环境法第一章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维护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即优先预防,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主管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污染预防优先原则:预防环境污染是环境管理的首要任务。
第五条环境综合治理原则:综合治理各类污染物和各类污染源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基本途径。
第六条法律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第七条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宣传、评议、监督。
第八条污染者负责原则: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污染行为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容量第九条国家制定和发布环境质量标准,分类确定环境质量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十条国家确定和发布环境容量,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持生态平衡。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较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开发利用和重大政策、规划、环境管理措施等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国家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和公众的参与。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主要措施,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推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大气污染源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许可证。
...---附件:1. 环境质量标准附件一2. 环境容量指标附件二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污染预防优先:指在环境管理中,预防环境污染是首要任务,并且优先于治理。
2. 环境综合治理:指对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的行为。
3. 环境权益: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五版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
环境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②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 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 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 ③环境的定义不一定必须以人类为中心,一些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律就摒 弃了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念。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目录 CONTENTS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何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环境法的目的何作用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的体系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 伟蓝图,作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部署。要深刻认识到,建设美丽中国是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正 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 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对于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 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一章环境法概述分解

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体: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
a.一般角度: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b.环境管理的角度:管理主体[政府、企业、 社会组织等]和受控主体[企业、个人等]。
•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环境资源和环境资源行为):
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立即返回港口避 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 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远 龙”号船员全部获救。但是,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 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 业。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 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拒绝赔付, 理由是这种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他们也是受害者。 •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 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相关法条链接:
•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免予 承担责任。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
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
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 0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 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1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 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 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解决店群纠纷, 但成效不明显。在10年9月,县环保局、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 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
环境法(1)

其二,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 与环境相关的人为活动。
其三,环境法体系的范畴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 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1)
二、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1)
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 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 基础。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 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 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 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 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 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
最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向人大 常委会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公开披 露,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实行环境统计的300个中国城市当中,70%处于或者超 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中国已有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
环境法(1)
四、人类环境观与环境保护 (一)人类环境观
其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 性质外,还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法特征。
其二,环境法是与科技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 范。
其三,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
其四,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环境法(1)
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其立法目的各异。 金瑞林教授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 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 协调人与环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 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 持续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 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但是, 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是有差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9.13【实施日期】1979.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1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1. 2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有
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
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 环境法体系分为立法体系和规范体系。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概 括。
环境法的规范体系,是指构成环境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4、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 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三)新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亮点
5、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 基准的规定。 6、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 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 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二)环境法的含义
3、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作用机制:人—人 人—环境介质—人
环境介质的复杂与不确定:因果关系等
环境法 第1章2 环境法律关系
•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
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包
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
•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
香港、澳门特区
•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
力。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 定有溯及力,如环境法中的《野 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 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环境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
• 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 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 • 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
• 1、环境法的任务
1、环境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法在哪些地方、
区域有效力。
• 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
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
• 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 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法律和国务院制定
与国内环境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 境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法的 规定。
•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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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一)环境的概念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务的外部条件的总合,或者说是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
(二)环境的分类为了研究和管理的方便,往往需要对环境进行分类,分类的方法有:1、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为标准,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环境生物社会的自然界。
人为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的。
2、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际环境等。
(三)资源的概念1、资源的概念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
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等。
2、资源的分类(1)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
(2)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四)环境与资源的关系环境概念强调整体性、生物联系性、无国界性;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资源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之一,破坏了自然资源就是破坏了环境。
但破坏了环境不一定破坏了自然资源,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虽说污染了环境但并没有对资源造成破坏。
由此可见,我们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本书在许多情况下使用的“环境”概念是“环境资源”的简称。
1、环境与资源的联系:(1)两者密不可分;(2)两者互相依存;(3)两者均有经济价值。
2、环境与资源的区别:(1)两者所反映的动静关系不同;(2)两者的形态不同;(3)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4)两者强调的价值和效益属性不同。
二、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环境问题的分类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根据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
(三)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第一阶段,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问题阶段。
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和某些局部生活环境问题上,如因连连战火所引起的土地荒芜退化问题,滥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等。
2、第二个阶段,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
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这一阶段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二是生态破坏。
3、第三阶段,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
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著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是越境环境问题、全球环境资源问题大爆发的阶段。
(四)、我国的环境问题1、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国自然资源遭到的这次大范围的冲击和破坏,使中国的环境问题发展到非常严重的阶段。
2、“文革”期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3、1973年至1978年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政治动乱的形势下,无力阻挡污染急剧恶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为:工业盲目发展,城市布局混乱,导致环境急剧恶化,主要城市都出现了严重污染的局面;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自然灾害频繁;植被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化、盐碱化趋势加剧;农业环境普遍受到化肥、农药、工业“三废”的污染;人口剧增对环境造成巨大冲击和压力,使得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淡水等各种自然资源超负荷开发利用,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4、改革开放后环境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二是环境破坏相当严重。
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三、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只是局部地区大气和水污染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反污染运动。
1962年美国出版了蕾切尔〃卡逊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该书描述的农药污染造成的生态危机,震动了欧美各国。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在分析了当时的环境问题,全面阐述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后,提出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
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保护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识。
1、人类环境观发展的回顾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
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
在这个时期,人类在畏惧自然情绪的笼罩下,虽然也萌发过某些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如“天、地、人合一”的思想,但在总的自然观上,还是把人看作自然的奴隶,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
在这个时期,人类一方面为战胜自然的辉煌胜利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又为由于对自然的盲目征服,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
第三阶段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这一转变的标志,就是1972年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所发出的《斯德哥尔摩宣言》。
2、两种环境观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谓两种环境观,是指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却无视自然的环境观和重视自然的环境观,也称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
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
现代环境观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它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人和自然必须和平共处、和谐发展。
即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现代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
(三)环境保护的内容和发展概况1、环境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2、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1)环境保护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这是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保护。
第二个时期,即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是环境保护缓慢发展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保护。
第三个时期,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这是环境保护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保护。
(2)现代环境保护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现在。
(3)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中国的环境保护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称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
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规模小、范围小,且主要偏重于自然保护。
第二个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中国近代环境保护。
这个时期的环境保护主要是保护自然资源和治理局部工业污染。
第三个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称为中国现代环境保护。
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的发展很不平衡。
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从1949年至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②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
③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兴盛阶段,称为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
第二节可持续发展理念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产生20世纪50—70年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形势呈现出了恶化的趋势。
发环境展问题已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20世纪80年代初,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共同的危机”、“共同的安全”、“共同的未来”三个著名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末,更是21世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发展战略,是整个人类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
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持续发展成了时代的最强音,并被具体体现到了这个会议发表的五个重要的文件中。
人类最终理智地选择了持续发展,二、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传统发展思想是相对立的,是在对传统发展思想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的一个彻底的否定。
(一)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里约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