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4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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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学功能室规章制度

广西小学功能室规章制度

广西小学功能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功能室的使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学功能室是指用于学校教学、活动、办公等的特定区域,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等。

第三条全体小学师生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共同维护小学功能室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小学功能室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集体。

第五条小学功能室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序、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六条校务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小学功能室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小学功能室的管理第八条小学功能室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条件等应当明确公布,由校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九条小学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学校教学时间相一致,并根据不同功能室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学生进入小学功能室应当遵守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引,不得随意进出或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保管好小学功能室的设备、工具等物品,不得私自调整或损坏。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小学功能室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使用小学功能室时应当遵守使用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老师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小学功能室,确保安全性和秩序性。

第十五条小学功能室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小学功能室的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挪用、滥用或损毁设备和物品。

第十七条小学功能室的使用应当遵循学校教学计划,不得影响教学进度和师生学习。

第三章小学功能室的安全第十八条小学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救火、急救等基本知识,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小学功能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安全性。

第二十条学生在使用小学功能室时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危险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桂教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公办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要求和规范。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基本条件:学校应具备适宜的场地和境内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室内外活动场所等。

2. 师资队伍: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提供良好的教学质量保障。

3. 教学计划与教材:学校应制定符合国家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并使用规范的教材,提供全面的教学内容。

4. 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勤制度、违纪处分等。

5.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 安全保障: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以上是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一些内容,以确保广西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符合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整体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

第二条评估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估验收范围包括县(市、区)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九年义务教育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是农村地区的学校。

第一章评估标准第三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评估验收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7项一级指标和42项二级指标,量化赋分总计5001分,一、二级指标分别被赋予了权重分值。

评分表对二级指标项目的评估方式、扣分要点分别做了详细的解释,评估验收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扣分要点对被评估学校进行评分。

第四条对照《评分表》,被评估学校检查评估总得分达到400分以上,且一级指标各单项得分不低于权重分值的80%的,可认定为“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

第五条被检县(市、区)9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标准的,可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

第二章评估办法第六条学校自评。

各学校要认真围绕评分表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评分表格,完善常规管理各种材料,并按照检查评估的7大项一级指标和42项二级指标内容整理归档。

自评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标准的学校可向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条县级评估。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自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对经检查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标准的学校,由县(市、2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工作方案(五篇)

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工作方案(五篇)

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工作方案一、评估目的贯彻落实广西“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年”活动目标要求,通过建立评估验收制度和组织评估验收工作,进而推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使我区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跃上一个新台阶,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

二、评估原则(一)全面覆盖并突出重点的原则。

但重点在学校的软件建设,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一项义务教育指标都达到常规管理标准,管理水平普遍提高。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评估工作自下而上逐级开展,部门对本级评估过程与结果负责,重点在部门自评和学校交叉评估。

(三)学校长效性自评的原则。

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评估工作将是近几年中小学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要建立学校较为规范的,操作性较强的“以评促管、以评促建”的长效机制,促进城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实效的良性循环轨道。

三、评估机构成立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评估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____如下: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方案制定、学习宣传、组织实施、评估检查、反馈等工作。

1四、评估内容与方式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结合参照我市《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发展水平重点考核指标》执行。

五、评估工作的实施步骤及安排(一)学习宣传及学校对照标准规范管理自评达标阶段,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月。

(二)指导学校各部门进行常规管理自查和整改阶段。

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月。

(三)学校及其各部门对照标准加强学校及本部门常规管理,自查自纠,整改达标,并按照自治区评估要求汇集材料,建立档案。

凡自评达400分以上,可向区教育局申请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验收。

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年____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42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42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42条一、行政管理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校。

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民主和谐、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建章立制,依规治校。

学校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制定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师、学生、德育、教学、安全、校园文化、体育卫生艺术、资产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

3.分工负责,科学管理。

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岗位责任制。

校长既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又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制定计划。

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计划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每学年(学期)开学前,要认真制定本学年(学期)学校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组织教职工学习。

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制定科室、个人工作计划,上报学校。

实施计划。

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卫生安全情况以及学校的大事,作为学校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

按时总结。

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要总结评比一次,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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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管理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校。

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民主和谐、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建章立制,依规治校。

学校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制定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教师、学生、德育、教学、安全、校园文化、体育卫生艺术、资产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并作为检查和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

3.分工负责,科学管理。

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岗位责任制。

校长既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又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设置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4.规范学校管理过程。

制定计划。

学校根据教育部门计划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每学年(学期)开学前,要认真制定本学年(学期)学校工作计划,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组织教职工学习。

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制定科室、个人工作计划,上报学校。

实施计划。

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后,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建立学校领导值周、教师和学生干部值日制度,检查记录师生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卫生安全情况以及学校的大事,作为学校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

按时总结。

学校各项计划任务完成后,校长或分管领导要认真总结计划执行的情况、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要总结评比一次,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5.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

新学年开学前,抓好招生、入学和新生编班工作,落实人事安排和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

学校要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安全;印发校历表、学生座位表、老师任课安排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开学时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并执行;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校长要组织领导成员,对各处(室)、科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工作和上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认真组织期末复习考试和学期结束工作,教师、班主任、科组和各处(室)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学校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的措施、成绩和经验,形成书面总结,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领导要督促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督促有关人员收集、保管好各种资料,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备。

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6.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一是行政会(校务会)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分管领导汇报本周学校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周工作思路,研究确定下周工作计划;二是班(年级)主任会议两周一次,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政教主任(教导主任)主持,班(年级)主任汇报班级管理和学生思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新问题;三是两周一次教研组长会议,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主任主持,了解和研究教学进度和教学问题,研究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办法;四是每年一次教代会(全体教师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校长主持,主要由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上届教代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研讨学校发展规划和改革思路、讨论通过学校经费支出预算方案和重大事项;五是校会,每学期1—2 次,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由校长或副校长总结本学期(阶段)取得的成绩与经验,总结表彰先进,提出下学期目标、任务和要求;六是认真执行升降国旗制度,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全校性的升旗仪式,并作国旗下的讲话。

7.民主管理学校。

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发扬民主作风,办事公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健全教代会制度,设立校长信箱或校长邮箱,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依靠他们贯彻落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基本要求,尽心尽力为教师排忧解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每学期结束,要组织教师代表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和审核情况。

8.抓好档案资料管理。

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固定资产档案、证件(土地证、房产证、法人登记证、机构编制管理证)、合同、协议、财会档案等重要档案要有铁柜存放,专人保管;党政档案、师生档案、教学档案、会议记录、各种规划(计划)、值周(值日)记录、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要按年度分类立卷,专人保管。

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有档案室,一般学校要有专门档案柜。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9.规范进校书刊管理。

建立健全中小学进校书刊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校长是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具体负责,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向合法的发行部门征订。

10.加强校长自我管理。

校长必须参加上级规定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要自觉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校长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提高领导水平。

二、教职工管理11.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督促教职工履行职责。

根据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和教师员工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科教学岗位、后勤和教辅人员岗位,制定好各岗位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学校要督促教职工遵纪守法,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12.抓好政治业务学习。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每周组织一次教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

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职工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

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13.抓好师德修养工作。

根据教师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准则、教师工作纪律,学习先进教师的事迹。

教育全体教职工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坚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师德考核评价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群众的意见。

14.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

学校应建立符合教师和员工工作特点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

教职工请假要经过审批。

有在编不在岗的或辞职的情况,学校都要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5.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习进修证明材料、个人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材料、出勤情况、教学成绩统计、奖惩材料、年度综合考核表等。

三、学生管理16.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毕业(结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并分类归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不得迫使学生转学或退学。

17.规范学生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学校要均衡编班,严禁编重点班、快慢班和尖子班。

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 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 人。

18.加强学生考勤管理。

实行每课考勤制度。

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记录迟到和缺勤学生名单报班主任;若发现有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了解原因,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四、教育教学管理19.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停课或提前结束授课。

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五、六年级不得超过6 小时,其它年级应适当减少;初中不得超过7 小时。

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为10小时,初中为9小时。

节假日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20 .规范教学工作。

学校要加强教与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备课(预习)、上课(听课)、演示实验、分组实验、辅导(复习)、布置批改作业(作业)、课外指导(课外学习)、教学改进(学习改进)、成绩考核等方面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加强检查指导和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特别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与质量分析的基本要求;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个小时以内;初中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

除外语课和壮语教学外,学校要以规范的普通话为教学语言。

21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

要采取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

加强师生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质量,提出改进教学和学习的意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

要落实听课制度,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15节,年级组、学科组组长以上每学期至少听课20 节,小学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25 节,初中校长每学期听课至少20 节。

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

22 .加强教育教学研究。

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充分发挥学校科研处和教研组的作用,以校本教研为重点,以课堂教学为研究重点,以教师为研究的主体,每学期每个教师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课改教研活动,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23 .改进和完善评价制度。

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按照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

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师工作和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的评价,营造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发展的和谐环境,鼓励全体师生走向成功。

24 .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由学校、政教处(教导处)、团队组织、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学校德育工作网络。

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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