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答复的函(2019)

合集下载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251号提案的答复(2019)

对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251号提案的答复(2019)

对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251号提案的答复(2019)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铁路是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动脉,所以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是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运行生产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您所提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和参考价值,结合我厅的具体工作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始终高度重视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的安全工作,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的规定,充分发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铁路安全方面做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提请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明确了由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铁路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是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协调建议各盟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本级安委会会议参会单位之中。

有力的推动了铁路部门和各地政府统筹协调。

近年来,我厅将铁路安全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会同地方和铁路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研判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开展重点检查督查,及时推进解决问题隐患。

三是向有关地区下发了《关于加强超速超载车辆整治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的函》,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车辆超速超载整治,严查各项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因车辆超速超载引发铁路重大道口事故发生。

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我厅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媒体公益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相关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很大的提高了铁路沿线农牧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是我厅设立并公布了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专线电话,对相关事故隐患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加强社会监督,做到了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当事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鸿论【当事人-个人】蔡鸿论【当事人-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红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红吴晓棠【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蔡鸿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于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和具体。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对于违反该原则的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否则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3•【文号】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内商办函〔2016〕389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的答复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现将我厅分办协办的工交计划第337号建议中涉及我厅职能事项答复如下:从2014年开始,为加快我区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构建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开拓农村牧区市场,扩大农村牧区消费,保证农村牧区的消费安全、便捷,按照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安排,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盟市完成了2534家“便民连锁超市”建设改造任务。

“便民连锁超市全覆盖”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丰富了农牧民的消费需求,提高了农村牧区商品质量,推广了现代流通方式,改善了农村牧区消费环境,助力企业开拓了农村牧区市场,加强了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拉动了农村牧区消费,促进了工业消费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

2016年,在提前一年完成自治区“便民连锁超市全覆盖”工程建设任务的前提下,自治区不统一下达“便民连锁超市”建设任务。

考虑到自治区整体工作部署及盟市工作实际,我们将工作重心由以“建店”为主,转向“查漏补缺+运营维护+巡查管理”等方面,计划从内贸资金划拨6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对存量进行升级改造,对增量进行总体平衡,要求盟市按照适宜建店、加强管护、提升质量的原则新建或改造便民连锁超市,盟市扩大建设范围导致补贴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盟市自行筹集解决。

目前正在与财政厅进行对接确认,近期将下达盟市组织实施。

针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在周边及西部省区处于中等水平,尚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的实际情况,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引导“全覆盖”工程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紧密结合,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乡镇村、示范店,体现“互联网+”的实际效应,畅通流通渠道,使农牧民不出家门就能创业致富,也使“便民连锁超市”建设成为构筑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的基础和前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制度和技术创新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增加医务人员获得感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广大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健康卫士”,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中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展现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和新时代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提高医务人员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历年来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各项保障工作,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人”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将医务人员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从提高薪酬待遇、拓宽发展空间、改善执业环境、减轻工作负担、提升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全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我委通过改革职称评审和薪酬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精细化管理医患关系等各项工作,持续优化医务人员考核制度和政策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

同时,通过推动发展“互联网+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医疗资源,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为医务人员减轻从业负担。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和薪酬制度。

我委积极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给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规划。

一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等作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强调评审指标要“接地气”,符合工作实际,实现“干什么评什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答复的函(2019)
《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建议》收悉。

“建议”高度肯定了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以来科技创新工作成效,并围绕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深入推动成果转化提出了殷切建议。

我厅接到委员的“建议”后,专题制定了建议办理工作方案,指派专人做好政策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以来,自治区科技厅启动实施“五大科技创新行动”,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涌现新亮点。

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区立足自身禀赋资源探索出的欠发达地区创新发展新路,也被科技部称为“宁夏现象”,总结提炼为“宁夏模式”,同时也得到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获两项国家激励措施。

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针对创新领域新问题、新需要,不断细化政策措施、完善支持方式,引导和带动各类创新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考虑。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成型机制,拓宽项目来源。

近年来,科技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但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区企业特别是规上企业群体,对创新的需求非常迫切,期盼科技部门能够帮助解决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但因为缺乏创新能力、不知道怎么创新等原因,导致研发不活跃,长期得不到科技项目支持。

同时,一些项目也存在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结合不紧密、科研成果不接地气等问题。

为此,2019年我们启动实施了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实行需求征集与项目征集“两个窗口”同步运行,双管齐下,分别建立需求库和项目库,确保科研工作紧紧围绕产业需求开展,促进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

着力解决创新资源配置不够科学,项目形成渠道单一,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激发不够,科技项目与产业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等突出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对接企业需求与、服务创新主体”政策答疑进一线活动,深入各大工业园区(开发区)进行政策宣传,帮助没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深入挖掘技术需求。

相关企业可依托宁夏技术市场、“科技支宁”东西部合作等载体和机制,面向区内外寻找创新资源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聚合全国优势创新资源,凝练和实施科技项目。

另外,我们还将持续优化和实施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进一步培育科技型企业,壮大科技成果产出转化主力军。

继续实施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建立完善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培育体系,引导更多区内各类企业对标科技型企业标准加速转型升级。

一方面是推动科技型企业各项支持政策落地。

2019年,我们积极落实科技企业优惠政策,对2018年首次认定的6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兑现奖补资金5200万元,对27家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兑现奖补资金1080万元。

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制度,制定《宁夏科技型企业监测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宁夏科技型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及时了解掌握科技型企业发展动向。

起草《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数量质量双提升。

另外,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认定(备案)工作也正在稳步进行,我们将深入一线、跟踪培育,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科研绩效,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着力清理解决科研管理领域存在的陈规旧章、繁文缛节和制度藩篱,推动科研管理方式适应新时期科研项目实施新需要,提升广大科研人员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广大企业申报财政科技项目的积极性。

先后印发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围绕实现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聚焦企业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堵点难点问题,刀刃向内、从政府自身改起,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各级各部门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带动各地方和企业激发创新活力。

四、进一步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支撑企业借力创新。

借助东西部合作平台,服务区内企业借助东部发达省区技术优势,借船出海、借力创新、补足短板。

上半年,科技厅积极落实自治区党政代表团赴东部省市学习考察成果,先后赴江苏、上海等省市对接,与江南大学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积极推进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与宁夏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合作,共同建立先进材料技术创新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项目或课题。

邀请全球500强霍尼韦尔集团来宁开展技术对接交流,推动与我区企业形成实质合作。

我们将持续以引智力、引技术、引成果为重点,系统谋划设计东西部科技合作内容,进一步拓展合作范围、完善合作机制,扎实推进合作项目、合作平台落地,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县域创新发展。

我们将持续推动县域科技创新,推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启动县域科技创新改革县(区)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政策落实督查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持,通过考核奖补,激励引导县(市、区)重视创新、加强创新。

年初已将Rm;D投入强度、新增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创新指标任务分解,督促市县抓好落实。

同时,加强县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2019年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单独设立后,我们将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积极探索引导和激发县区主动运用科技创新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新路径和方法。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推进先进技术产业化。

今年以来,围绕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一方面是考虑优化我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队伍。

先后研究起草了《宁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夏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启动全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和备案工作,建设全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库,通过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带动企业科技创新性。

同时,充分发挥宁夏技术市场平台作用,全国1179家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已入驻平台,举办线上线下对接推介会9场,截至目前技术合同成交额3.6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

另一方面是,进一步扩大风险补偿实施范围,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促进创新资源和服务共享。

加强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工作,撬动各类金融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杜子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监督处 *******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