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女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女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妇女委员会工作制度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织·生活、文体、维权、宣传委员组成。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

1、在上级工会女工部、院党委、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涉及到局部性的重大问题,经委员会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向工会委员会汇报。

2、委员会实行民主与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所主管工作,凡涉及到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主任办公会或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3、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围绕医院中心工作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4、委员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随时向工会主席请示报告。

5、委员会的各位委员要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的重大活动,检查督导女工工作,经常深入到女工当中调查研究,了解女工的意见、要求,及时向委员会反映情况。

6、委员会采取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抓好典型,推动全面,对院女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评选先进女工工作者和先进女工集体及表彭活动。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设法解决。同一切歧视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权利。
第七条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组织全公司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体质、陶冶职工精神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四条开展“巾帼建功”为载体的创建活动,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集团改革,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 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集团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八条 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女职工到有关医院进行妇科检查。
第三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集团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集团和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本集团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制度名称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引导我集团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为我集团的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结合我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四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女性。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对女职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院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贯彻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院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引导、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改革和开放;代表女教职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向女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女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五条动员和激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

第六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女职工办实事。

办好事,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第八条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培训女职工工作干部,提高女职工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围绕院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工作会议,布置工作,研究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院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依靠女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做好女职工工作,经常深入到女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经常对女职工进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教育活动,激励她们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第十三条教育女职工正确处理婚姻、恋爱、家庭问题,协助做好家属工作。

第十四条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学院教学竞赛活动,培养、发展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争当“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和争当“五好家庭”活动。

女工委员工作制度

女工委员工作制度

女工委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工委员在工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会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工委员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女工委员的自身建设,明确女工委员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女工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教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女工委员工作制度适用于校工会女工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女工委员会由校工会设立,负责全校女教职工的工会工作。

女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女工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

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工会提名,女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女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职责与任务第七条女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关心女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反映女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女教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和建功立业活动,提高女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四)协助校工会开展女教职工福利、计划生育等工作;(五)完成校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主持女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女工委员会的工作;(二)代表女工委员会参加校工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三)检查女工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向女工委员会汇报工作;(四)处理女工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负责女工委员会某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二)参与女工委员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三)检查女工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向女工委员会汇报工作;(四)处理女工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女工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女工委员会的文件资料管理,起草女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二)负责女工委员会的会议组织、通知和记录;(三)负责女工委员会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四)完成女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试行)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试行)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试行)(2013)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女职工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常委和委员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女职工委员会基本职能第一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工作,具有代表性和民主性的市级工会女职工组织。

同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上海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在推进实现“共建美丽上海、共促体面劳动、共创美好生活”的愿景中,以一切为了女职工的幸福为宗旨,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共创和谐社会环境,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自觉投入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实现女职工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上海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有关委办局女性分管领导、上海市总工会机关系统职能部门女性负责人、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劳模先进和基层女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

委员通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名或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常委通过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任期均为五年。

委员届期任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调整。

第五条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须经全委会讨论做出决定,日常工作中主任、副主任、常委和委员实行分级负责制;(二)坚持依法办会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三)坚持广泛联系群众原则,深入基层一线,完善联系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体系;(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女职工需求出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女职工发展纲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做好女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动员和组织公司全体女职工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活动搞好女职工评先选优和先进女职工事迹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女工的来访接待工作,并及时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

四、负责公司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工作和按规定标准按时发放福利。

五、组织女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六、组织开展女工安全协管工作,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丰富女工业余文化生活。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组织和带领全体女工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

女工安全协管工作制度一、抓好女工协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协管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二、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时期的安全情况。

三、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对女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增强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四、开展女职工安全演讲等宣传教育竞赛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违”人员思想转化和帮教工作。

六、定期对协管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为生产一线职工送温暖、办好事活动。

八、女工安全协管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当月的协管工作,布置安排下月的工作。

九、加强对基层组织工作的管理、考核、总结和奖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一、每年组织女工举办一期法制培训班。

二、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三、每年深入基层单位进行一次维权工作的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并写出调研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解决。

四、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五、每年要组织女工委员学习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随时反映各单位在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致全体女同胞的一封信亲爱的姐妹们:你们好!在这春暖大地、万象更新的时刻,即将迎来咱们自己的节日“三八”妇女节,在此,我谨代表晋丰公司女工委员会衷心祝福姐妹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心、合家幸福。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工会和本单位赋予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九条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组织开展五一巾帼奖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会同公司工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由2名委员组成。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增强女职工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工会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

1.2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成员。

1.3工作原则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遵循群众路线,服务职工,与企业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工会事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2.1组织形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席团和委员会成员组成。

2.2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主席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成员工作,承担委员会决策执行的具体任务。

2.3委员会成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

成员应能积极参与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工作内容3.1宣传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工会组织与女职工之间的联系,提高女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

3.2协调关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调企业内女职工与其他职工、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女职工权益。

3.3开展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开展各种活动,如女职工旅游、健康讲座等,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

3.4工作汇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工会进行工作汇报,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和问题,以便工会积极协调解决。

第四章工作方式4.1会议制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定期会议,以讨论工作计划、问题和活动方案。

4.2工作分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实际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4.3参与企业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该积极参与企业各种活动,如节日庆祝、环保活动等,以提高女职工的组织凝聚力。

第五章职责和权利5.1职责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

5.2权利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享有随时向工会提出建议、反映问题和要求的权利;还有制定与维护委员会章程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
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第十五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
第四章干部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
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
第二十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