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综合保险类条款与费率汇总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财产综合险条款的费率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费率规章一、主险保费计算公式财产综合险保险费=保险金额×主险基准费率×行业风险调整系数×建筑物等级调整系数×台风、暴雨、洪水调整系数×保额调整系数×个体风险调整系数二、主险基准费率类别(使用性质)号次占用性质综合险基准费率(‰)工业类1 第一级工业0.762 第二级工业0.843 第三级工业0.924 第四级工业 1.285 第五级工业 1.606 第六级工业 2.08仓库类7 一般物资0.808 危险品 1.689 特别危险品 2.4010 金属材料、粮食专储0.76普通类11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0.6012综合商业、饮食服务业、商贸、展览馆、体育场所、交通运输业、牧场、农场、林场、科研院所、住宅、邮政0.6413 电信、供电线路、输电设备 1.6014石油化工商业、液体石油气供应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修理行、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1.68三、行业风险调整系数同一占用性质不同具体行业的火灾风险程度调整系数高 1.1-1.2中0.9-1.1低0.8-0.9四、建筑物等级调整系数建筑物等级建筑物等级描述调整系数一级建筑全部钢混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力墙结构。
≥0.8二级建筑全部钢结构(有防火涂层)、钢架屋顶与钢混、砖墙的混合结构。
≥0.9三级建筑砖木混合结构。
≥1.1四级建筑可燃结构、木结构、轻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不明结构建筑物。
≥1.2五、台风、暴雨、洪水调整系数地区分类地区调整系数一类地区浙江、福建、广东、海南≥1.1二类地区安徽、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贵州、云南、四川、广西≥1三类地区陕西、山西、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西藏、甘肃、新疆≥0.8四类地区北京、青海、宁夏、天津≥0.7 六、保额调整系数保额(元)保额系数0-500万(含)≥1.2500万-1千万(含)≥1.11千万-1亿(含)≥11亿-5亿(含)≥0.85亿-15亿(含)≥0.715亿以上≥0.65七、个体风险调整系数项目系数保险标的自身风险1.正常交通情况下消防队到达时间10分钟以内≥0.8 10-30分钟≥1 30分钟以上≥1.22.损失记录好≥0.7 一般≥1 较差≥1.2保护性机制/措施1.安全意识好≥0.8 一般≥1 较差≥1.22.安全措施有有效的安全设施≥0.8 有安全设施≥1 无安全设施≥1.2免赔条件1.免赔额0-1000(含)≥1 1000-1万≥0.95 1万(含)-5万≥0.9 达到或超过5万≥0.852.免赔率5%以下≥1 5%-10% ≥0.9 达到或超过10% ≥0.85 说明:个体风险各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
人保 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

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在企业经营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特别是对于财产综合险,它可以为企业在意外损失时提供保障,减轻经营风险。
而在购买财产综合险时,保险费率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和保障范围。
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是指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企业财产综合险产品的费率表,它是企业购买保险时参考的重要依据。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层面对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
一、什么是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是指人保公司所提供的企业财产综合险产品的费率表。
在企业购买该保险产品时,费率表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到具体的保险费率标准,即在不同的保险风险下,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该费率表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行业、资产规模、风险等级等)进行定制,以确保企业可以得到最合适的保险保障。
二、为何要关注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关注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保险成本。
了解费率表可以帮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保险方案,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障效益。
费率表也是企业了解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企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确保企业在面临意外风险时可以得到最全面的保障。
三、如何理解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在理解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时,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着重考虑。
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理解,比如企业所处的行业、其资产规模、经营地区等。
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风险特点,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合适的保险费率。
需要理解不同风险等级下的费率标准,一般来说,风险越高的地区或行业,对应的保险费率也会相对较高。
需要结合企业的财务状况来进行综合考虑,确保保险费率既能满足保障需求,又不至于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结语通过对人保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率表的深入评估与理解,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到这个主题。
2024年度保险合同标的保险类型及保险金额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保险合同标的保险类型及保险金额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2 保险公司信息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类型2.2 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4.1 保险事故范围4.2 保险责任限额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5.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6.1 保险金申请条件6.2 保险金支付流程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公司的权利8.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九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9.1 投保人的权利9.2 投保人的义务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仲裁解决10.3 法律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条件12.2 合同转让流程第十三条特殊条款13.1 免赔额13.2 保险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1 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1.1.2 投保人地址:__________1.1.3 投保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1.1.4 投保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1.1.5 投保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1.1.6 投保人代表联系方式:__________1.2 保险公司信息1.2.1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1.2.2 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1.2.3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__________1.2.4 保险公司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1.2.5 保险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1.2.6 保险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类型2.1.1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2.1.2 保险产品编号:__________2.1.3 保险产品类型:__________(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2.1.4 保险产品详细描述:__________2.2 保险金额2.2.1 保险金额:__________(单位:元)2.2.2 保险金额计算方式:__________2.2.3 保险金额调整条件:__________2.2.4 保险金额上限: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1.1 保险开始日期:__________3.1.2 保险开始日期确定方式:__________3.2 保险结束日期3.2.1 保险结束日期:__________3.2.2 保险结束日期确定方式:__________第四条保险责任4.1 保险事故范围4.1.1 保险事故定义:__________4.1.2 保险事故责任范围:__________4.1.3 保险事故责任限额:__________4.2 保险责任限额4.2.1 限额类型:__________(如:人身伤亡、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4.2.2 限额金额:__________(单位:元)4.2.3 限额调整条件:__________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5.1.1 保险费率:__________(%)5.1.2 保险费率计算方式:__________5.1.3 保险费率调整条件:__________5.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5.2.1 支付方式:__________(如:年付、季付、月付等)5.2.2 支付日期:__________5.2.3 支付金额:__________(单位:元)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6.1 保险金申请条件6.1.1 保险金申请条件:__________(如: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等)6.1.2 保险金申请材料:__________6.2 保险金支付流程6.2.1 保险金支付流程:__________(如:申请 > 审核 > 支付 > 通知)6.2.2 保险金支付时限:__________(如: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x日内)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1.1 合同变更条件:__________(如: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同意等)7.1.2 合同变更流程:__________7.2 合同解除条件7.2.1 合同解除条件:__________(如: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同意、保险事故发生等)7.2.2 合同解除流程:__________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公司的权利8.1.1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保信息和材料。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的费率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的费率](https://img.taocdn.com/s3/m/b826823d3169a4517723a395.png)
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2009版)费率规章(一)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费率表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的费率包括五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通行中断损失保险费率、公众责任保险费率、雇主责任保险费率和现金保险费率,以及各部分包含的特约条款费率。
(表1)(表2)(二)费率说明及保费计算第一条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主险费率采用费率范围方式。
根据被保险人所处区域和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等情况选用不同费率。
本部分绿化草木特约条款和服务区设施特约条款的费率与主险费率范围一致,而盗窃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和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的费率则分别为主险费率的30%和10%。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人选择的费率乘积。
如果投保人选择投保特约条款,则特约条款保险费为明细表里列明的该部分保险金额乘以相应的费率。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总保险费为主险部分保险费与特约条款部分保险费之和。
第二条通行中断损失保险的费率为:最大赔偿期限为3个月的费率为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的120%;最大赔偿期限为6个月的费率为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的150%;最大赔偿期限为12个月的保险费率则为公路财产保险费率的100%。
在计算通行中断损失保险费时,根据投保人对保险责任方式的选择,按照选定的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费率乘以上述相应的比例即计算出通行中断损失保险部分的费率,然后再乘以该部分的保险金额即得出相应的保险费金额。
如果投保人选择投保通行费收入特约条款,则可以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运用特约条款的费率计算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该特约条款和原条款只能择其一而定,即如果投保人选择了特约条款,则该部分原条款将不再生效。
第三条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确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大小,以赔偿限额乘以其相应的费率得出。
第四条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不同工种雇员名单人数乘以相应的每人保险费得出。
第五条现金保险的保险费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投保确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乘以该地区适用的保险费率得出。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2014版)第一部分工程机械损失保险一、年基准费率4.0‰二、调整系数1、机械类别调整系数2、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3、承保数量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机械数量而定45、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近三年赔付率划分。
67、进口设备调整系数8、操作人员调整系数9、单台设备保额调整系数10、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为1.1。
(1)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2)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单台机械年保险费=单台机械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机械类别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承保数量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设备使用年限调整系数×进口设备调整系数×操作人员调整系数×单台设备保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工程机械损失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年基准费率二、调整系数1、年度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3、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4、承保数量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机械数量而定567、操作人员调整系数单台机械年保险费=年基准费率×年度累计责任限额×年度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承保数量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操作人员调整系数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保险一、年基准费率二、调整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34、风险类别调整系数5三、保险费计算每个雇员的年保险费=年基准费率×每人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雇主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所有雇员的年保险费之和第四部分总保险费总年保险费=工程机械损失保险总年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第五部分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国际贸易出口报价核算实例
国际贸易出口核算实例一、表示方法:以总价或单价表示,单价包括:计价货币、计价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二、出口价格构成(一)成本: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加工成本或外贸企业的采购成本(均为含税成本)(二)费用:(1)国内费用:包括仓贮费、包装费、国内运输费、认证费、港口费、商检报关费、捐税、购货利息、经营管理费、银行费用(2)国外费用: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佣金(三)预期利润三、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我国采用出口退税制度,将国内征收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因此核算时应将退税从成本中扣除如:实际成本=含税成本—退税收入退税收入=含税成本x 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实际成本=采购成本x(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2、运费核算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件杂货和拼箱货采用此种方法集装箱运费=包箱费率x 集装箱数量整箱货采用此种方法集装箱数量按货物总重量或总体积除以集装箱的有效载货重量或有效容积,取整。
一般20英尺箱有效载货重量为17.5公吨,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
40英尺箱有效载货重量24.5公吨,有效容积55立方米。
若一批货物部分装整箱,部分装拼箱,则上述两种计算方法混合使用。
3、保险费核算保险费=保险金额x 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CIP(或CIF)X (1+ 保险加成率)CIF= CFR/[1-(1+ 保险加成率)x 保险费率]CIP= CPT/[1-(1+ 保险加成率)x 保险费率]4、佣金核算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5、预期利润核算利润大小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有的采用固定数表示,有的采用利润率表示。
采用利润率表示时要注意利润的计算基数是某一成本还是出口价格。
如:某企业某出口产品每件生产成本185美元,出口费用13.5美元,利润率10%,对外报FOB价,则以生产成本为基数计算的利润额为185 x 10% =18.50美元;以出口成本为基数计算的利润额为(185+13.5)x 10% =19.85美元;以FOB出口价格为基数计算的利润额为(185+13.5)/(1-10%)—(185+13.5)=22.06美元;以出口价格为基数计算的利润时的对外报价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FOB报价:(实际采购成本+各项国内费用之和)/(1-预期利润率)CFR报价:(实际采购成本+各项国内费用之和)+ 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CIF报价:CIF= CFR/[1-(1+ 保险加成率)x 保险费率]= [(实际采购成本+各项国内费用之和)+ 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1+ 保险加成率)x 保险费率]出口报价核算实例——报价数量核算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2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200711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
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新版]豫保协发〔2007〕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的通知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车险业务的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予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财产保险机构积极树立“服务大局、勇担责任、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业形象~不但实现了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部分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非理性价格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有的是擅自扩展保险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结果是产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偿付能力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有碍于保险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确保我省非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协会在监管部门已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的框架内~结合河南保险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
《指引》的出台是规范竞争、防范风险、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对我省产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各公司要严格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充分把握《指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是注重内部管控~强化内部培训~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充分保证《指引》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管理~对《指引》的实施不得炒作、不得诋毁、不得误导~要充分做好《指引》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和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严格业务管理~对道路、地铁、电厂、商业楼宇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对其他相关非车险业务要认真执行《指引》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指引》规定的基准费率~但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将费率适当上浮;对保险招投标业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管理指引》,豫保监发[2007]81号,~并按照《指引》规定的费率标准或与纯风险损失率表相衔接的费率体系向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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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条款与费率汇总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目 录1.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 (3)2.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 (3)3.第二部分公众责任保险 (4)4.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保险 (5)5.第四部分通用条款 (7)6.第五部分附加食品、饮料责任保险 (9)7.保险客户选择方案与费率 (9)8.保障 (1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险五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互有冲突,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 凡设有固定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的企业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财产第三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以列入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内:(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三)存货及原材料。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列入保险财产范围内:(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五)动物、植物;(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盗窃、抢劫。
第六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造成的损失;(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财产因诈骗、窗外钩物行为或其他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财产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家庭成员、雇员、房客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或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六)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其账面原值或实际价值确定。
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二条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投保前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存货及原材料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如属账外财产,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1.若保险金额已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计算;2.若保险金额未达到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十六条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载入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自行车、机动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超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产品、建议及其他专业服务,包括由被保险人做出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四)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赔偿限额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九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
第二十条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八)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九)任何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每人最高承担的本条款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死亡的每个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50%六级 40%七级 30%八级 20%九级 10%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赔偿金的给付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