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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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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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以下财富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一切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担任的财富;〔二〕由被保险人运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富;〔三〕其他具有法律上供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富。

第二条以下财富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路途、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以下财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富;〔三〕违章修建、风险修建、合法占用的财富;〔四〕在运输进程中的物资;〔五〕支付执照并正常运转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植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担任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空中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转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也担任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富一切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惹起停电、停水、停气致使形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作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祸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形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作,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许增加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形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担任赔偿:〔一〕战争、友好行为、军事举动、武装抵触、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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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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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本保险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全文:(1) 保险人:指出具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益的人。

(3)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合同约定为合法所有人,享有保险赔偿权益的人。

(4) 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出现的对价的金额。

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5) 保险金:指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为履行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6) 财产:指被保险人合法拥有或持有的与其具体业务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库存、贸易债权以及其他财产形式。

(7) 事故:指上述财产遭受的意外损失、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件。

(8) 综合险: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机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库存和贸易债权等。

2. 保险人对于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的报销比例。

3. 财产损失的计算依据为实际损失金额,其中包括财产修复或更换的费用,并扣除已使用的折旧。

三、保险费及保险期限1.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3. 续保事宜可与保险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继续保障期限。

四、保险赔偿与申请1.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

2. 保险人将根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损失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保险人应在核查和评估后合理时间内,将理赔金额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五、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恐怖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失;(3) 核能事故、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失;(4)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引起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5)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导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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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财产包括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固定和动产财产以及为保险人服务的专用设备,但不包括政府禁止或限制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是从承保开始之日零时起,到保险单所载明期间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零时止。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未接到保险费的全部或部分,有权通知被保险人补交,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通知后30日内仍未补足,则本保险合同自保险费未交付之日零时起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保费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保单)上条款阐述。

第四条免赔额和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扣除参见保险单中的附加条款。

第五条给付保险金1.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在发现保险事故后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理赔申请,同时提交索赔文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单的条款以及索赔材料进行理赔核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以下情况,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在保险事故上隐瞒真实情况,阻碍保险人核查;3.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4.保险事故产生前,被保险人已将该财产出售或者转赠他人;5.被保险人使用的专用设备发生保险事故时,超出使用范围或未经授权使用;6.战争、军事政变、核爆炸、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失。

第二章财产保险附加条款第七条火灾保险1.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为:被保险财产发生因火灾、爆炸、闪电引起的破坏、损失和盗窃、抢劫的直接财产损失。

2.保险人应按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齐备的索赔材料。

3.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规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下列损失不在本保险赔偿范围之内:(1)因使用设备和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爆炸或局部燃烧;(2)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火灾、爆炸或盗窃、抢劫等;(3)因居民生活、异地作业、作业风险导致的火灾、爆炸或盗窃、抢劫等(特定部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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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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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II.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的定义-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III.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情况IV.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定义V.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VI.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VII.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的步骤VIII.结论- 总结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正文:I.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一款针对个人和企业财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障,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文将对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II.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的物体坠落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暴雨、洪水、暴风、冰雹、雪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盗窃、抢劫、盗掘、破坏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II.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情况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情况包括:- 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物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V.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起始和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V.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价值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VI.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的。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VII.索赔程序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索赔:1.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财产损失程度等情况;2.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火灾事故认定书、警方报案记录等;4.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件、财产权证明等材料;5.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如符合赔偿条件,将与投保人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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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范本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五)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六)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七)暴风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八)龙卷风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九)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十)雹灾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十一)冰凌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十二)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十三)崖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十五)地面突然塌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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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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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HT-273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Comprehensive proper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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