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是由以下险种组成的综合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保险标的包括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财产、责任或信用风险。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责任范围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第四条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及缴费方式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应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
第五条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提交索赔申请。
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免赔额和免赔条款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条款,被保险人应在理赔前了解并遵守相关条款。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赔偿责任,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若需要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变更和解除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合规原则。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为综合险,可能包括其他特别约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详细约定。
特别约定应写明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补充或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以上即是本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的范本,希望可以为您在金融合同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任何与此保险合同相关的问题,均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一、总则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综合险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扩展了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
二、保险标的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代管的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下列财产非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3.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保险责任1.基本险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保险标的因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综合险保险责任1.除包含基本险保险责任外,还包括以下责任:2.因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5.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7.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贬值、变质、减量;8.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篇1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证券、贵金属等。
保险人对上述资产在保险期间内因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意外事件(如意外碰撞等)。
四、不保事项下列情况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标的的正常市场波动;2. 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3. 战争、军事行动等特殊风险;4.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风险。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六、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真实告知投保情况;2. 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七、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在收到保险金请求时及时核定损失;3. 及时支付保险金。
八、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2. 保险标的全部损失;3.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 保险合同到期。
十、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使用中文书写,如需使用其他语言作为辅助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篇2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特定金融合同资产向乙方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特定金融合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股票、基金、贷款等。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4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了保障甲方的财产利益,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依法遵守以下条款,共同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投保人指定的财产风险,并在约定的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费支付情况,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保险期限为一年,甲方再次续保需提前在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标的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指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财产。
2. 保险标的的价值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双方一致认可后生效。
第四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爆炸、水灾等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范围内的受损情况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需在接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结合实际情况审核理赔,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赔偿。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如果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
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由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情况综合评定后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乙方需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予赔偿。
3.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是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5篇篇1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XXX公司乙方(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申请乙方提供的财产保险综合险进行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1. 保险标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XXX公司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固定资产。
2. 保险责任:乙方承担对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意外损失的保险责任。
3.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年XX 月XX日零时止。
4.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XXX万元。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为每年XXXXX元/万元。
2. 保险费支付: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每年的最后一天前将全部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 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事故的资料和证明。
2. 理赔处理:乙方应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核定,及时进行理赔。
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乙方未按时履行理赔责任或者故意拖延理赔时间,应按照事实损失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投保人):XXX公司乙方(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仅为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的一个范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祝双方合作愉快,保险事宜顺利!篇2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文一、保险条款1、综合险包含的险种及保险责任(1)火灾保险承担由于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物、设备、库存、原材料等损失。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通用12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通用12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篇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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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围以:(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围以;(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围以:(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围以:(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围以:(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围以:(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部承受“负压(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