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二)上述房屋内装潢;(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四)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五)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上述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所列明的保险标的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2、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2、入室抢劫。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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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批单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与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天安(备案)2021主19号-商业楼宇财产保险附加条款

天安(备案)2021主19号-商业楼宇财产保险附加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保险附加条款本条款是《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 K01 冰雹扩展条款 K02 暴风雨扩展条款K03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04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05 80%共保条款 K06 85%扩展条款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08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K09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K10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1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12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3 盗窃扩展条款A K14 盗窃扩展条款B K15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6 地震扩展条款K17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8 放弃比例分摊条款 K19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20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2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1K22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23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6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7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8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29 洪水扩展条款 K30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31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3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4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35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36 空运费扩展条款 K37 雷电扩展条款 K38 龙卷风扩展条款 K39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0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41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42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4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5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46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47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48 碰撞扩展条款K49 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51 其它财产条款2K52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 K53 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 K54 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55 沙尘暴扩展条款K56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57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58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59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60 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K61 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K62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63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64 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65烟熏扩展条款K66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67 自动承保条款 K68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K69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 K7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7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72 自燃等扩展条款 K73 自燃扩展条款K7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K75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K76 索赔费用条款K77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78 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3K79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扩展条款 K80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 K81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K82 租金费用条款 K83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K84 放弃评估条款 K85 场所外财产条款 K86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K87 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88 建筑/安装工程扩展条款K89 查漏费用条款K90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K91 关税条款 K92 液体泄漏条款 K93 检修扩展条款 K94 内部迁移条款K95 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K96 小型安装工程条款 K97 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K98 附加广告牌保险条款K99 附加装潢险条款 K100 85%扩展条款 K 食品存货腐坏条款4K102 滑坡及地陷条款 K103防止损失扩大条款二、规范类: G01 保费调整条款 G02 不受控制条款 G03 不使失效条款 G04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G05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06 错误和遗漏条款 G07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G08 抵押权条款G09 定值保险条款 G10 防洪保证条款 G11 分期付费条款A G12 分期付费条款B G13 工人条款 G14 紧急抢险条款 G15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G16 免检条款 G17 赔款接受人条款 G18 72小时条款G19 商标及品名条款 G20 索赔单据条款 G21 违反条件条款 G22 50/50条款 G23 消防保证条款 G24 预付赔款条款A G25 预付赔款条款B5。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2021年)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2021年)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219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2021年)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021新版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编号:YB-HT-0126142021新版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that must be performed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2021新版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3

2021年保险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13一、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的是()。
A:暴动B:核子辐射C: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D:龙卷风【答案】:D【解析】: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采取一揽子保险责任的承保方式,通过在保险单中予以列明的方式承保16项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
它除了承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4项基本责任,还包括12项风险: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塌陷。
ABC三项均为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项目。
2.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仓储制度进一步完善,如汉朝的()制度。
A:义仓B:官仓C:常平仓D:“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答案】:C【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的仓储制度进一步完善,汉朝的“常平仓”制度、隋唐的“义仓”制度、宋朝的“广惠仓”制度以及明清的“社仓”制度等,都与“丰年积备,灾年赈济”的分散风险的思想一脉相承。
3.下列()不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A:保险凭证B:保险收据C:投保单D:暂保单【答案】:B【解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其他书面协议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不采用上述形式订立的书面保险合同,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形式。
投保人和保险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或盖章的日期和地点,保险收据不满足这些条件。
4.干燥的气候是森林大火的()。
A:损失B:风险因素C:风险事故D:风险载体【答案】:B【解析】:风险因素也叫危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事件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
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即由可能性的事故转变为现实的事故,最终导致损失的条件。
气候干燥是导致森林大火这一事故本身的条件,是导致树木焚毁这一损失的间接原因,所以干燥的气候即为森林大火的风险因素。
渤海财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条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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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9997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