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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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财产基本险条款

N001-财产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4-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律师提示: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具体权力义务的约定,无需做较大调整。

请贵司主要注意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情形的约定是否符合贵司要求,需要调整的请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另请注意本合同黑色加粗部分贵司需要承担的义务,避免无法理赔的情形发生。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提示:请审核下列免责条款,不符合贵司需求的,建议贵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中国人寿财险车险产品销售介绍含备注30页

中国人寿财险车险产品销售介绍含备注30页

20万 2万
65 154万 455
注意:该险种不承保营运车辆。
快速投保,线上微商城投保即可出单
采用团体无清单 方式
被保险人数按车辆行 驶证上核载人数投保
录入车主姓名、身份证 号、车牌号、邮箱地址、 手机号即可承保
车险产品介绍
全车盗抢险
免责: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 抢夺、损坏。
普通意外20万/人
医疗2万/人
无需清单,按核定
载客人数承保
“驾乘无忧”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险产品介绍
产品
险种
责任
每人保 险金额 (元)
每人 保费 (元)
总保额 (元)
总保费 (元)
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 驾驶或搭乘本合同指定的私
外伤害保险(A款) 家车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伤
881 5座经典版
残、烧伤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 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 882
驾驶或搭乘本合同指定的私 家车发生意外伤害医疗
20万 2万
73 110万 365
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 驾驶或搭乘本合同指定的私
外伤害保险(A款) 家车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伤
881 7座经典版
残、烧伤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 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 882
驾驶或搭乘本合同指定的私 家车发生意外伤害医疗
41
众安财产
华泰
42
众诚保险
锦泰财产
43
紫金财产
民安
除国寿外按拼音第一个字母升序排列序号公司名称 Nhomakorabea1
爱和谊
2
安联
3
安盛天平
4
东京海上
5
富邦财险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K01.暴风雨扩展条款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03.龙卷风扩展条款K04.洪水扩展条款K05.冰雹扩展条款K06.雷电扩展条款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08.沙尘暴扩展条款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11.地震扩展条款AK12.地震扩展条款B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15.自燃扩展条款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20.碰撞扩展条款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46.空运费扩展条款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57.新取得财产条款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62.85%扩展条款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6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67.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68.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69.厂内迁移条款K70.场所外财产条款K71.车载货物条款K72.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7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74.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75.存货变质条款K76.冷库条款K77.山崩和下陷条款K78.索赔费用条款K79.海潮保险条款K80.临时保护费用条款K81.电气损害条款K82.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83.个人财产条款K84.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85.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86.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87.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88.贵重文件条款K8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90.机动车辆条款K9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92.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93.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94.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95.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96.建筑物变动条款K9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98.新获取财产条款K99.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100.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101.通货膨胀条款K102.水道清理条款K1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10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105.“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106.检修扩展条款K107.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108.水暖管爆裂条款K109.草木特约条款K110.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11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112.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113.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114.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115.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116.内部物品条款K117.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118.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119.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120.液体泄漏条款K121.租赁财产条款K122.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123.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12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125.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126.运输工具、流动机械及成品车扩展条款K127.内陆运输条款K128.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K12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130.意外污染条款K131.烟损条款K132.液体渗漏条款K133.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134.不使失效条款K135.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K136.媒介物扩展条款K137霉变条款K138.烟熏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电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和遗漏条款G06.不受控制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接受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AG19.分期付费条款BG20.消防保证条款G21.防洪保证条款G22.仓储物特约条款G23.水位线特约条款:G24.防洪保证条款G25.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6.配对成套条款G27.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G28.代位追偿费用条款G29.信息技术明晰条款G30.垫板条款G31.模具条款G32.第一受益人条款G33.仓储保证条款G34.抵押承受人条款G35.货币条款G36.共保人条款G37.放弃评估条款G38.财产指定条款G39.关税条款ﻩG40.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41.品牌和商标条款G42.50/50条款一、扩展类(138个)K01.暴风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财险机动车险产品体系

中国人寿财险机动车险产品体系
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强制险保险期间为一年,除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可以投保短期强制险: (1)境外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责任限 额: • (一)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 (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讲师介绍
陈桂妹 讲师 • 1989年 加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市第一营业部、 福州市保险公司承保中心,福建省公司营业 部承保中心就职 • 现任国寿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车 险负责人
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2008版机动车险产品体系介绍
承保管理部 2008年2月
• •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
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管理部
三、条款费率简介-车损险条款
车损险费率表(局部)
杨动车损失保险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 1年以下 基础保费 6座以下 家庭自用汽车 6-10座 6座以下 6-10座 企业非营业客车 10-20座 20座以上 444 1.20% 423 1.14% 679 1.35% 646 1.28% 566 费率 1.35% 1-2年 基础保费 539 费率 1.2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网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网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以下条款为财产基本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1号)、财产综合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2号)、财产一切险(国寿产险(备案)[2009]N3号)的通用附加险条款。

1、合法需求保证条款被保险人保证服从并遵守下列条款、要求和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章;(三)其他法定规章。

包括同样违反及无视任何通知和要求将可能对被保险人增加的风险,但该保证不适用于任何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所明确放弃的条例、规则、通知或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5%扩展条款兹声明,当保险财产因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而导致全部损失时,在对其进行重置或替换过程中,如果发现损失发生当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15%,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各类财产皆单独适用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海啸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海啸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损失通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通知保险人而遭拒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费用条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在损失发生后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在不影响本保险单效力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保护和恢复部分或全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费用将由保险人承担。

6、车辆装卸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装载于停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车辆或货柜中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保障内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保障内容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保障内容1.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是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财产保险产品包括了安责险。

这种保险为保险人提供了多方位的保障,涵盖了多种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理赔服务。

2. 安责险的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了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 insured 被保险人或其在责任范围内的部下、雇员、受雇工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

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3. 在第三者责任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金额购物适合的保险方案。

如车主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险等多种险种。

4.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还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

通过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客户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

5. 而在理赔方面,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致力于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交理赔申请,包括线上理赔和通联方式理赔。

保险公司会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给予赔偿。

6.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财产和责任保障,同时还提供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和高效的理赔服务。

在未来,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将继续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保障。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安责险保障,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安责险产品较其他产品更全面,更贴合客户需求。

安责险涵盖了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赔偿,为投保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在财产损失方面,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很广,保障了 insured 被保险人或其下属、雇员等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而对于第三者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也提供了多种选择,例如车主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等多种险种,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保险金额进行灵活选择。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方面具备了高水准。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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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
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
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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