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合集下载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2003年名目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治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

该打算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幸免采纳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ISPM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植物检疫行动
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 查、检验、监视或处理[植检临委,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 (商定的解释)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 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 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 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修改;临时标准委员会,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第 11 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程序
官方规定的与限定有害生物有关的任何检查、检测、 调查或处理的方法[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 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植检临委, 2001 年]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出 版物,2002 年]
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 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 集装箱、土壤和其它生物、物品和材料,特别是在涉 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 年; 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 1999 年修改;植物临委,2001 年]
将圆木上的树皮除去(不一定全部除去)[粮农组织, 1990 年]
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 [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出版 物,2002 年修改]
在一种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迅速采取的 一种植物检疫行动[植检临委,2001 年]
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 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一项紧急措施可以是或不是临 时措施[植检临委,2001 年]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 为2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谢谢您的观看,再见。
看守所 http://www.zgkss.top/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的全文版本THURSDAY, 28. SEPTEMBER 2006, 09:00:34商法, HANDELSR, WTO前两天的客户咨询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的最新规定问题,正好对技术贸易壁垒这一块做小小的学习。

先在这里把这个ISPM 15 的官方英文版本和官方中文版本连接在这里,以后再来细细探讨这个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粮农组织(FAO)还有WTO的TBT,SPS两个协定的关系。

官方中文版本官方英文版本(此版本包括迄今为止所有ISPM的国际标准)《中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个办法和ISPM 15的国际标准,简要总结如下:1.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木质包装货物的进出境采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

对此,有一个国际标准ISPM 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秘书处所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简称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各国都普遍采用或参照ISPM 15,制定有关国内法。

2.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至此,我国对于商品的木质包装方面已全面和国际接轨,采用最新的国际标准。

该国际标准的要求可以简述为,要求各国对于出入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2.1 按规定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包括热处理(以HT标记)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以BT标记);2.2 按规定加施专用标识;如我国的IPPC的专用标识样式如右,含义如下。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为有效降低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RegulatingWood Packag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ISPM15) 。

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须经过统一标准的检疫处理措施,并在包装上加施统一格式的专用标识。

截止2006年3月,至少已有64个国家或地区采用了该标准。

我国制定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9 号局令) ; 澳大利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澳大利亚木质包装认证体系》( The Australian Wood Packaging CertificationScheme,以下简称AWPCS) 。

笔者对比分析了中澳两国在执行ISPM15中的差异,并结合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措施的有关建议。

1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差异1.1关于管理机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负责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考核、批准和日常监管,管理和监督涉及木质包装处理的每一批次。

澳大利亚则将主要的管理工作授权给认证机构,由许可的认证机构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实施认证管理,认证机构受理申请,负责首次资格考核和每年至少2次的运行期监督检查,依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标识加施资格的授予、暂停或取消。

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负责发放加施资格企业编号并发布获得资格认证的企业名单,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以监控AWPCS的运行效果,并定期对该体系进行审查。

标识加施企业只须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开展日常处理业务,不必批批申报。

当进口国反馈有违规情况时,由检疫检查署负责调查。

1.2关于熏蒸方式我国69号局令只规定了熏蒸库一种熏蒸方式;澳大利亚的AWPCS则规定了集装箱、熏蒸库和帐幕3种熏蒸方式。

ISPM 15标准

ISPM 15标准

薄板旋切芯1、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2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对于防治大多数有害生物有重大作用的任何处理方法、过程或者它们的结合,应视为对于减少与运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有害生物风险有作用。

根据对以下方面的考虑选择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可能侵染的各种有害生物该项措施的效益技术和/或商业上的可行性。

所有国家植保机构均应接受批准的措施以作为准许木质包装材料入境的依据而不再提出进一步要求,但在以下情况中例外:通过截获和/或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对于与来自特定来源的某些木质包装材料种类有关的特定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批准的措施见附件I。

采用这些批准的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显示附件II中所示的特定标记。

标记的采用解决了与检验木质包装材料处理的遵守情况有关的业务困难。

一种公认的非特定语言的标记有利于在输入口岸或其它地点检验时核实。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可提供关于批准措施的支持性文献的参考资料。

3.2 待批准的措施木质包装材料的其它处理方法或过程如能表明达到适当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即可得到批准(附件III)。

对于附件I中所列的现行措施继续进行审查,新的研究可能表明其它气温/时间组合。

新措施还可以通过改变木质包装材料的特性减少风险。

国家植保机构应认识到,措施可以增加或改变,并应有相当灵活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要求以便在得到批准之后作变动。

3.3 其它措施国家植保机构可通过与其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输入国不能采用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

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

对于与来自有证据表明有害生物风险得到适当控制或者不存在(例如植检情况相似或非疫区)的任何国家(或特定来源)的出口产品有关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可以考虑作出其它安排。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
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 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 办法。
• 处置方法包括: •焚 烧 •埋 藏 •加 工 • 其它方法
国际贸易中木质 包装起高度重视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的由来 •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ISPM No. 15) • 国际上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情况 • 中国实施国际木包装标准的有关规定
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引起高度重视
• 入侵世界各国
• 导致严重生态破坏 •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 1930s开始应用于熏蒸 – 杀虫灭菌范围广泛 – 能够穿透大多数木质包装材料 – 能够熏蒸处理包装过的货物 – 技术要求较低 – 但溴甲烷熏蒸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木材 和环境温度及木材含水量 – 由于破坏大气臭氧层,今后要被逐渐淘汰
溴甲烷熏蒸
待批准的处理方法
• 辐照和微波 • 熏蒸与气调 • 化学防腐处理
国际木质包装标准
• 有关定义 • 实施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的依据 • 受管理的木质包装材料 •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措施 • 标记 • 垫木 • 出口前的管理程序 • 进口后的管理程序
有关定义
•原 木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
有关定义
•木 材
带树皮或不带树皮的圆木、锯木、木 片或垫木
• 有关定义
• 去 皮:
害生物存在的迹象,可以采取行动,除非有其他 双边安排。此类行动可以采取处理、处置或拒绝 入境的形式。可通知输出国的植保机构。如木质 包装材料载有要求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有害生 物存在的迹象,仍可采取行动。这一行动可采取 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的形式。应通知输出国植 保机构
处置方法
• 处置木质包装材料是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

在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

5、澳大利亚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 年3月1日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官方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FAO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8、英国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同欧盟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总体要求与欧盟一致,但有些细节要求不一致,如标识中各要素的位置可以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调节,特别是为考虑到标识的清晰度,IPPC的标志不一定要加施在每个单独的木箱上。

9、韩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07月11日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3)韩国将我国划为松材线虫疫区,输韩针叶木质包装全部要求热处理。

10、阿根廷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活虫活动的痕迹;(2)出口商须有相关贸易单证中声明符合上述要求;(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海关将扣留直至进口商按SENASA要求进行处理。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 尚未采用 ISPM15#标准。

11、巴西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11月4日完全实施时间:待定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巴方认可的其它处理方法,并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标准,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照标准实施处理;(2)不得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痕迹。

12、瑞士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2月5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3、日本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导致有害生物侵入日本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当认为有害生物随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侵入日本的风险较高时,日本也将根据国际标准实施限制措施,并且该方针明确后,还将向WTO通报。

14、南非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4月27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过渡期:2004年11月1日-2005年1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5、菲律宾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06月03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6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部分执行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6、印度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对输印木质包装实施处理和加施标识。

17、斐济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18、斯里兰卡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19、智利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7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

20、哥斯达黎加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8月20日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已经采用ISPM15#21、哥伦比亚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7月9日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ISPM15#要求,参与木质包装生产、销售、除害处理的企业需取得ICA的认可。

22、土耳其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要求进境木质包装不带树皮,并按照ISPM15#标准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23、尼日利亚最新通报时间:2004年9月30日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9月30日参考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