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盱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睢宁县及所辖睢城镇等16个镇土地利用总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睢宁县及所辖睢城镇等16个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5]7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睢宁县及所辖睢城镇等16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5〕7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徐政报〔2015〕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睢宁县及所辖睢城镇、李集镇、官山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梁集镇、魏集镇、古邳镇、姚集镇、双沟镇、王集镇、岚山镇、桃园镇和安庆镇等16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16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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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柴米河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柴米河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苏政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柴米河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苏政规〔2023〕13号柴米河治理工程是《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确定的区域治理骨干工程之一,并已纳入国家新一轮中小河流治理。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实施柴米河治理工程,可进一步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沿线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柴米河治理工程位于连云港市和宿迁市境内,主要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配套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
工程征地、占地涉及灌南县和沭阳县。
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连云港、宿迁市人民政府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
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
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4035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6.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盱眙并村方案

盱眙并村方案一、背景介绍盱眙是江苏省淮安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位于江苏北部,地处京杭大运河畔,素有“渔米之乡”和“中国田园小筑”的美誉。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盱眙面临着农村人口流失、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为了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盱眙制定了并村方案,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一体化建设。
二、并村目标盱眙并村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整合辖区内相邻的两个以上农村村组,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主要目标包括:1.减少人口流失:通过并村,减少小村数量,提高村庄的人口密度,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趋势。
2.优化土地利用:通过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3.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并村,整合资源,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便利度。
4.推进农村一体化建设:通过并村,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并村原则盱眙并村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1.基础完善原则:选择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产业潜力较大的村庄进行并村。
2.人口合理原则:考虑村庄人口规模、年龄结构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尽量确保合并后的村庄人口适宜,有利于村庄经济发展。
3.相对平衡原则:合并时,尽量保持各村庄经济收入、农业面积和土地供给的相对平衡,避免资源过度集中。
4.尊重民意原则:重视农民的代表意见,与村民充分沟通,确保并村方案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并村步骤1.确定并村范围:根据盱眙农村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产业发展潜力、土地利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并村范围。
2.编制并村方案:成立由政府和专家组成的并村方案编制组,对并村范围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编制并村方案。
3.征求村民意见:将并村方案向村民公布,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村民意见,并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4.完善村庄设施:根据并村方案,逐步改善和完善合并后村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宜兴市及所辖张渚镇等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5〕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宜兴市及所辖张渚镇等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宜兴市及所辖张渚镇等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原则性修改的请示》(锡政发〔2014〕15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宜兴市及所辖张渚镇、西渚镇、宜城街道、太华镇、徐舍镇、官林镇、杨巷镇、新建镇、和桥镇、高塍镇、屹亭街道、万石镇、周铁镇、芳桥镇、新庄街道、丁蜀镇、湖父镇、新街街道等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7.899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1549.868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212.840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126.644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94.9414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宜兴市及所辖张渚镇等18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228.2824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228.282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宜兴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宜兴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48c0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3.png)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48号淮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淮安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淮政发〔2018〕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淮安市淮安区部分行政区划(一)撤销平桥镇、上河镇,设立新的平桥镇。
以原平桥镇、上河镇所辖区域为平桥镇行政区域,平桥镇人民政府驻平桥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兴平街12号。
(二)撤销建淮乡、马甸镇,设立石塘镇。
以原建淮乡、马甸镇所辖区域为石塘镇行政区域,石塘镇人民政府驻靖大庄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发茂路5号。
(三)撤销施河镇、溪河镇,设立新的施河镇。
以原施河镇、溪河镇所辖区域为施河镇行政区域,施河镇人民政府驻陆河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政和路1号。
(四)撤销城东街道、席桥镇、季桥镇,设立山阳街道。
以原城东街道、席桥镇、季桥镇所辖区域为山阳街道行政区域,山阳街道办事处驻农中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同心路19号。
(五)撤销车桥镇、泾口镇,设立新的车桥镇。
以原车桥镇、泾口镇所辖区域为车桥镇行政区域,车桥镇人民政府驻车桥村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文菊北路1号。
(六)撤销苏嘴镇、茭陵乡,设立新的苏嘴镇。
以原苏嘴镇、茭陵乡所辖区域为苏嘴镇行政区域,苏嘴镇人民政府驻苏家嘴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振兴路135号。
(七)撤销钦工镇、宋集乡,设立新的钦工镇。
以原钦工镇、宋集乡所辖区域为钦工镇行政区域,钦工镇人民政府驻钦工村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云集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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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盱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盱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盱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7〕5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盱眙县及所辖太和街道、盱城街道、古桑街道、维桥乡、穆店乡、兴隆乡、马坝镇、官滩镇、旧铺镇、桂五镇、管镇镇、河桥镇、鲍集镇、黄花塘镇、明祖陵镇、铁佛镇、淮河镇、仇集镇、观音寺镇、天泉湖镇、三河农场等21个乡(镇、街道、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