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文号:成办发〔2008〕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拓展我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总部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市工业总部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二、有关定义(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建设的为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的工业性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项目用地性质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企业不得以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或房地产开发。
四、项目规划控制要求(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业性科研用房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业性科研用房建设项目受理。
(三)工业性科研用房的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五、房屋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一)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产权性质为工业性科研用房。
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最小分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为工业总部基地项目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二)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受让(租赁)人应为非自然人。
六、加强监督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市国土局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用地行为进行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性质等进行监管。
市建委负责对工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管。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0〕105号)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管理第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条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八条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我市“人工智能+”新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夯实人工智能产业基础(一)支持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
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分级分类按照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标准研制,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人工智能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
对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或综合集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具有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资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成府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依据为促进工业企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按照《成都市工业布局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以2008年12月底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五部门联合调查核定的我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三、遵循原则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
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违反规定者,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发改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不予核准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安监部门不予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能源管理部门不予供能,国土部门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四、职责分工(一)利用本地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利用本地林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手工业生产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企业由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认定。
投资强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0年修订)》的通知∙文号:成办发〔2010〕62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10-08-04生效时间:2010-08-0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0年修订)为加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进一步强化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对《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07年修订)》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全市所有工业集中发展区(含重点镇工业点,下同)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经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二、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见附件)规定的指标值,附件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已有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共分31大类,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规定的30个大类(见附件)工业行业外,本次修订新增加了标准厂房(企业总部)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对已列入我市禁止发展的制糖、味精制造(分装除外)、印染、电镀、皮革鞣制、人造原油生产、炼焦、核燃料加工、再生橡胶制造和金属冶炼(压延加工除外)产业,不再设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二)地区分类。
1.一圈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2.二圈层: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3.三圈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191 皮革制品制造 — — ?120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120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 201 锯材、木片加工 — ?140 ?100 202 人造板制造 — ?140 ?100 203 木制品制造 — ?140 ?100 204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140 ?100 21 家具制造业 211 木质家具制造 — ?140 ?110 212 竹、藤家具制造 — ?140 ?110 213 金属家具制造 — ?140 ?110 214 塑料家具制造 — ?140 ?110 219 其他家具制造 — ?140 ?11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21 纸浆制造 — — ?120 222 造纸 — — ?120 223 纸制品制造 — ?180 ?120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31 印刷 — ?200 ?180 232 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 — ?210 ?190 233 记录媒介的复制 — ?240 ?220 24 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 241 文化用品制造 — ?180 ?120 242 体育用品制造 — ?180 ?120 243 乐器制造 — ?180 ?120 244 玩具制造 — ?180 ?120 245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180 ?120 25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 — — ?25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10 ?190 262 肥料制造 — ?200 ?180 263 农药制造 — — ?150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150 265 合成材料制造 — ?230 ?160 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150 267 日用化学品制造 — ?170 ?150 27 医药制造业 271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 — ?150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0 ?210 ?150 273 中药饮片制造 ?270 ?210 ?150 274 中成药制造 ?270 ?210 ?150 275 兽用药制造 — ?210 ?150
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等相关支持政策对比分析

高新区与天府新区相关政策分析市高新区、天府新区政策条文众多,各项支持政策均带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为获得最大限度政策支持,需先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再有针对性收集并分析相关支持政策,找准政策支持的重点。
一、高新区、天府新区主要政策摘要(一)投资创业政策1、高新区◆《投资、创业、人才、科技、产业优惠等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①. 初创期单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成长期单户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
②.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或承当国家863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70%。
③. 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沪、深交易所IPO申报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④. 鼓励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⑤. 鼓励企业通过债务类工具直接融资,单户企业贴息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连续补贴三年,单户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天府新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未定失效期)①.安排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引导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重大产业项目。
②.安排产业扶持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向天府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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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来源:两委办公室日期:2012-06-15 阅读次数:196
成高管办〔2012〕18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总部项目管理,推动工业总部项目有序发展,结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工业总部项目和入驻的工业总部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
二、有关定义
(一)工业总部项目,是指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为入驻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并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通过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非生产性工业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制造业企业。
(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是指依法注册设立的为生产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金融、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的企业法人机构。
三、准入条件
(一)工业总部项目准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原则上不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工业总部项目。
2.本办法出台前已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工业总部项目,可按原有约定继续开发建设。
3.在成都高新区工业用地上进行工业总部项目开发建设的,需报经管委会专题研究同意。
(二)入驻企业准入条件。
入驻单位必须是在成都高新区注册并统一汇总纳税的工业总部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
四、项目用地性质及规划控制要求
(一)工业总部项目(企业)土地性质为非生产性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项目用房须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受理。
(三)项目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房屋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用途及形态包括科研办公、总部办公、生产性服务业办公、生活配套服务等。
其生活配套服务部分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不得超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20%。
(五)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30%—60%。
(六)平面功能布置必须符合办公要求,符合办公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不得出现任何住宅特征。
建筑立面外观必须公建化,不得使用劣质涂料和劣质玻璃。
(七)此类项目只能称为“总部办公楼”、“工业科研楼”、“研发楼”、“企业孵化楼”等,广告中不得使用“别墅”、“商务别墅”、“商务酒店”、“商务会所”、“商务办公”等带有住宅和商业性质的误导性宣传用语。
(八)工业总部项目(企业)须符合成都高新区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等其它相关要求。
五、房屋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
(一)房屋受让人应为经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或净资产不得低于400万元,且符合工业总部项目准入条件。
(二)房屋产权性质为工业总部用房,产权登记以规划核定的房屋用途为准。
(三)办理产权的最小基本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项目所含生活配套服务用房不能出售转让。
(五)项目水、电、气收费相应执行工业和商业用价;使用中严禁家庭式居住用途。
六、相关流程
(一)工业总部项目批准流程。
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工业总部项目的,需向规划建设局提交建设方案,由规划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上报管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业总部项目开发建设,并由国土分局按规定办理有关地价款补付手续。
(二)产权登记流程。
成立由经贸发展局牵头,投资服务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工商局组成的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企业)评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定小组),对工业总部项目和需分割、转让产权的入驻工业总部企业进行审定。
1.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项目建成后需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由项目业主填写《成都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连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提交项目审定小组审批,项目审定小组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
2.产权分割、转让流程。
项目建成后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由项目业主填写《成都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申请表》(附件2),并连同项目产权证、受让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提交项目审定小组审批,项目审定小组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
(三)房屋出租申报流程。
工业总部项目建成后需办理房屋出租的,须由项目业主提交承租企业相关资料,报经贸发展局认定备案后方可办理出租手续。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工商局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建设局在审批规划条件、经贸发展局在审批产业条件及项目备案手续等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二)建立成都高新区工业总部项目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应依据各自职能对工业总部项目及企业进行监管,项目业主应定期通报企业入驻和办公用房闲置情况。
(三)建立工业总部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成都高新区工业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