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市 公 安 局 -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79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3【实施日期】201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7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锡政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锡政办发[2008]17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锡政办发[2008]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6e9d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69.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锡政办发〔2008〕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6月上旬,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与要求,对1个多月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实施《条例》和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了网上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对全市9个市(县)、区和70个有关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栏目设置、目录编制、内容梳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了初步评估(结果详见附件),其中7个地区和10个部门为“优”,1个地区和22个部门为“良”,1个地区和15个部门为“中”,其余为“差”或未建信息公开专栏,四个等级的占比分别为22%、29%、20%和29%。
从整体看,与今年4月第一次检查情况相比,在信息公开专栏的质量、目录编制的规范性、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江阴市、宜兴市、市人事局、市地税局等地区和部门工作成效明显。
全市已初步形成了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你追我赶,勇争一流的良好局面,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快速推进和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充分反映出各地、各部门对《条例》和《通知》精神的研究深度、掌握尺度和贯彻力度存在不小的差距。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5〕27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5〕27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责任事项进行梳理,总计具体责任事项2404项,其中依法设定1332项,依规范性文件设定223项,依“三定”规定设定849项。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无锡市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行动态管理责任清单公开后,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对部门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行政责任事项,确需调整的行政责任事项,须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强化监督制约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公布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编办要加强对部门责任清单公开工作的督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对未公开、公开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通报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锡安办[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通报(锡安办〔2012〕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1]228号)和《无锡市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锡安办〔2012〕35号)文件精神,今年来,市政府安委会开展了“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市各地以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明确职责、健全机制、规范行为,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江阴澄江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等10个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及宜兴市丁蜀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等10个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现通报如下:一、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名单1、江阴市澄江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2、宜兴市官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科3、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锡山区羊尖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5、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惠山区洛社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7、新区旺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8、崇安区广益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9、南长区南禅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10、北塘区惠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二、镇(街道)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1、江阴市璜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2、江阴市祝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3、江阴市月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4、宜兴市丁蜀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5、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宜兴市张渚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7、锡山区东亭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8、惠山区玉祁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9、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新区鸿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4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4e8a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d7.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4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应急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我市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两年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实践中,一些单位和地区应急体系规范化建设还显不足,应急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年”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本活动以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应急体系规范建设取得全面进步。
通过本活动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二、活动内容和主要目标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以下内容和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一)进一步推动我市应急管理机构和各类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设。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锡政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6〕1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墓业市场经营秩序,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创建全国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生态城市群和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国家、省殡葬管理法规和市人大《关于保护建设惠山青龙山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在惠山青龙山全面开展殡葬整治的通告》为依据,以强化公墓管理,推进生态绿色公墓建设为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公墓规范管理工作,确保惠山青龙山殡葬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全市殡葬改革和社会移风易俗,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
总体目标:按照市政府对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及其殡葬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合法公墓界定范围、完善手续、优化环境、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等工作,完成对非法公墓的整体关闭、退坟还林和生态修复工作,彻底根除非法公墓违规建设经营活动,使我市公墓达到环境园林化、墓型艺术化、墓穴小型化、葬式生态化要求,成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兼具城市景观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控制公墓发展1.从严把好建设审批关。
公墓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
严格执行建立公墓许可制度。
未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和省民政厅批准,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
现阶段(除树葬生态公墓外)不再批准新建经营性公墓(含不得设立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严格控制现有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81dd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c.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保证政令畅通,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责权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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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锡政通[2007]9号
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净化城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6]2号)的规定,决定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伪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及市区通行证;严禁挪用、转借、涂改和骗领(套用)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严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或未按期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调整为:江海路市区段(钱皋路至金城路)—金城路—环湖路—梁湖路—钱荣路—惠钱路—钱皋路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不含环线道路)。
所有进入上述区域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市区通行证。
三、上述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和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禁止无市区通行证的摩托车通行和停放。
四、主城区以外部分地区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条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必须悬挂专段号牌,不准进入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内通行和停放。
五、市区中山路、人民路继续实行摩托车限时通行管理规定。
六、摩托车通行和停放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七、上述限行、限停措施的撤销或变更,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