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一
、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论文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摘要:本文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缺陷、途径和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刑事实体1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1.1 在刑事实体法上存在的缺陷在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上,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这两部法都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在缩小。
1.2 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可见,民事诉讼中只要提供的证据在可能性上大于对方,就可被法院采纳。
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样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上必需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也在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实际上就将刑事诉讼的证据视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显然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采用了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更严格的要求,其结果有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在更严格的证据要求之下,得不到赔偿或者充分的赔偿。
1.3 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判。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之构建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保障人权、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由于2013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与制度,而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限期地承受被害的结果。
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进行理性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对由于受到刑事犯罪侵害,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而又未能获得加害人的赔偿或其它补偿时,由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必要和适当的经济补助,以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救助制度。
该制度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也不是国家赔偿,其关键词在于救助。
需要界定的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人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意义(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追求的不仅是程序正当,更注重实体公正。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能够设身处地对被害人的境遇给予人文关怀,帮助被害人消除悲观、痛苦及仇恨心理,这对于减少上访、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协调双方的矛盾,促使被告人主动赔偿,建立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这同时也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也体现了一种司法进步。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和法制进步的象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并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不断提高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
本文将会从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由救助申请、审批、救助金发放等一系列程序和机制构成。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救助标准和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金支付形式以及对司法救助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救助申请与审批制度属于主要的救助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申请救助,并经过审批程序后实现救助金发放的流程。
其次,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非常明确。
据统计,救助标准和范围主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救助;被害人住院医疗所在地的住宿、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法律规定不识字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此外,救助资金来源是该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社会捐赠和被害人自身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其中,国家法定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都可以捐款或捐物,理财国库等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被害人的责任承担如主张追赔要求等也是重要的救助资金来源。
最后,对于司法救助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监管主要包括法院审查判决程序、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管、被害人申请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等,以保证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的公正、公开、合理性。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还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摘要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本文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补偿程序几个方面对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程序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
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目前,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主要由犯罪人承担,而刑事犯罪一般涉及暴力伤亡,赔偿数额较大,而犯罪人的存在形式又以个人居多,普遍不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样许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即使被害人在法律上明确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但这一被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如今在我国却并未真正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又不能寻求国家的庇护和补偿时,他往往会滋生对犯罪人的极端仇恨和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由此而滋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安情绪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在加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设立国家补偿机制。
根据这一原则,补偿受害者,已不单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义务。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摘要】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犯罪者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赔偿能力的或者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致使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充分兑现的现象较为普遍。
本文通过分析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最大程度地救济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赔偿一、引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即在—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者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当犯罪人无力承担被害人损失时,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社会地位,从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故在西方国家中,十分重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一般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助的。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许多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由于犯罪者自身经济能力或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导致民事赔偿等无法实现,这对于受害人来说,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疾病、残疾甚至失去亲人,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生产和生活上往往陷入困境,这无异于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因此,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最大程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除少数自诉案件外,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行使追诉权。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就此表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陈亮 任忠臣
( 安徽省 滁州市人 民检察 院 安徽滁 州 2 9 0 301 广 东商学院纪委 广 东广 州 5 2 ) 130 0
摘 要: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是理论研 究的热点 。我 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 了大量的实践,国际上对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研 究也非常关注 。建立刑事被 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 能够有效的解决受害 人的生活 困难,缓解社会矛盾 , 是一种 诉讼外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 。以社会本位理念和公平正义思想作为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的思想基础,以公共援助理 论作 为国家救助 制度 的理 论依据 ,建立有效 的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已经呼之欲 出。
.
在此不去讨 论, 但是刑事被害人作为弱势 群体, 当诉 讼的于 段 不能给 被害人 以物质和 精神上的帮助 时, 国家就应当通过 某 种补偿或 者再分配使每一个 社会的所有成 员都处 于一种 平等状 态。刑事被害 人救助 制度 可 以作为 分配 的一种方 式,成为诉讼赔偿之外的补充。 3 刑事被害人摆脱现实困境的需要 。实践中,部分刑事 . 被 害人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物质赔偿 , 但是冈为侵 害人没有赔 偿能力和财产执 行,诉讼虽然 得到 了法 院的支 持,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很多致死致残 的案件 ,诸如交通 肇 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由于被害人伤 残或死亡,给 被 害人及其家属带来 了极大的物质损 失, 某些家境贫困的家 庭更是雪上加霜 , 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伤残的被害人难 以康复, 而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其抚养或赡养的人甚至会丧失 生存的能力。 刑事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给予被害人及其近 亲 属正义的支持 , 更是给予他们最现实的物质帮助。通过物 质救助 ,让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生活上得 以度过难 关,在医 疗 上得到最大救 治,帮助他们走出现 实困境 。 三 、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指导。 . 可持续发展不光是经济 、 资 源和环境等方面 的发展, 也包括人的发展 。 国际社会对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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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刍论摘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播,各国相继以统一立法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但这种探索目前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呈现,整体表现出立法层级低、救助范围窄、救助标准低、最后手段性等特征。
通过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作者简介:魏林,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0-02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着眼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力图改变“被告人中心论”造成的刑事被害人权利被忽略、伤害难弥补的局面,认为国家是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类主体,国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赔偿司法”理论下,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新西兰于196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日本于1980年制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颁布《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该书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事实上,我国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早已开始,并已初具规模。
在制度建设方面,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最近的一次探索是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包头市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在实践效果方面,2009—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可见,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在地方立法层级上开始制度探索,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应用。
但是纵观立法与实践,我国现有的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1.立法层级低。
目前大多以地方性专门文件和工作制度建设的方式进行探索,上升到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实践尚在少数,从而导致适用范围的限制和补偿标准的差别。
2.救助范围窄。
仅限于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对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却无法追回或获得赔偿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则不予救助。
3.救助标准整体偏低,地方差异明显。
如江苏无锡、宁夏的规定是“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万元。
”内蒙古包头市则规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
有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是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
也即目前最高的救助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
而在民事侵权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也即民事侵权赔偿的最高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以2010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基础,计算死亡情形下的民事赔偿和刑事救助金额,我们发现:被害人死亡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刑事救助最高为111441元,而农村居民民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162390元,城镇居民民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382188元,相差悬殊。
4.最后手段性。
初衷虽为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急需,但只有在被害人穷尽各种救济途径而不得赔偿时方可提起。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同时借鉴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扩大救助范围,将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并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纳入救助体系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犯罪被害补偿金:指国家依本法补偿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损失之金钱。
”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系规定对因危害生命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意外死亡之遗族或受重障害者支给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之法律”。
我国目前的救助范围也仅限于“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这一规定虽然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类似,但并不合理。
如果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并导致其本人和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此时,被害人面临着与因人身重大伤害造成的同样困难,只因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便无法获得救助,是对被害人获得平等人权保障权利的歧视性规定。
或许有论者认为需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状况。
首先,从本质上讲,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现代国家责任承担的表现,由此推知,国家应当给予受害人同等的被救助权利(不一定是同样的救助金额)。
其次,从救助金支出数额上看,2009-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09、2010、2011年全国法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分别收案180677件、184233件、188147件,“侵犯财产罪”案件分别收案314219件、293561件、302157件,两者的比例分别为1:1.74、1:1.59、1:1.61,三年平均比率约为1:1.65。
依照收案比例计算,如果将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也纳入救助范围,国家将在目前基础上每年多支出救助金1.9亿元左右,并且这一金额还有很大的下浮空间。
因为一方面侵犯财产权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极为罕见,另一方面侵犯财产罪的统计数据中有部分已纳入现有的被害人救助制度,比如抢劫罪即包含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综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即使将严重侵害财产权并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纳入救助范围,也不会对财政造成过重负担。
同时,通过建立被害人经济状况调查制度、骗取救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措施,即使扩大救助范围,被害人骗取救助的情况也将极难发生。
二、提高整体救助标准,合理配置救助资源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补偿之项目及其最高金额如下:(一)因被害人受伤所支出之医疗费,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四十万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殡葬费,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无法履行之法定扶养义务,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一百万元。
(四)受重伤被害人所丧失或减少之劳动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额不得逾新台币一百万元。
”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则分为遗属给付金和障害给付金,按照被害人年龄段(20岁以下及60岁以上、20-60岁之间每隔5岁为一年龄段)分别规定不同的给付基数最低限和最高限,按照遗属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障害等级制定了不同的给付金支付倍数。
第一,综合分析被害人情况,区别并明确各项救助标准,合理配置救助资源。
我国目前的救助制度仅笼统规定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最高的救助金额,并未明确区分被害人年龄段、伤残等级等对救助金额的影响关系,这样必然会产生一些弊端。
首先,没有规定最低救助限额可能导致虽有救助之名却无救助之实的效果,即给予的救助金额太低不能满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笼统规定最高救助金额,可能导致救助制度的不透明性,滋生司法腐败等现象。
再次,不区分各项费用分别设定最高限额,可能导致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庭因医疗费问题因病致贫,即使获得救助也难以摆脱困境,而部分医疗费用较少的被害人则因笼统规定而获得较多救助;又如死亡被害人需要抚养人数的不同,可能导致因被抚养人数多而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另外,在笼统最高额范围内各项费用彼此之间的挤压和竞合极易导致被害人拿到救助仍然入不敷出。
因此,这种对救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一方面导致不公,另一方面使救助制度不能发挥实效,更是对宝贵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提高刑事救助总体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刑事救助标准远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
实际上,作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而言,其所受伤害远大于遭受民事侵权者所承受的伤害,不管是在身体、心理还是经济利益方面。
应当在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适当提高刑事救助总体标准。
三、改进救助程序,应急性救助与最终救助并举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覆审委员会或审议委员会对于补偿之申请为决定前,于申请人因犯罪行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为支付暂时补偿金之决定。
”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公安委员会对于第十条第一项之申请,因不知犯罪行为之加害人或被害人之障害程度不明等犯罪被害有关事实之关系,致不能速为前条第一项之裁定时,对于为申请之人(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称为申请人)得于政令所定数额范围内为支给暂时给付金之决定。
”第二项规定“国家于有前项之决定时,应支给暂时给付金。
”可见,台湾地区和日本在普通补偿金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应急性的“暂时补偿金”或“暂时给付金”,以解申请人燃眉之急。
我国目前的救助制度中尚未见到类似规定,这就使被害人要获得救助,就必须在穷尽各种求偿方式尚不得救助时方可提起救助申请,而该申请又必须经历一定之程序,这样便大大削弱了对被害人及时进行经济救助的应急性功能。
特别是在加害人长期不明或者被害人伤害程度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构成了对被害人及时救助的制度性障碍,而打破这种障碍的较好选择便是设立暂时性或预支性的经济救助制度。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便是不正义,我们认为迟到的救助便是没有救助。
另外,我国的救助制度和文件中还提到如提倡社会捐助、与低保制度衔接等综合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应当纳入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范畴。
社会的救助是以自愿为原则,是公益慈善事业,而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以相关规定为指导,是国家责任承担行为;低保制度适用于任何低于当地低保生活水平的公民,被害人申请国家救助的前提就是要低于当地低保生活水平,享受低保待遇是其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
四、总结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设计仍以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探索为主,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内部构造方面,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尚需改进,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有待于在将来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