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点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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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4日2013年十件实事实施方案今年,市政府将继续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一是加快教育创强,增加市区优质学位。

创建15个教育强镇,完成市一小、市二小(一期)和市二中教学楼改造,启动纬十二路小学建设。

二是启动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和文化交流中心建设,完成客家文化公园(铜像以北)园林景观工程。

三是提升城乡充分就业水平。

落实创业培训18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5000人;新增就业岗位4.8万个,组织劳动力技能培训2.8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万人。

四是建设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启动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建设。

五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2万户,完成县乡公路改造100公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500公里,完成小流域年度综合整治任务。

六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830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2479套;新增发廉租住房补贴120户。

七是各县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各镇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

八是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城镇和农村低保平均补贴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242元和109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九是建设市区水源工程。

建设取水隧洞和主管、支管;启动市区2个自来水厂建设,完善供水管网。

中共河源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源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源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2•【字号】河委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源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04〕2号2004年2月2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现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要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今年内要完成组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采取整体拍卖、转让出让、职工入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国有资产。

加快我市国有经济改造成为股份制的步伐。

政府采用资产划转、资本注入等形式,进行新一轮资产重组授权经营,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集团聚集。

尽快出台以经营规模、资产质量、效益水平为企业分类定级基准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直接授权经营企业,努力实现由单纯生产经营向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混合型转变。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现国企改革与发展新突破。

针对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状况,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其加快改革和发展:对目前已具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行业中的骨干企业,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当前有一定困难但有市场前景的企业,要通过转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努力使其走出困境;对严重资不抵债以及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加大兼并破产关闭力度,加快有序退出市场。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

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

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5日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大力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项目,以下统称省产业园)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省产业园项目建设扎实推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为进一步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肇庆、惠州市,下同)省产业园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园辐射带动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产业转移倒逼机制(一)建立用地倒逼机制。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适度压缩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土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除重大项目、产业基地外,原则上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工业用地总量只减不增,倒逼形成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用地方式。

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对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逐年提高粤东西北地区计划指标占全省的比重。

(省国土资源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环保倒逼机制。

在新一轮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中,进一步压减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指标量;结合粤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实际,在当地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调增省产业园所在市指标量。

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高珠三角产业转出市的企业环保准入要求和排污标准,并通过差别电价、水价等倒逼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三)建立产业转移项目库。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日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稳定我市就业形势,优化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渠道,有效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等成本。

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降至最低0.48%,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为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下降20%,实施至2020年底。

2018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我市2017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负责)二、降低企业招用工成本。

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2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23号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的《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8月27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培养开发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四章人才评价激励第五章人才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加快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人才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二)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重大人才政策;(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人才发展指数提升等重点人才工作;(四)定期评估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重大人才政策;(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17日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及《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回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处置及其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三条土地用途及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含商品住宅、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40年;工业用地及其他用地50年。

商业和居住混合用途的土地,按照该地块所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出让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河源市区基准地价》确定的标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_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_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规模小于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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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点
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4
【实施日期】2011.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点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河源市扶持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简称“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
开展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遴选工作的通知》(粤经济和信息化发电〔201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践行‘三反’理念、发展‘四新’产业”这一核心,加强政府引导,集中政策资源,着力扶优扶强,优先解决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重点园区的承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培育发展重点产业,引领带动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全面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工业园区成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坚力量。

二、扶持对象
以市政府遴选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确认的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的产业转移园,以其确立的电子信息、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

三、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以点带面促进全市产业转移园开发建设及其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园区集聚。

--协调联动,有效推进。

加强全市统筹协调,强化重点园区主体职责,市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有效推进。

--创新机制,共建共赢。

推动与重点园区共建方中山市政府的合作,不断完善和改革创新合作共建机制,构建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

--完善政策,强化支持。

完善扶持重点园区及其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重点园区及其重点产业发展。

四、主要目标
推动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园“双转移”工作取得新成效,力争实现“一年新突破,两年翻一番,五年大跨越”,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增长极,并将其打造成我市乃至全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的首选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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