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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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厂用电管理制度

风电场厂用电管理制度

风电场厂用电管理制度一、前言风电场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近年来得到了国际和国内的大力推广和应用。

然而,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大量的电力支持。

因此,良好的用电管理制度对于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行非常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以下风电场厂用电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风电场的用电管理工作,包括用电计划、用电监测、用电节约等方面。

三、用电计划1. 风电场每年需提前制定用电计划,包括用电量预测、用电结构分析、用电成本预算等内容。

2. 用电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风电场的发电需求、用户用电需求、电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用电方案。

3. 用电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执行。

四、用电监测1. 风电场需配备专门的用电监测设备,对用电量、用电负荷等进行实时监测。

2.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数据统计及分析系统,对用电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用电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数据长期保存的制度,保存用电数据至少三年以上。

五、用电设备管理1.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设备台账,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类、编号、清点和保养。

2. 风电场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设备故障处理的制度,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六、用电节约1. 风电场应当从源头控制用电量,采用节能设备、节能技术等手段降低用电量。

2.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节约的奖惩机制,鼓励员工提出用电节约意见和方案,同时对浪费用电的行为进行惩罚。

3. 风电场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节约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节约用电意识和能力。

七、用电安全1.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安全性。

2. 风电场应当进行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

3.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用电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八、用电监督1. 风电场应当建立用电监督机构,对用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能新能[2011]210号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26号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条文:
序号
法规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改会、国家能源局:
序号
政策
发改能源[2006]13号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2006]2535号
7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
9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二、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以下同)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电力证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的自愿认购规则。

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发改能源[2005]1204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

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doc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doc

发改价格[2009]19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具体标准见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一)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黔能源运行〔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能源运行〔2023〕97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为规范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风电、光伏项目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2023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范围及条件第一节新能源发电企业第二节电力用户第三节售电公司第三章交易品种及方式第一节交易品种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四章交易组织第五章价格机制第六章结算及偏差处理第一节结算模式第二节结算电量第三节交易结算第七章其他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新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贵州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黔监能市场〔2022〕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贵州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结合南方区域市场建设及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试行)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随着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风力发电(包括海上风力发电)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重视。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制定,旨在为律师提供办理风力发电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要点等。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民法典》《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及维护要求》(GB/T 25385-2019)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范性文件,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相关风力发电业务时,应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办理前提由于风力发电业务所涉环节较多,政策性较强,与传统法律业务有交叉,故律师在办理风力发电业务前应当以聘请律师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业务环节、服务内容以及成果交付等内容,明确律师收费标准和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与风力发电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为风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风电项目”)的参与方提供指导和建议;但风电项目及运营中也会产生大量的仲裁与诉讼业务,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6日)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电监会、中国气象局:为了建立和完善风电前期工作管理制度,提高风电前期工作质量,促进我国风电的健康发展,特制定《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略)三、《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略)四、《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五年五月九日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加强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电场工程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对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工程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是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为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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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风电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生产运营工作的重点。

为了切实加强各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不断提高风电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客观、公正、注重效益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公司和风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风电厂负责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

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三章引用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电价批复文件
《购售电协议》
第四章内容与要求
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互相关联、有机统一、对项目经营效益起着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三项工作都做好了,项目收益才能有保证。

因此,对于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五章电价管理
第六条风电厂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即:销售电价)和下网电价(即:外购电价)两部分。

第七条上网电价管理
(一)上网电价政策:按照目前政策,风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

批准后的上网电价一般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两部分组成。

其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定的《购售电协议》确定,电费由当地电力公司直接支付。

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为批复上网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值,电费由财务部定期核算后由当地电力公司转为支付。

(二)上网电价申报:风电厂要在项目核准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电价核算和申报工作。

(三)上网电价批复:公司要明确专人跟踪电价申报程序,并保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前两个月取得电价批复文件。

(四)下网电价管理:目前各地方对于风电厂下网电价还没有统一的政策,一般由风电厂与当地电力公司营销部门谈判确定。

在电价谈判时,应该首先争取“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

(五)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需要向电力公司提供项目和电价的支持性文件、办理发电许可证、进行入网安全性评价验收等。

要避免因准备不足被电力公司执行临时电价,造成不必要的电费收入损失。

(六)如由于客观原因,风机在调试期内必须执行临时电价的,
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电价执行情况说明》。

(七)特许权项目凭中标通知就可取得电价批复和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更应提前办理相关工作,确保上网电量能全额全价结算。

第六章电量管理
第八条各风电厂要加强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电量报表要按时分析、整理、上报并存档。

第九条上网关口电量数据管理
(一)上网关口在《购售电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设在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关口计量电度表一般有两块,一块主表、一块备用表。

(二)为了确保关口电量数据准确,要求每月对关口电量进行一次核算,尤其要对设在对方变电站的关口表计加强核对工作。

电量核算可以采取母线电量平衡、线路电量和理论线损平衡、主表和备表比对等方法进行。

在厂用电率或线损率异常增高时,一定要认真核算关口电量准确性,找出异常原因。

一旦发现异常,应该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快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妥善解决。

(三)月度上网电量和年度上网电量由《购售电协议》中确定的
月度和年度关口表抄表时点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四)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的电量数据以电力公司和风电厂双方确认的月度和年度上网电量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五)年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数据取各风厂上网关口的年度累计上网电量。

对于多期项目共用一个关口表计的风电厂,上网电量按各期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或按与电力公司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七章电费管理
第十条风电厂要加强电费结算和回收管理,确保电费足额按时到账,提高电费资金效益。

第十一条风电厂负责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

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十三条各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周期不同,各风电厂要密切跟踪结算动态,确保第一时间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

第十四条电费结算时间要求如下:
(一)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有结余的项目和特许权项目,要求每月按批复电价进行结算,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上网电量电费全款结算到帐。

(二)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存在缺口的风电厂,每月按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电费,要求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标杆电价的电费结算到帐。

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要求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暂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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