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院进修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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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的主要要求:

医德表现及科学作风:

培训期间在京住宿条件及住宿地址:

选送单位意见:

接受单位意见:

联系地址:北京协和医院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730

北京协和医院进修医师管理规定

作者:gongxm 文章来源:北京协和医院教育处点击数:4170 更新时间:2008-9-28 10:01:53 一、进修生行政管理:

(一)进修生招生:

1、招生范围:

我院只在全国各省市级以上医院或相当于市级的地区级医院和大型厂矿职工医院范围内招收进修生。

2、招生时间及费用:

临床进修生每年接收一期,每年8 月份报到,进修期限为一年,进修费为8000 元/ 年。实验室及辅助科室进修生每年接收二期,每年2 月份和8 月份报到,进修期限为半年,进修费为4000 元/ 半年。

3、招生条件:

临床进修生须正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并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中级技术人员进修

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概不接收进修学习。

4、招生办法:

由进修生所在单位向我院教育处寄送进修表(进修表格下载)、学力证书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如符合我院招生条件,我院将按收到进修申请表的先后顺序选择临床进修生采取考试入学,择优录取的方法,由各教研室出考题,考试内容以临床为主。(编者注:妇

产科进修医师择优录取,每年4-5月份要进行笔试的考核,每年从300?400名报名人中招收50-60 人考试,录取30 名左右的进行医师。)。

5、招生要求:

各科室应按规定时间、规定名额招生,非招生时间一概不办理进修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接收进修生,科室主任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处转呈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接收。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同意,各科室不得擅自接收进修生,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生一律不补办进修手续,如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由接收科室及其本人负责。

(二)管理办法:

1、各科室应设专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进修生工作,切实关心进修医师的学习、工作、生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负责进修医师工作的人员名单应及时上报教育处。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及进修生要求制定培养计划,讲课计划,并于新生报到后上报教育处。

2、进修专业和期限按计划进行,中途不允许改专业。进修生来院工作三个月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或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经教育处和院领导同意,终止进修

学习,退回原派单位。

3 、进修人员不得收藏、携走我院病历、X 光片、病理切片、血片等资料和标本,不能以协和医院的名义对外宣传与联系。进修期间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值班脱岗,医德医风差,向病人索取红包,劳动纪律差,发生医疗差错、医疗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立即终止进修学习,不发予结业证书,退回原派单位。

4、请假制度:

(1 )进修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必须由原单位组织来函,我院酌

情批假。

(2 )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假期经科主任审批后上报教

育处批准。

(3 )三天以上假期科室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否则进修生在休假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科室及其本人负责。

(4 )进修半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二周,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进修一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不发予结业证书。

(5 )因病超期休假者,回来后可继续学习,但进修期限不顺延,不发予结业

证书。

(6 )未经科主任允许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立即终止进修学习,不发予结业证书。

5、进修结业:

(1 )进修生必须按我院规定的结业时间办理离院手续,科室不得擅自允许进修生提前离院。

(2 )进修生办理离院手续时不得由他人代办,凡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离院的进修生,教育处一律不补办进修结业手续。

(3 )进修生到期必须办理离院手续,科室不得延长进修生的进修期限,如有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延长进修期限,需进修生所在单位来函,科主任审批后报教育处,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延期手续,否则教育处不予办理延期结业手续,且进修生在延期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进修生本人及所在科室负责。二、医疗管理:为了规范进修医师的医疗工作以确保我院医疗工作质量及进修医师自身的学习质量,特做以下规定。

(一)岗位要求:

1、进修医师来我院进修学习期间,担任住院医师工作,履行住院医师的岗位职责(具体要

求服从各科规定)。

2、外宾病房、外宾门急诊不能安排进修医师。

3、各科室应对进修医师进行岗前培训,或安排一定时间见习,熟悉我院各项医疗制度和要求。

4、临床进修医师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当年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来院三个月后,由所在科室进行考核,科主任审批上报医务处,经医务处同意,方可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

(二)医嘱权限

1、需给予医嘱权限的临床进修医师,必须参加我院计算机室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经所在科室主任审批后上报医务处,由医务处授予其医嘱权限。

2、进修生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如发生差错、事故,可立即取消医嘱权限。在进修学习结束时,到医务处办理注销医嘱权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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