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中第6.2条要求“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低于97%。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7)中第3.1.3条要求“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
”
3、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1.14规定,洗手盆、浴盆等卫生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为5米。
住建部发布《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局部修订

来源: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住建部发布《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局部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部修订的 条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898c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1.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住建部 ,净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规程

住建部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的行政部门,也是主管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建筑工程领域的管理部门。
住建部的职责非常重要,其颁布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政策文件对于城乡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在城乡建设领域中,净水厂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设施。
在我国,饮用水安全一直备受关注,净水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尤为重要。
净水厂是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其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一、净水厂运行1. 净水厂的运行管理:净水厂的运行管理应当精细化、规范化,确保生产水质稳定和合格。
2. 水源水质监测:净水厂的运行需要对水源水质进行严格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3. 工艺流程控制:净水厂的运行需要严格控制各项工艺流程,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净水厂维护1. 设备设施维护:净水厂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跟上,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管网维护:净水厂的管网维护工作也十分重要,要定期清洗、检修水管,防止二次污染。
3. 定期检修:净水厂的设备需要定期检修,以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净水厂安全技术标准规程1. 相关标准规程的颁布:住建部应当颁布相关的净水厂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包括生产工艺要求、安全设施要求等。
2. 合规执行:净水厂应当合规执行住建部颁布的净水厂安全技术标准规程,保障生产运行安全。
通过对住建部颁布的净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看到住建部在确保净水厂运行安全和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净水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个人观点:净水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希望住建部能够不断完善相关规程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净水厂的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为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培训课件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提高自动化监控系统可靠性 通过提高水厂、供水调度监控系统的可 靠性,保证系统高的可用性,为提高水质、 保障供水、稳定运行、节能减排提供保障。 并为企业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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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拟(仿真)和优化
面对水资源缺乏,污染严重,供水水质标 准高,深度处理工艺更加复杂,城市化供水 量增加、服务区域扩大,用户要求不断攀升 等挑战,需要采用模拟和优化技术,提高供 水系统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为科学决策提 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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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暨培训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2010年6月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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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自动化系统
运行与维护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刘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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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城市供水自动化控制技术应用回顾 二、城市供水自动化控制体系基本结构 三、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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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现场PLC控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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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水的V型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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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运行中的V型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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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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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冲洗气阀、水阀和出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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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池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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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型滤池反冲洗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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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水表管理制度、操作方法随时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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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 自动化控制技术在水厂的普遍应用,新修订的 “规程”中增加了第8章“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 护” ,共分为8节、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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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和保证水质
● 水质是灵魂,保证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已 成为供水企业的主攻目标;
● 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 采用新的净水工艺、消毒技术和可靠的自动化控制 技术,是提高和保证水质核心;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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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药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2.2 原水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监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增加工序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出厂水水质必须达到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要求。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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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质监测
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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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
增加了预处理工艺方面的技术规定。对生物预处理、粉末活性炭及预氧化提出了工艺运行和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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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和设备方面的运行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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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污泥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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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概况和主要内容
增加了地下水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
水务局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的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 。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3
1.《城市供水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 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 2.4.2服务与投诉监 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件 管制度 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 。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 分; 根据行风政府评议结果,优秀不扣分,良好 扣1分,中扣2分,差扣3分。
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城市供水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规 范化管 理制度 制定 (34 分)
2.4.1供水企业管理 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 和考核制度 管理和考核制度的文件。
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的:未制定监督考核 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3 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未按照《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选择 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3分 。
3
10项日常检测指标为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菌群和消毒剂; (GB5749); 42项常规指标中消毒剂根据水厂所采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用的消毒方式选择确定;溴酸盐、甲 程》(CJJ 58) 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指标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中第条要求“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条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低于97%。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7)中第条要求“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
”
3、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规定,洗手盆、浴盆等卫生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为5米。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水服务压力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中第6.2条要求“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低于97%。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7)中第3.1.3条要求“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米。
”
3、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1.14规定,洗手盆、浴盆等卫生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为5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9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9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2-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4.5、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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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11.2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58-2009,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1.4、2.2.1、2.7.1、
2.8.6、
3.1.2、3.1.4、
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
5.2、9.5.5、9.5.6、
9.5.8、9.5.9、9.5.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