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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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1999年出台,经2004年修订,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

该办法是有关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用于指导企业法人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的登记。

该规章对于以下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和核准不同的企业名称。例如,冠以中国、中华字样或不带行政区划字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冠以行政区划字样的由同级别的工商局核准,含有多个行政区划的,由最高级别核准等。

第二、企业名称应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包括组成要素、不得与其他企业混淆、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做字号等。

第三,关于名称预先核准,对于设立公司和设立其他企业做了不同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进行预先核准,设立其他企业可以选择申请预先核准。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登记注册。

第四、企业名称的变更,同样需要核准,同时,企业有关业务经营权被撤销后,名称中体现该业务的,名称应当变更。

同时,办法还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程序、企业名称的使用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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