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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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法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担当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农村工作、建设法治乡村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谋划部署推动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三农”工作。

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

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法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司法建议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近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建议工作为抓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对近三年我院刑事审判领域对外发送的92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现就以下几个典型司法建议案例进行通报。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确保不遗漏犯罪我院于2019年5月审理的田某等四人聚众斗殴二审案,该案案情为:因房产纠纷,田某等纠集多人与对方多人在某小区内发生互殴,造成田某一方一人轻伤,对方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抓捕工作,并陆续抓获了田某一方共四人,但其余人员始终在逃。

为确保依法惩处犯罪,不遗漏同案犯,我院除依法对该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外,还在二审宣判后向该案侦查机关某公安分局发送了司法建议,提示该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并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

后该分局向我院回函表示该案案发后,该分局始终未放松对在逃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根据近期工作进展情况,正在组织警力前往外省市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

从我院2019年5月发出司法建议至2020年,该案其余在逃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并已经移送起诉、审判。

典型意义:刑事审判的职能在于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法准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经审理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特别是可能遗漏的在逃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功能,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二、针对风险领域,指出管理漏洞我院于2019年审理的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案情为:被告人张某认为被害人总是欺负自己,后持事先准备的十字改锥多次扎刺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死亡。

经对张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张某既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躁狂状态,受所患疾病影响,其案发时情绪不稳、易激惹、行为鲁莽,不计后果,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故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摘要:一、研究背景1.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必要性2.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现状二、研究意义1.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治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参与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研究背景和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1.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必要性在我国,法院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基层纠纷日益增多、社会矛盾凸显的现状,法院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成为必然选择。

通过审理和化解基层纠纷,法院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参与基层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权威不足等。

因此,有必要对法院参与基层治理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法院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二、研究意义1.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通过完善司法体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权威,可以使法院在基层治理中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2.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院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法院与基层治理的融合,可以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有助于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通过研究法院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同时,提高法院在基层治理中的公正司法水平,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重大。

法院推进社会治理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院推进社会治理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院推进社会治理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法院推进社会治理重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标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法院推进社会治理的意义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职责不仅仅是审判案件,还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等。

因此,法院推进社会治理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法院可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二、法院推进社会治理的现状我国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通过设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我国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相对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

这导致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2.法院推进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不清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职能主要是审判案件,而社会治理又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

因此,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时,往往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工作重心不明确的问题。

3.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同不足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主体的协同合作。

然而,目前我国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推进社会治理的效果不够理想。

4.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例如,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法院可以发挥其专业性和公正性的优势,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了提高法院推进社会治理的效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责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提高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加强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社会治理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等方式,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青高法〔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青高法〔2021〕3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并经2021年4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次党组会和4月9日第1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十条措施”受到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同志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对省法院制定的“十条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职能,发挥作用,制定出十条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措施,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相信在泽军同志的带领下,省院的工作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省委会始终关注支持省院的工作。

”“十条措施”围绕服务保障“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等任务,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强化政治责任、牢记职责使命、不断更新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生态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方法、打造过硬队伍等十个方面内容,对全省法院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进行了框架安排。

现将“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认真学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我省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巡回审判庭年度总结(3篇)

巡回审判庭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巡回审判庭作为司法服务的前沿阵地,肩负着服务基层、便民利民的重要职责。

在过去的一年里,巡回审判庭全体干警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优势,切实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2021年度巡回审判庭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深化巡回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巡回审判庭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全年共开展巡回审判80余次,审理案件1200余件,其中涉及家事纠纷、邻里矛盾、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占比超过80%。

通过巡回审判,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2. 强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巡回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全年共开展诉前调解1000余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900余件。

同时,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协作,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 优化司法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巡回审判庭不断优化司法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

全年共接待当事人来访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3000余次。

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4.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巡回审判庭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全年共组织法官培训10余次,参加各类学术研讨活动20余次。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巡回审判案件类型较为单一,部分案件难以满足基层群众需求。

(2)巡回审判经费投入不足,部分巡回审判点设施设备较为简陋。

(3)法官流动性较大,部分巡回审判点法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 改进措施(1)拓展巡回审判案件类型,增加涉及民生、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

(2)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巡回审判点设施设备,提高巡回审判工作条件。

(3)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优化法官流动机制,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四、展望未来新的一年,巡回审判庭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优势,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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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2014-12-11 07:34: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罗书臻2014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值此《意见》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出台背景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县域治理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人民法庭工作开展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工作。

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动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全国近万个人民法庭,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各类矛盾高发、多发态势更加严峻。

人民法庭处在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前沿,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

在此新形势下,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做好《意见》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在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对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进行广泛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顺利推进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聚焦【关键词:职能定位】问:《意见》在分析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请您谈一谈对此应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要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意见》明确提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依法审判案件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是人民法庭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途径。

人民法庭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乡镇、县域治理创新和法治化具有特殊意义,应当成为人民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解,以及民间组织特别是各类行业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者和支持者。

在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诉非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起到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

《意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作出规定,旨在引导和要求人民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和法定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贡献积极力量,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司法改革】问:深化司法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意见》对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有何要求和部署,相应的考虑是什么?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经进入到正式实施阶段。

在人民法庭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可以为在全国法院铺开积累经验,因此,《意见》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予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从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要完善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机制,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要完善人民法庭职业保障机制,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

要以司法公开为途径,大力推进阳光司法,积极探索完善符合人民法庭特点的司法公开措施。

【关键词:案多人少】问:当前,很多地方人民法庭面临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出了怎样的规定?答: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增加人员编制的办法,而是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最大限度盘活、用好现有资源,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要优化人民法庭的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

《意见》还提出,要健全人民法庭的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今后初任法官统一招录后,要安排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将新招录人员首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庭人员相对不足,另一方面也旨在使人民法庭成为人民法院人才培养锻炼的摇篮和基地。

【关键词:审判职能】问:做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庭核心职能的体现,《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要以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导向,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意见》对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提出具体要求,提出了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以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意见》对改进和完善人民法庭立案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丰富便民利民举措,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

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要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

《意见》指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要特别注重抓好民生审判,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要注重处理好调判关系,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关键词:人民陪审】问:人民陪审制度是更好实现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意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怎样的规定?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意见》对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和参审案件范围,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

《意见》同时要求,要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从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问: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庭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以更好发挥其应有作用,《意见》作出了怎样的规定?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其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但也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意见》强调,人民法庭要立足于自身的法定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好在乡镇、县域治理中的法治引导和保障作用。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尊重和支持其他机构组织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

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

《意见》特别指出,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不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正确途径,必须纠正“司法万能”的错误观念,始终坚持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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