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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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宁政办发〔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市政设施建设成果,完善移交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建成后尽快纳入正常管养,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代会“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福祉,从群众需求出发,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工作标准,精准施策发力,着力解决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部门合力、条块联动、高效有序,着力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贡献。

二、工作要求按照“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移交顺畅、管理精细”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建设管理、优化验收程序、明确移交责任、完善管养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移交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1.市建委会同市城管、交通、水务、园林、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市政设施建设、验收、移交和管养工作,负责解释本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2.市建委建立市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提前对接;组织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征求设施管理部门意见,设施管理部门在审查会结束一周内组织研究并书面反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7号)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自主开发、接受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2日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可实行告知承诺。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行政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审批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规章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落实本市综合改革要求,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以及新修订的《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现就开展南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截至2015年3月10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附件1)的规章。

二、清理标准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清理。

具体标准如下:(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1.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替代的;4.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规章实施期限10年以上的,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2.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3.与相关改革决策、有重大调整的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6.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7.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8.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职权多年不行使的;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4•【字号】宁委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60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4日关于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7〕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2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宁委办发〔2018〕4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南京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绿色兴农,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降低利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增加绿色供给为目标,加强重要资源保护,强化重点区域环境治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联动、全产业链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为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支撑。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3
•【字号】宁社管〔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
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社管〔2022〕4号各相关处室:
《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3日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宁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积极支持下,我市2003年电子政务建设重点项目——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统一办公平台一期工程已如期建成。

该平台是我市政府系统联网办公枢纽,与因特网物理隔断并安全互动,支持多项政府办公业务电子化,随着网上办公业务不断增加,对于促进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深入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3月20日统一办公平台正式投入运行。

现就启用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首批网上办公业务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平台启用以下6项电子办公业务:(1)发文。

首批电子发文包括非涉密的宁政发、宁政办发、宁政办通报等,成文后即向各单位传送电子文本,纸质文本每月集中发送一次。

今后将不断增加电子文种,减少纸质文本。

(2)会议通知。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均从网上传送,纸质通知不再发送。

(3)政务信息。

信息上报全部电子化,市政府办公厅各类信息以电子版发送,纸质版保留一段时间后取消。

政府系统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简报、工作动态等刊物,原则上改为电子文本,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经平台上传。

(4)市长信箱办理。

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要求,办公平台与中国南京网站实行信息统一切换,各单位今后不再直接登陆中国南京网站办理市长信箱业务。

(5)值班报告。

政府系统各单位的值班报告通过计算机传送,一般不再通过传真机发送。

(6)公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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