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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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陈刚王新建孔敏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9期[摘要]专利审查指南[1](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4.2节中指出: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创造性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9-0116-01本文根据一个复审案例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简单的评述。

案例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2]2004年7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专利局于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闪存盘手表”的第022382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为了说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这里只截取其独立权利要求1):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带,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17分证据,其中:附件1:2003年第10期《新潮电子》杂志相关页,其公开了手表式MP3随身听,可显示时间和MP3播放,并且其内置有闪存盘,可以作为微型移动硬盘使用,还公开了机身的右侧设置USB接口。

附件2:01124872.6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了一种能无线访问信息并装备交互式用户接口的可代部件、器具(手表),该手表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机制从附属附件接收信息,其内置闪存盘。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类型1、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组合后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3、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4、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并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

转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难度、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新用途和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法组合法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有了某个创造性设想,或者谋求某种特殊功能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原理的组合、内插式组合、辐集式组合等三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发明设计。

(1)原理的组合所谓原理的组合,是指己有的技术原理为基础通过巧妙的组合,创造出新的功能或新颖的事物的方法。

例如,人体内长结石的病人很多,结石病人多有剧烈疼痛等痛苦。

一般治疗中采取外科手术的方法,摘除结石。

但有许多结石病在手术后仍容易复发。

若用药物治疗,可以排除小的体内的结石,而较大块的结石却难以通过服药来化解或排除。

医生们一直在寻求着不做手术而排除人体内结石的方法。

英国一家医疗研究中心提出了一项不需外科手术而粉碎结石的发明。

这种发明是把两个原理巧妙地结合而得到的。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创造性判断是评估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例研究:案例一:鲁米斯(Rumis)堆积木游戏2016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发明家Johann Sebastian Lozano提交了一项名为Rumis的堆积木游戏的专利申请。

这个游戏的设计是基于古代秘鲁人使用的类似物的灵感,包括不同形状和大小的木块,这些木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合。

鲁米斯堆积木游戏受到了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多种难度等级,可以不断挑战玩家的想象力。

专利审查官必须确定Lozano的发明是否足够创造性以保护他的权利。

他们决定Lozano的发明是创造性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游戏设计,Rumis在细节方面是独特的。

最终,这项专利得到了授予。

案例二:飞毯滑板2007年,美国发明家Ryan Olliges提出了一项名为Flybar的发明。

Flybar是一种装有支架的板状滑板,运动员可以通过弹跳和转动进行各种技巧。

这项发明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终成为了一项热门计划。

然而,当Olliges试图获得专利时,他受到了飞毯滑板的专利申请拒绝的挑战。

专利审查官认为Olliges的发明不足够创造性,因为早在1958年,K.Peterson就已有一项名为飞毯的发明,用于制作玩具。

虽然Flybar的设计不同于Peterson的发明,但它太过相似,不足以保护其专利权。

最终,Olliges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案例三:便携式热水淋浴2019年,印度发明家Arun Kumar联系了一个名为“便携式热水淋浴”的发明,该发明可以提供户外热水淋浴。

他的发明受到了欢迎,因为它适合户外生活和旅行。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Kumar面临着许多挑战。

他的发明类似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但专利审查员认为这些类似物已经普遍存在,并非独创性的。

经过一番争论,Kumar证明了他的发明不同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因为它重点关注了燃气使用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_知识产权专利讲座PPT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_知识产权专利讲座PPT
中央处理装置(10),用于进行数据处理和伞柄内各个模块之间的信息交互; G P S 导航模块(90),用于对智能雨伞进行定位,并根据使用者提供的目的地位置进行实时导航; 手势识别翻译模块(70),用于翻译手势语言,并将手势语言翻译成人们能识别的语音信息; 语音模块(40),用于发出语音信息;或将手势识别翻译模块翻译出的信息通过语音播放出来; 气象预报模块(80),用于通过网络与当地气象播报站进行信息交互,实时收集天气预报信息; 温湿度检测装置(20),用于检测当前环境的温度状态和湿度状态; 温湿度调节模块(100),用于对伞下空间的温度和湿度进行调节; 去雾霾模块(110),用于对伞下空间的水汽和雾霾进行调节和去除; 无线通信模块(60),用于与外部移动终端进行数据交互; 太阳能发电装置(30),用于将光能转换为电能; 电源管理装置(120),用于对太阳能发电装置(30)进行管理; 中央处理装置(10)的信号端分别与上述模块以及太阳能发电装置(30)的信号端相连。
4.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
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 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 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
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 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 ❖ 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 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课件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课件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墙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 墙壁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 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 此,有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创造性举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三)、 创造性审查的辅助判断基准
a)辅助判断基准的作用
1、辅助性判断基准是为了使“非显而易见” 这样比较抽象的判断基准更加客观,而在专利审 查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具体的针对特定情况的判断 标准(从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其他方面考虑的具备 创造性的标志) 。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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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 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 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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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和基准
《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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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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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当存在多篇比较相关 的对比文件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 对比文件,其次考虑相同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的对 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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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一)创造性审查的原则
创造性审查是在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基础上进行 的。 (新颖性审查之后进行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而言的,因此可以 将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 起(组合评价)评定发明的创造性。 (不同于新颖性 审查的单独对比原则)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只有获得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有一套判断标准和方法来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研发人员在着手研发前,应当对这一规则有所了解,以便后续的研发更加具有针对性。

常用创造性基准(1)“是否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结果或有益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例如:化合物制备更容易、制备成本更低、更稳定、毒性降低、疗效更好等任一效果;(2)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能够改善质量、提高产量、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5)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的不同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6)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7)克服了技术偏见;(8)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引发商业上的成功;(9)开拓性发明,即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10)组合发明能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11)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且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选择发明;(12)转用发明,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13)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14)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和要素省略等要素变更发明。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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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于1998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用途组套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97206909.7,申请日为1997年1月2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10个权利要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一请求人于2001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TAIWAN HAND TOOLS buyers,guide(96-97)》第17、75、105、135页复印件,出版时间为1996年10月。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二请求人于2001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甬证经字第525、526、527号),这些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包括《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5年4月期封面及第63页,1996年3月期封面和第225页,1996年5月期封面、第185页、第218页和第232页;
证据3:RS100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6年5月期第185页);
证据4:342-12-PC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 -Hardwares》1995年4月期第63页)。

第一及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仅仅是一种常用工具的简单组合或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联系,故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经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不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其相对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具有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及8合并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一种多用途组套工具,其特征在于:有一个便携式外壳,外壳中装有1-3套扳手、1-3把钳子、1-3套螺丝批,其特征在于:外壳中还装有一把电烙铁、一只万用表,螺丝批包括1套普通螺丝批,1套钟表螺丝批及1把方头多功能螺丝批和配套套筒;普通螺丝批为7把,采用双色柄;外壳采用带把手吹塑盒,内装各部件嵌装于盒内成型凹槽内。


经审理,合议组就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专利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出了如下认定:
证据1到4是杂志,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提
供了证据1到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证据1到4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3是证据2之《Asian Sources-Hardwares》杂志1996年5月期第185页的放大图,由该图可明显看出其中所示的RS100型组合工具包括一个便携式外壳,外壳采用带把手吹塑盒,内装各部件嵌装于盒内成形凹槽中,外壳中装有扳手、钳子、螺丝批,螺丝批包括采用双色柄的普通螺丝批。

证据4是证据2之《Asian Sources-Hardwares》杂志1995年4月期第63页的放大图,由该图可明显看出其中所示的342-12-PC型组合工具包括一把电烙铁、一只万用表、普通螺丝批、便携式外壳。

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之处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组套工具内某些工具(例如扳手)的数量与证据3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中的1套钟表螺丝批及1把方头多功能螺批和配套套筒在证据3及4中未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组套工具中各种工具的数量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工具箱的规格以及具体需求可以任意选定的,无须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至于第二点区别,虽然钟表螺丝批及方头多功能螺批和配套套筒在证据3及4中未公开,但是这些工具均是现有技术中公知且常用的工具,这一点由证据1第105页中的TC-1125型组合工具以及第135页中的TR-40S型组合工具也可得以印证。

将这些工具放入组套工具中,只是使得该组套工具的功能有所增加,而增加的功能又是这些工具本身所固有的。

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各组合工具本身所固有效果之总和,并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这种组合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对于本案,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有关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中通常的原则是,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反之,如果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则由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明显看出,其属于一组合发明,因此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重点应当放在构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相互的关联,并由此而带来新的技术效果,亦或整个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否大于每个技术特征所具有技术效果的总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述多用途组套工具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如扳手、钳子、螺丝批等等均是现有技术中公知且常用的工具,这些技术特征虽然使得该组套工具的功能有所增加,而增加的功能却是这些工具本身所固有的,即上述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在这种情形下,其显然不会产生任何新的技术效果,同时整个技术方案总的技术效果也只是各技术特征所具有的技术效果的总和。

基于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多用途组套工具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张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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