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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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受文奎笃等112人的委托,指派时福茂律师、张志友律师担任文奎笃等112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并结合法庭总结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中四个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1、文奎笃等112原告与被告周末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文奎笃等112人为为周末提供劳务,周末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

2、被告周末与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违法分包关系。周末为承包人,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违法分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周末不具备承揽该建筑工程的资质,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周末属于违法分包。

3、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承包关系。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二、本案中三被告对原告劳务费承担的法律责任

1、被告周末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周末作为原告的雇主,原告为其提供了劳务,原告有权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周末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劳务费。

2、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与周末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将劳务费支付给原告本人,而不应支付给“包工头”周末,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否则应当与“包工头”周末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被告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与周末、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其与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已经结清,双方工程未结清也是导致原告的劳务费不能获得足额支付的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与周末、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劳务费数额的认定

1、原告直接受雇于周末,并接受周末的监督与管理,原告的劳务内容也由周末或者其管理人员负责指派,由周末或者其管理人员记录原告的考勤,周末根据原告的实际劳务内容、出勤情况、生活费借支情况,周末或者其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合有效的。

2、周末根据原告所在班组实际劳务内容,核算出原告所在的班组劳务费总额,有班组长根据实际班组劳务内容记录的考勤记录,生活费借支明细等作为证据予以佐证。周末为原告所

在班组出具的班组核算单,也真实的反映了原告所在班组实际劳务内容,也是周末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3、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所在班组的结算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能够证明原告实际被拖欠的劳务费数额,因此,原告劳务费数额可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跟随被告周末在涉案项目工地从事辛苦的建筑工作近一年的时间,有的已经超过一年,原告平常仅借支部分生活费用,原告大部分的劳务费用被拖欠,因此原告被拖欠劳务费实际是原告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原告认为,原告劳务费不能获得及时支付的原因在于被告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周末,另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结清,也是导致原告劳务费不能获得足额支付的原因。因此,周末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与周末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与周末、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另付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四、河北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关于加强工程款管理支付若干规定》等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发包、分包行为,杜绝使用“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规定,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限期支付工资外还要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

五、《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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