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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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审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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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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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及相关损失赔偿费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即每日计算违约金0.1%。

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了原告损失2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证据;3.相关电子邮件往来记录;4.相关付款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

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辩解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一些辩解,并表示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五、关于本案的判决建议根据上述观点,我建议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100,000元。

敬请贵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感谢贵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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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_二审代理词范文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二审代理词二审代理词范文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做出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的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再另行判断。

法律分析: xxx诉xx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

法律分析:代理词(民事一审用)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二审之后代理词超过7天提交没关系吧1、二审开庭已经结束,但是法院还没有作出二审判决书,此时向二审法院邮寄代理词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开庭结束之后,法院还需要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才能作出二审判决。

3、原告律师代理词什么时候提交开庭了就可以提交;如果没有找律师,就自己写,自己交,最好在开庭后提交。

4、可以的,律师代理词即代理意见很多都是开庭之后再交的。

5、二审开庭后,代理律师交上代理词,过2个月后还没判,和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律师交的代理词仍然有效。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一般是说什么内容1、法律主观:二审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二审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二审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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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一、上诉人张三窃电是事实,且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按照180天计算合理合法。

在原审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9日发现张三窃电,由于窃电具有隐蔽性,用电装置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用电情况,故无法查明确定的窃电起始时间,被上诉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180天计算上诉人张三的窃电日数,合法合理。

另外,上诉人家中电器总功率为4394W,在其提交的用电明细中,2017年7月、8月每日平均用电不到4元,也不符合常理。

上诉人主张按照2017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起始时间,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身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被上诉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收取上诉人张三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于法有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违法私自接线,盗窃电能,违反了安全用电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且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上诉人据此收取上诉人张三违约使用电费合理合法。

三、窃电行为违反安全用电原则,扰乱用电秩序,给社会公众安全用电造成了隐患。

电网安全亦即国家安全,窃电的行为客观上危害了供电安全,扰乱了供电秩序。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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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劳务合同二审代理词

劳务合同二审代理词

我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在此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于20XX年X月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装修施工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事项。

然而,被告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且在原告完成工作后,拒绝承认合同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X劳务报酬人民币XX元。

被告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1. 关于劳务报酬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XXX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

原告X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2.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XX公司违约行为给原告XXX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X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一审判决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

被告XX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经审查,均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1. 关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

被告XX公司提出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 关于原告XXX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系真实有效的合同,原告XXX具备主体资格,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XX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敬礼!二审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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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范文二审代理词范文【范文一】:劳动争议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刚才的法庭询问,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为劳动争议是错误的通过法庭询问得知,上诉人属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

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争议认定为劳动争议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于xx年被停课、停发工资后,直至xx年8月30日,某农场才作出《关于陈某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xx年8月30日。

上诉人当日收到该《意见》时,当场就表示了异议。

并于同年9月5日再次到省农垦总局信访处上访,提交了书面材料,表示对该《意见》不服,申请复查。

该处告知会转往总局劳工处处理,要求上诉人等待答复,当时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回执。

xx年11月30日,按该劳工处要求,上诉人才向省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规定可知,上诉人向信访处申诉反映时,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在劳工处于xx年11月30日要求上诉人向省农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据上,本案的申请仲裁期间具有法定中断事由。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没有正当理由,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三、某农场作出的《意见》违法,应予撤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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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代理词
——(2007)穗中法民5初字第2XX9、2XX0号案
尊敬的法庭:
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2007)穗中法民5初字第2XX9、2XX0号案件全部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应对涉讼房屋是否已经出售这一事实进行查明,因为这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的基础。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认购书所约定的义务,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向上诉人出售房屋。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该房屋已经被被上诉人出售,则上诉人或许会考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等其他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定为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查明这一事实才可以对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显而易见,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签定的《楼宇认购书》上的诉争房屋"珠江盛景恺撒庭A座(规划自编A1座)2301号就是盛景家园A2栋2301房。

该房屋规划自编号码在规划部门备案过程中有更改的情况不能改变其作为上诉人认购房屋的事实。

二、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决定了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该义务
就法律效力而言,认购书作为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可以认定,也已经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就法律适用而言,认购书就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根据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来看,其作为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因此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也就是要求对方订立合同。

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当事人是否应该履行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作为本案当事人,在签定认购书后,双方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对方洽谈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

就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上诉人积极履行了这一合同义务,而被上诉人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约的事实,恰恰相反的是,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观点是认购房屋已经被其出售,这是明显的违约表现。

三、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决定了违反其约定应该由守约方选择要求违反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前,认购书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条件已经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约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解决签约纠纷。

本案的认购书完全具备上述构成条件。

具体到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来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书的谈判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实际履行,代理人认为回答是肯定的。

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约定而导致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
下,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选择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此规定的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认购书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即是诚信缔约,所以,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善意缔约义务,则一方面其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反认购书这一独立合同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其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诚信缔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义务,其应当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认购书作为独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是毋庸质疑的,因此,如果认购书无特别约定,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继续履行;(2)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制裁。

作为守约方的上诉人,自然有权选择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不是由违约一方的被上诉人决定。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认购书所约定的义务,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买卖诉争房屋,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一样,都是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的问题。

上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完全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自然应该获得支持。

四、法律应该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本案是在如今广州房屋价格飞涨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只有在这样的背
景下才可能发生这样的纠纷。

如果今天的房屋价格不是节节攀升,而是接连下挫,被上诉人还会拒绝以当初的认购价格出售房屋吗,绝对不会。

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毁约的动机非常明显,就是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

作为房地产经营者,正当牟利并不为过,但是绝对不应该把自己的高额利益建立在购房人的惨重损失之上。

在中国为寻得一栖身之处,人们往往穷其一生,直至最后一刻都未必能够享受到宽敞明亮的日光房的温暖。

而在现代这样一个房价飞扬的时代,蜗居所给年轻一代带来的重负更已经苦不堪言。

可以说,在广州,对多数年轻人而言,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意味着倾其所有。

如果不对其提供特殊的保护,无异于让其流离失所,这将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的紊乱和不安定,也有悖于对生存需要的保护和促进政策。

上诉人在2005年认购诉争房屋的时候,房屋价格不过4000-5000元,而现在该楼盘的价格已经飙升到了近万元,涨幅为100% 。

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如果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其结果将是:上诉人在交纳定金两年多苦苦等待800多个日日夜夜之后,等到的竟然是要拿出比原先认购价格高出一倍的价格来重新购买房屋。

这绝对不是在一个法制国家里、一个和谐社会中应该出现的诉讼结果。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购房人利益的保护是居于首位的。

买房人购买房屋是出于自己居住的需要,居住是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利的体现,其居住的权利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况且,从我国的传统上来看,购房置产对于我们更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社会的真正正义和公平,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特殊保护。

被上诉人的行为实属严重违反认购合同的行为,实属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被上诉人为此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该信守认购书订立时的承诺,按照当时认购的价格向上诉人出售房屋。

最后,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作为颇具实力的开发商,在当今广州楼价上涨的情况下,背弃认购合同约定,拒绝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不仅仅是违反认购合同约定的行为,也是典型的诚信缺失的行为,是令广大的消费者寒心的行为。

综合上述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 本案一审判决明显违背了“违约方不能通过故意违约谋取利益”这一合同法价值底线,必将引发道德风险、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其不妥当性显而易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认购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并未排除适用继续履行这一方式来制裁违反《认购合同》者,判决被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认购合同》可以实现民法的公平并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之。

建议法庭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改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谢谢法庭。

上诉人代理人: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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