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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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那可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裁判的判罚得公正准确才行。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被告姓名]承担[X]%的责任,原告承担[X]%的责任。

这个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出来的,那是交警叔叔们经过了详细的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看行车记录仪等一系列工作后得出的结论。

被告可能会在庭审中对这个责任认定提出一些异议,但是啊,他们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

就好比你说这个菜不好吃,那你得说出到底是咸了还是淡了,不能光凭嘴说。

被告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那这个责任认定就应当被法庭所采纳。

这就好比比赛规则已经定好了,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这比赛可就乱套了。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方面。

# (一)医疗费。

原告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那可是遭了大罪了,身体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这医疗费就像流水一样,蹭蹭地往上涨。

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花费了[X]元的医疗费,这每一分钱可都是救命钱,都是为了让原告能够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

这些医疗费用都有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证,就像超市的购物小票一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可不是能随便编造的。

而且,后续原告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就好比一个破损的机器,虽然暂时修好了一部分,但还得进行后续的调试和保养,那还得花费不少钱呢。

根据医生的预估,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大概还需要[X]元。

被告应该为这些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毕竟是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原告受伤,这治病的钱总不能让原告自己掏腰包吧,那可太不公平了。

# (二)误工费。

原告原本有一份好好的工作,每天辛勤地工作赚钱养家。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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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想跟大家唠唠这个交通事故的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个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就像一场突然上演的“灾难片”。

[原告/被告]当时正[描述正常行驶或处于某种正常状态],结果呢,对方就那么[描述对方的不当行为,如突然变道、闯红灯之类的],就这么“哐当”一下,事故就发生了。

这就好比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人从旁边撞了一下,换谁能乐意啊?对于责任认定这块儿呢,交警叔叔那可是经过了详细的调查的。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人家看现场、问证人、查监控,那是一套一套的。

最后的责任认定结果那就是[阐述责任认定情况],这个结果就像一个裁判的哨声,吹响了公平的号角。

咱们再看看[原告]这边的损失。

首先就是人身伤害啊,那可真是遭了老罪了。

[具体描述受伤情况,如骨折了,就说像根小木棍似的骨头断了,疼得死去活来的;要是擦伤,就说皮都破了一大块,跟被猫抓了个大口子似的]。

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检查、又是住院的,这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

那些个医疗费用单据啊,那可都是真金白银换来的,一张张都写满了[原告]的痛苦和无奈。

还有误工费呢。

[原告]本来每天都能稳稳当当地上班赚钱,就因为这个事故,只能躺在床上或者在医院里哼哼唧唧的,工作也干不了了。

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突然被拍了一巴掌,只能停在原地不能采蜜了。

这少赚的钱,难道不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吗?再说说护理费吧。

自己都动不了了,身边没个人照顾怎么行?家人为了照顾[原告],那也是忙前忙后的,耽误了自己的事情。

这请护工也好,家人付出的精力也好,都是这个事故带来的额外“包袱”,这个包袱也得由该负责的人来背啊。

还有交通费呢,今天去这个医院复查,明天去那个地方拿药,来来回回的,打车费、公交车费加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

这就好比本来可以在家门口散步就能解决的事儿,现在却要绕着城市跑圈,这多出来的路费那肯定得有人出啊。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2篇)

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2篇)

第1篇您好!我受原告(甲方)的委托,担任其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的起草人。

现将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阐述如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10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XX市XX路段,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发票及证明材料: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后因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3. 原告甲的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

4. 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笔录等: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5. 原告甲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甲的行驶状态及被告乙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中,被告乙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原告甲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甲受伤及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受害人二审代理词(涉车辆租赁)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受害人二审代理词(涉车辆租赁)

代理词通过庭前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及参加当庭审理活动,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上诉人A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时人,属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A与案外人恒晟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合法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其将车辆交给驾驶员栾*大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栾*大驾驶车辆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驾驶得肇事车辆追尾,经过动力交警队调查,认定为上诉人一方全责。

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对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另案中,恒晟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已经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共计赔偿167666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经阿城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完毕。

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产生了167666元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A 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上述实际财产损失。

二、关于对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

1、关于车辆维修费。

事故发生后,恒晟公司维修车辆共计花费53558元,该事实已在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中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对此赔偿金额没有异议。

2、关于存车费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存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中。

由于与上诉人一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上诉人一方一直拖延,不见面不协商,且未及时到交警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受损车辆无法提出,一直在停车场中存放至2017年12月21日,并产生了3680元的存车费损失。

3、关于停运损失费。

如上文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方的拖延,直到2017年12月21日,恒晟公司才将受损的车辆从停车场取出并进行维修,至2018年1月30日维修完毕。

因此,共计停驶132天,按照合同约定620元/日的租金计算,共计产生停运损失费81840元。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当事人姓名]在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像一个要把事情的真相和我当事人的委屈一股脑儿倒出来的讲述者。

咱们先来说说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吧。

这事儿就像一场毫无征兆的噩梦降临在我当事人头上。

那天,阳光可能还在照常照着大地,我当事人像往常一样正常行驶在路上,他/她可没想着要去招惹谁,就本本分分地做着自己的事儿。

可谁能想到呢,被告那边就像一个失控的莽撞者,突然就横冲直撞地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然后“砰”的一声,事故就这么发生了。

这一声响啊,可不仅仅是两辆车的碰撞声,那是我当事人平静生活被打破的破碎声。

接下来咱们谈谈责任认定的事儿。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像是这场混乱的“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说)。

这个认定书可不是随随便便写着玩的,那是交警同志经过仔细勘查、调查取证后得出的公正结论。

就好比是一场比赛,裁判都已经判定你犯规了,你不能不认账啊。

可是被告呢,就像是一个想耍赖的小孩子,对这个责任认定还想找点歪理来反驳。

这怎么行呢?这就好比你在考试的时候,老师已经给你判定了答错的题,你还非要狡辩说你是对的,这不是不讲道理嘛。

再看看精神上的损害。

您想啊,好好地在路上走着,突然被撞了,这得有多吓人啊。

我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会想起那可怕的一幕。

就像一个阴影一样,笼罩在他/她的心头。

这精神上的折磨可不能不算数啊,这可比身体上的伤痛有时候更让人难受。

咱们再来说说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既然交警都认定你有责任了,那你就得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啊。

这就像你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就得照价赔偿一样简单的道理。

我当事人的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赔偿要求。

被告可不能把自己的错误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要勇敢地承担起来。

这赔偿啊,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一种对自己错误行为的弥补,是对我当事人的一种公正对待。

交通事故二次起诉获赔代理词

交通事故二次起诉获赔代理词

交通事故⼆次起诉获赔代理词交通事故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开庭前,代理⼈认真听取了被代理⼈的案情陈诉,并进⾏了详细分析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孙某负本案全部事故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8年1⽉6⽇,被告驾驶⾦gry130号捷达轿车将原告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3⽉12⽇南开法院作出,南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今没有履⾏⽣效判决,该判决书中,也认定原告发⽣的⼆次⼿术费⽤由原告待实际发⽣后起诉。

现原告⼆次⼿术已经发⽣,故⼆次⼿术的费⽤由被告孙某全部承担。

原告主张赔偿项⽬及赔偿数额,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09年10⽉25⽇⾄12⽉31⽇,在天津市医科⼤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做了⼆次⼿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第11号)第11条:“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据法律规定,因⼈⾝损害⽽产⽣的侵权之债中包含医疗费在内等若⼲赔偿项⽬,受害⼈在此前的诉讼中仅对部分侵权之债向被告提起诉讼。

依此规定,原告在本诉讼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应获法庭⽀持。

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请求合理、清晰、明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款规定:“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产⽣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具体如下:医疗费:9784.94元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解释》第⼗九条第⼀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交此交通事故案代理词,希望能
够争取到应得的保险赔偿权。

案情介绍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与对方保险公
司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的争议。

以下是事故经过及相关的重要事实:
1. 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5日,地点位于XX市某路口;
2. 我的当事人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
3. 对方驾驶车辆违规超速,并且未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导致
事故发生;
4. 事故造成我的当事人车辆损坏严重,且导致其身体受伤。

法律依据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对保险条款的解读,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保险赔偿权。

以下是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的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事故责任在对方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应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2. 根据我所查阅的保险合同,提供了明确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条件,事故责任明确在对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我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赔偿。

辩护观点
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证明其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权:
1. 我的当事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规行为,是对方的超速和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对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3.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我的当事人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

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保护,判决保险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提供应有的赔偿,并确保公平公正。

此致
代理人:[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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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XXXX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XX与易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郑XX之母杨XX之死确因交通事故,而非其他意外事件,因此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进行处理。

2012年4月2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郑X之母杨XX本案死者)吃了晚饭后与同村人王XX散步时,因被上诉人易XX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碰挂倒在地致颅脑重伤,后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

(1)当时在场的证人都可以证明杨XX确是被易XX的三轮车碰挂倒地致伤最后死亡。

(2)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杨XX的入院记录病史一栏也都很清楚的写着:车祸伤致伤头部后昏迷伴头部流血2小时……。

(3)尸体检验报告也写的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尸体处理通知书也写明“杨XX因交通事故死亡……”。

(5)另外还有被上诉人易XX之子易XX向上诉人出具的丧葬费欠条也写着:因为2012年4月2日20时沙西线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从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上诉人郑X之母杨XX的确是因交通事故致死,而非意外事件。

而且,2012年5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地点: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寿村道路”,最后结论是:“不能确认易XX所驾无牌上海鑫凤电动三轮车
(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与行人杨XX是否因接触后发生事故,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杨XX确确实实是死于交通事故,只是不能确认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杨XX 是死于交通事故受伤。

二、对杨XX死亡的赔偿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来审查与认定,杨XX是否是因易XX驾车碰撞受伤,以及事故成因、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易XX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规定:(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也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自然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界定的高速运输工具。

由于机动车自身所固有的特殊危险,出于尊重生命和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大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
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联,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成为归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从根本上纠正了这种有背历史发展方向的规定。

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在普通侵权赔偿案件必须证明的过错事实,已无证明的必要,也都不再是证明对象。

对机动车来说,只要是事故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成为了事故的归责依据,也就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

从本案来看,上诉人一方在一审中
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被上诉人作为机动车一方,对于自己或行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事故引起的成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根据现有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杨XX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杨XX是故意受伤死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XX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因此,被上诉人对杨XX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当天的情况可知,杨XX是在散步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如果有天气不好、路面湿滑等情形,她们不可能去散步。

同时,据众多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的群众、邻居证实,当日的天气很好,没下过雨,事故地点的路面也都很平坦干净,死者杨XX也都不可能无故倒地致伤。

在事故当场以及在医院宣布杨XX病危之前,易XX及其家人也都亲口承认了是易XX撞到了杨XX,会砸锅卖铁的救治伤者,这一点当时在场的乡亲邻居都可以作证,就是易XX第一次在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时,他都还承认了撞人的事实,最让人奇怪的是交警队为什么恰巧没有笔录纸了呢?最后伤者死亡,交警队做出了无法确定责任的证明,易XX便矢口否认碰撞过死者杨XX,很明显的是想逃避赔偿责任。

我们用一般常理分析,如果当时不是易XX撞伤杨XX,他为什么要停车回来主动问是不是杨XX?为何要当众承认自己撞伤了杨XX?为何当场表态砸锅卖铁也要救治杨XX?为何他要在杨XX送往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向医务人员称是交通事故受伤?为什么要为杨XX垫钱
住院?为什么他的子女要全部赶到医院共同想办法救治?为什么后来又佯装其老婆服农药要转医院?为何在交警队调解时他们同意支付安葬费?为什么在开庭前的协商调解他都没有否认撞人的事实?为什么他向交警队的陈述需要保密,不让死者亲属和代理律师查阅?这些疑问难道每一次都是巧合?难道每一次都是上诉人强迫?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也明确被上诉人的车辆上有擦痕,如果不是被上诉人易XX驾车碰撞过死者杨XX,这个擦痕又怎么解释呢?司法鉴定所为何要专门提示有擦痕呢?这只能说,就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伤杨XX,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办理交强险,被上诉人易XX没有办理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被上诉人易XX应当承担无过错的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杨XX的死亡没有过错,也都无法证明杨XX是故意受伤死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XX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因此,被上诉人易XX对杨XX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对于本案争议如此之大、权利义务关系非常不明确的这样的案件,一审法院依然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深
入调查,仅仅是凭借并不准确、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个未到庭接
受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中的一句话就作为了定案根据,导致认定事
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

显然一审法院对这样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足够重视,草率定案,有违客观公正。

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我们希望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组织
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案结事了。

若无法协商解决,请二审
法院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合议庭参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代理人: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XX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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