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理想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咱们谨代表自己及原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被告人表示慰劳。
一、原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普通,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以至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普通。
二、原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具有悔罪体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解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原告人孙XX的签字证明原告人停车报警、等候解决的理想。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原告人孙XX的到案状况阐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说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显著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还原真相,我要向各位展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基础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
以下是我为此辩护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事故发生时的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面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不能将被告人的无奈归咎于其过失或者故意。
二、交通环境的复杂性
现代交通环境异常复杂,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
然而,在我们的城市里,交通规则常常被无视,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行为不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相反,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四、被告人的良好驾驶记录
被告人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责任心,不太可能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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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经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
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死亡后果,在交警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主观上,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次事故纯属于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害人过错也是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通公交二认字【】第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由于被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时没有转向指示灯,更没有确认路口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变道,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一致,均能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人均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但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及妻子、子女都患有疾病,均多次住院治疗。
被告人本人长期患有疾病,久治不愈,且正在评残。
其妻子持有残疾人证,为三级残疾人,被告人为其监护人。
因被告人无财产,无积蓄,故赔偿一事双方一直未达成一直意见,但被告人愿将自家唯一的住房折抵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一方。
六、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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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征得阎**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认真阅卷、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勘验后,积极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验等。
并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诚恳、当庭认罪、悔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家属最大程度得到慰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花时间听取本案的审理,我代表被告人XXX给您报告以下情况:
事故发生于XXXX日,当时被告人XXX乘坐电动自行车驾驶经过XX路段,因为当时驾驶的速度较快,突然发现行驶的前方有行人,只能紧急刹车,结果由于操作不当,自行车发生侧翻,造成行人受伤。
被告人XXX由于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车未携带有效驾驶证件,以及行驶中产生的危险犯罪行为,系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被告人XXX也有一定正当辩护,由于当时车速较快,被告人XXX紧急刹车,未能及时控制车辆而造成侧翻,他紧急情况下,仅仅致使他没有有效控制自己的车辆造成肇事行为,这并不能完全作为被告人XXX 故意肇事的证据。
因此,我们也请求法官考虑被告人XXX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XXX的自我解脱将被告人XXX的处理减轻,以帮助被告人XXX尽快反省自己,弥补自己的过失,从而实现被告人XXX最终的赎罪及成长。
最后,我代表被告人XXX再次向法官表达诚挚的歉意,也请求法官的厚爱和看护。
谢谢!。
交通事故责任辩护词

交通事故责任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律师,针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我提出如下辩护词。
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的情节和条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被告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由预见性负起各自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经验丰富,但由于对方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未具有过错。
其次,事故中对方车辆的超速行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和证词,对方车辆以超速行驶且无视交通信号灯红灯的情况下冲入交叉路口,与被告人的车辆发生了剐蹭。
若对方车辆没有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那么本次事故很有可能得以避免。
因此,对方车辆的超速行驶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还需要考虑到意外因素的可能性。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当时正值下大雨的天气,视线不佳,道路湿滑,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被告人并未预料到对方车辆会以如此高速行驶且闯红灯,他在事发前已经减速准备停车,但由于天气和道路状况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避免与对方车辆的碰撞。
这些意外因素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对责任的划分进行合理的评判。
最后,事故过程中无人受伤,仅仅造成车辆的轻微刮蹭,对方车辆并未停车等待交警的到来,而是迅速离开了现场。
这种行为表明对方车辆的驾驶员也并未将事故当作一件严重的事情对待。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员采取逃逸行为,那么他也应当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的辩护理由,我认为被告人对此事故并无过错,事故责任应当由多方共同分担,而非全责归咎于被告人。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该案,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谢谢您的审理。
被告人辩护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辩护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辩护
词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方,特此提交本辩护词,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相关观点,以期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一、事实背景
1. 本案发生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路口,当事人A驾驶车辆与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 事故经过及责任界定:我向车辆直行,并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然而,事故发生时,当事人A闯红灯并且未按规定给予让行信号,直接撞击到我的车辆。
因此,事故责任应由当事人A承担。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x条规定,所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都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和交通规则。
当事人A不按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且未给予必要的让行信号,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应当负有全部事故责任。
三、相关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上我车辆损毁严重的照片,以证明事故的严重性及责任方。
2. 监控视频:提供附近监控录像,可清楚记录当事人A闯红灯的情况,证明其违规行为。
四、本辩护词的请求
本辩护词提出以下请求并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1. 请求法庭确认当事人A应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请求法庭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条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请求法庭正视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保护公平和正义。
衷心感谢法庭给予了解的机会和公正的审理。
原告人签名:
日期:。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辩护。
我⾸先对受害⼈xx因不慎遇难⾝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及另外两位伤者表⽰慰问。
辩护⼈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属于⾃动投案、如实交代⾃⼰的罪⾏,应当按⾃⾸处理。
1、被告⼈在发⽣交通肇事后,在第⼀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的⼿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员抢救伤者将被害⼈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损失扩⼤;2、从被告⼈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因xx⾝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xx进⾏询问,12⽉28⽇将xx传唤⾄公安机关进⾏羁押,在整个过程,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为。
3、从被告⼈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上述⼏个⽅⾯归纳,辩护⼈认为,被告⼈的⾏为具备⾃⾸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犯论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动投案,构成⾃⾸的,因上述⾏为同时系犯罪嫌疑⼈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规定:“对以⾃⾸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依法具有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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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辩护词
以下小编整理的,供大家参考交通事故辩护词,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
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
因为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
为此特作以下的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
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
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 (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实“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实,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
以上这些证据证实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没有受到非正常外力冲击。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
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XX)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是由于钟晓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至此,本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郑雪芳在二轮摩托车后座掉下的真正原因不明,到底是遭受非正常外力造成的呢?还是郑雪芳自身原因造成的呢?……,无法落实。
所以从关键的证据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分析,无法得出钟晓安上述违章行为是事故的原因。
相反从前述的辩护理由得知,摩托车的性能良好,完全可以说明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没有因
果关系。
其次,钟晓安不戴头盔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联系。
即使本案钟晓安没有违章,也会因其没有报案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故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特征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亡后果发生,或对于伤亡结果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其因果关系有较高的要求,不包括一般性的引起。
本案钟晓安前述违章行为,对伤害后果根本不存在原因力,不用说有一般性的引起,更不用说存在决定性作用。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审判决上述指控纯属主观臆造,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一审庭审时公诉人认为,钟晓安允许郑雪芳没戴头盔手拿方便面及蝤蠓侧坐在摩托车的后
座上,属于违章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本辩护人认为,前述观点不能成立:第一,受害人手拿东西侧坐在摩托车后座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否则,请指出相应法律的法条依据。
第二,受害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反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由钟晓安承担责任也于法不符。
第二,郑雪芳从后座掉下,合理的解释应是自身头晕所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郑雪芳已怀孕三个月,并有妊娠反应,常有恶心、纳差、头晕的症状。
20XX年5月4日郑雪芳因坐车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而到塘下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1)早孕、(2)晕动症(见一审卷宗p18),所谓晕动症就是晕车、晕船等疾病的统称(见内科学p889,一审卷宗p15)。
据钟晓安供述得知,当天郑雪芳因妊娠反应未进食。
所以,受害人自身存在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头晕等客观情况。
其次,从证人赵忠锡、余国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得知,掉下时郑雪芳没有任何呼叫声,也没有用手抓扯被告人的身
体或衣服,这充分说明受害人掉下前意识是障碍的,否则,肯定会有应急反应,如喊叫等。
最后,从法医鉴定分析得知,受害人是脑干损伤、后枕部骨折,符合意识障碍所致的一头栽下的摔伤特征。
从以上这些情况分析可知,受害人从后座掉下,符合头晕等意识障碍所致,与钟晓安行为无关。
一审判决也根本无法合理排除这一情况。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
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同等”
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
“同等责任”
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
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宋、梁二人应当分别相同地共同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也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
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宋、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
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应当把梁该承担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身上。
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格处罚。
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案卷中《关于宋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实,因而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
这也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谢各位!
此致
临汾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临汾市律师:刘保庆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