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模拟法庭民事模拟

模拟法庭-民事模拟————————————————————————————————作者:————————————————————————————————日期:民事模拟第一部分案情介绍2011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史小林(男,38岁)持2361518驾驶证,驾驶黑A58992号轿车,沿道里区抚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杨仁艳(男,77岁)撞伤。
第二部分人员分配审判长:易德华审判员:彭张燕、格蓉雍熙书记员:唐丹原告委托代理人:仁称洛尔日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证人:谢志英原告:杨仁燕被告:史小林、付晓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丽)值庭法警:李琼第三部分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

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辩论意见审判员:根据在庭前对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以下辩论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和重视。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对于原告尹正明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项不合理: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比病历资料上载明的住院天数多了一天,应当减去。
2、诊断证明上针对营养费的医嘱没有写明具体天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请法庭酌情减少。
3、原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错误。
事故发生在xx年,住院和护理都是在xx年,应当按照xx年护理行业平均工资来计算,而原告计算的标准是xx年,明显错误。
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纳税证明等证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5、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
二、对于原告尹畅含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项不合理:1、原告尹畅含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2、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同尹正明的一样,数额过高。
3、护理费的计算应当以xx年的标准为基数。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数额过高。
以上辩论意见,望法庭采纳。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全解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首先是聘请律师准备起诉材料或应诉,依法向第一审法院起诉、取得诉讼结果后,对诉讼结果进行法律分析,然后确定是否上诉,依法上诉,取得二审诉讼结果,最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
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_交通事故诉讼辩论材料。
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钢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章行为,但因现场无法复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有两个份保险,牵引车和挂车各办了一份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合计可达24.4万元。
丁某生前离异,与寡母幼子共同生活。
如果当事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原告如何诉讼?被告如何答辩?法院如何裁判?原告丁某母亲及其子女,被告保险公司、司机许某、某钢公司原告诉称,2010年6月3日,丁某与许某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许某为某钢公司司机,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属于某钢公司。
根据《侵权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某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许某负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发》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赔偿死亡赔偿金399 560元、丧葬费18 048.5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467 608.5元;2、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24.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钢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诉讼时效为1年,已过。
2、责任事故无法认定,虽然许某有违章行为,但是与导致丁某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被告许某辩称:我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我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事故划分责任,我公司无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2另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3本案属交强险案件,应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确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早上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提出我的辩论意见。
本案件涉及到一起交通事故,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辩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证据。
在我们的证据中,有多个目击证人对事故的发生进行了描述,而这些描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有的证人称当事人甲驾驶车辆时速较快,而另一些证人则称当事人乙违反交通规则。
这种矛盾的证词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我们还有交通监控录像和车辆黑匣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显示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而当事人乙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使用转向灯。
这些证据都表明,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而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未超速行驶,也未违反交通规则,而当事人乙则未使用转向灯,违反了交通规则。
因此,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乙的车辆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坏,而当事人甲的车辆只是轻微受损。
因此,根据损失的大小来看,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而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根据损失的大小,当事人乙应当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件的辩论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谢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
词
尊敬的法庭: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方,有必要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
现将我方反驳词如下:
被告方声称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我们承担,但我们坚信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
首先,我方认为事故是由被告方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根据现场证据及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事故发生时,我方的车辆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而被告方的车辆却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且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被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被告方声称我们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
我方在事故前行驶稳定,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定,也没有对被告方的行驶造成任何影响。
被告方提到我们的车辆没有及时闪避避免事故,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我们的指责过于
苛刻。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我们尽力避让,但由于被告方的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出闪避反应。
最后,被告方提出了我们在车辆维护方面存在疏忽,导致事故
发生的观点。
但我们坚称我们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了位,同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车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被告方对我方的
指责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仅凭主观猜测是不足以推翻我们对车辆维
护情况的证明。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方提出的观点是站
不住脚的。
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被告方的
不当行为才是直接原因。
希望法庭能公正地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方
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原告方。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调解的提出: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

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技巧何之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一、诉讼时机的选择技巧什么时间提起诉讼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见,同样一个案件在2006 年9月份起诉和在2007 年3月份起诉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不一样的。
提起诉讼时还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该法律或解释对我方诉讼是否有利。
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技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市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苏省统计数据,而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安徽省统计数据,而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统计数据。
最新整理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同等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
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
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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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下面是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
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同等”
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
“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
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
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宋、梁二人应当分别相同地共同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也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
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宋、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
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应当把梁该承担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身上。
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格处罚。
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案卷中《关于宋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实,因而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
这也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谢各位!
此致
临汾市法院刑事审判庭
临汾市律师:刘保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
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
因为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
为此特作以下的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
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 (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实“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实,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
以上这些证据证实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没有受到非正常外力冲击。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
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
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XX)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是由于钟晓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至此,本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郑雪芳在二轮摩托车后座掉下的真正原因不明,到底是遭受非正常外力造成的呢?还是郑雪芳自身原因造成的呢?……,无法落实。
所以从关键的证据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分析,无法得出钟晓安上述违章行为是事故的原因。
相反从前述的辩护理由得知,摩托车的性能良好,完全可以说明摩托车没有上牌照与本案的危害后果没有因
果关系。
其次,钟晓安不戴头盔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联系。
即使本案钟晓安没有违章,也会因其没有报案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故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特征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违章行为直接导致伤亡后果发生,或对于伤亡结果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其因果关系有较高的要求,不包括一般性的引起。
本案钟晓安前述违章行为,对伤害后果根本不存在原因力,不用说有一般性的引起,更不用说存在决定性作用。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审判决上
述指控纯属主观臆造,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一审庭审时公诉人认为,钟晓安允许郑雪芳没戴头盔手拿方便面及蝤蠓侧坐在摩托车的后
座上,属于违章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本辩护人认为,前述观点不能成立:第一,受害人手拿东西侧坐在摩托车后座不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否则,请指出相应法律的法条依据。
第二,受害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不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反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受害人自己的行为,由钟晓安承担责任也于法不符。
第二,郑雪芳从后座掉下,合理的解释应是自身头晕所造成的。
事故发生时,郑雪芳已怀孕三个月,并有妊娠反应,常有恶心、纳差、头晕的症状。
20XX年5月4日郑雪芳因坐车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而到塘下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1)早孕、(2)晕动症(见一审卷宗p18),所谓晕动症就是晕车、晕船等疾病的统称(见内科学p889,一审卷宗p15)。
据钟晓安供述得知,当天郑雪芳因妊娠反应未进食。
所以,受害人自身存在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头晕等客观情况。
其次,从证人赵忠锡、余国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得知,掉下时郑雪芳没有任何呼叫声,也没有用手抓扯被告人的身体或衣服,这充分说明受害人掉下前意识是障碍的,否则,肯定会有应急反应,如喊叫等。
最后,从法医鉴定分析得知,受害人是脑干损伤、后枕部骨折,符合意识障碍所致的一头栽下的摔伤特征。
从以上这些情况分析可知,受害人从后座掉下,符合头晕等意识障碍所致,与钟晓安行为无关。
一审判决也根本无法合理排除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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