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交通肇事罪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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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理想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咱们谨代表自己及原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被告人表示慰劳。

一、原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普通,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以至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普通。

二、原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具有悔罪体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解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原告人孙XX的签字证明原告人停车报警、等候解决的理想。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原告人孙XX的到案状况阐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说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显著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在开庭审理之前,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 事故责任非全归被告事实是证明的基石,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目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交警的勘验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相反,被告人操控得当,在事发时保持了适当的车速,并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以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

然而,由于受到对方车辆的突然变道,被告人无法完全避免碰撞。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被告的身上。

2. 被告人无恶意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只是在日常的驾驶过程中临时遭遇了一个突发状况,而他能够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减小后果。

被告人是一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习惯。

他对交通规则都有着深入的了解,并积极遵守。

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还是事故发生时的临机应变,都可以看出其缺乏恶意和故意的意图。

3. 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而是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被告人具备出色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他绝不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人。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深知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有意愿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弥补和修复造成的损失。

4. 重罚不适用于被告人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判决时的量刑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容忽视,但根据被告人的驾驶记录和过往行为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负责任、合规驾驶的司机。

以往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行为的他,证明了他的能力和素质。

如果法庭过于严厉地处罚被告人,可能会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并考虑到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和对事故的主动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N市S区人民法院: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夏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就夏某在S区某地二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时参考。

一、定罪问题:交通事故参与人被害人存在自杀可能,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指控夏某交通事故犯罪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1、在交通事故前被害人行为有自杀迹象。

被害人的妻子说,被害人在平时自卑内向,懒散消沉,妻子朱某能干外向,被害人与朱某无法交流沟通,夫妻常为琐事争吵。

事发前几天,朱某去北京做微商,被害人坚决反对,又无可奈何。

当晚被害人给朱某打电话说要寻短见,自杀了事。

侦查人员了解的情况是,当晚,被害人的姐姐一起与被害人在DRF旁边的肯德基饮酒,被害人借酒消愁,喝酒到6月29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害人才与姐姐分开。

被害人在G区DF租的房子,因朱某没有在家,没有回家。

在公路上乱窜。

2、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有自杀行为。

夏某证实,上午四时,夏某开车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被害人突然张开双臂扑向汽车,当场死亡。

如果被害人是正常拦车,他不会站在路中间,更不会张开双臂,更不会扑向快速行驶的汽车。

被害人面对死亡危险,没有不是回避,而是自主积极投入危险。

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害人蓄意自杀。

3、被害人尸检伤情符合自杀特征。

载明,被害人尸体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即身体正面),而“背部未受压”;同时,“左侧颞骨、额骨骨折”,“以左侧额颞顶枕部明显”,“左侧颞叶片状脑挫伤,小脑左叶片状挫伤”,“左胸部第5、6、7肋近脊柱骨折,致左胸积1000ml”,“双小腿膝关节下方见胫腓骨骨折”。

伤情表明,被害人是正面受到撞击,夏某在事发时往左向避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还原真相,我要向各位展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基础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

以下是我为此辩护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事故发生时的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面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不能将被告人的无奈归咎于其过失或者故意。

二、交通环境的复杂性
现代交通环境异常复杂,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

然而,在我们的城市里,交通规则常常被无视,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行为不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相反,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四、被告人的良好驾驶记录
被告人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责任心,不太可能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谢谢大家!。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各位在座的各位亲友: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而我将尽力为被告人辩护,揭示案件的真相,并为他争取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他是一个勤奋、正直的普通人,他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记录。

因此,他并不是一个肇事罪的常犯,而是一次悲剧性的意外。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我的当事人正在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家。

他并没有任何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然而,不幸的是,他在一个十字路口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

根据调查结果,这起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严重损坏,并造成对方司机受伤。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要强调的是,这起事故并非完全由我的当事人所造成。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得知,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也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他们的车辆在红灯亮起之前就已经闯入了路口,这是一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可能会提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我的当事人的过错。

但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他的过错。

我们必须看到,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因素。

单凭一些片段的证据,是无法全面了解事故的真相的。

此外,我还要提醒各位,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后果而对被告人进行过度惩罚。

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损坏和对方司机的受伤,这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作为一个有家庭的人,他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这里,我想要向各位陪审团成员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是否愿意接受过度的惩罚?如果你们是被告人,你们是否愿意被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忽视被告人的权益。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成功范文)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成功范文)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征得阎**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认真阅卷、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勘验后,积极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验等。

并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诚恳、当庭认罪、悔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家属最大程度得到慰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

交通肇事罪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

交通肇事罪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3年9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行至W 县Y路段时,因王某驾车注意力不集中,紧急处置不当,撞倒了在右前方人行道的行人何某、胡某、梁某及吴某。

造成被害人何某、胡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梁某、吴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系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辩护人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胡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吴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辩护。

我⾸先对受害⼈xx因不慎遇难⾝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及另外两位伤者表⽰慰问。

辩护⼈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属于⾃动投案、如实交代⾃⼰的罪⾏,应当按⾃⾸处理。

1、被告⼈在发⽣交通肇事后,在第⼀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的⼿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员抢救伤者将被害⼈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损失扩⼤;2、从被告⼈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因xx⾝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xx进⾏询问,12⽉28⽇将xx传唤⾄公安机关进⾏羁押,在整个过程,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为。

3、从被告⼈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上述⼏个⽅⾯归纳,辩护⼈认为,被告⼈的⾏为具备⾃⾸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犯论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动投案,构成⾃⾸的,因上述⾏为同时系犯罪嫌疑⼈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规定:“对以⾃⾸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依法具有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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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交通肇事罪案轻判
案情简介
1月份,张某某亲属联系到我方,希望我们能为张某某辩护,涉及交通肇事罪,家属都很激动,认为张某某没有任何错误却被抓入公安局,我方暂时稳定家属的情绪后,马不停蹄到达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以求最快速度帮助当事人。

2008年4月4日17时 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农用车沿国道由河源市往惠州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小金口路段时,在测试其所驾驶的农用车制动性进行紧急刹车时,造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银翔轻便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唐某某受重伤、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惠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为:“张某某驾车
发生事故后逃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某无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刑事部分。

上诉人主观无过失,应作意外事件处理,事故的发生因为是由于摩托车刹车不住才导致追尾相撞的
后果发生。

本案第2011-1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故上诉人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附带民事部分。

唐某某有借附带民事诉讼欺诈上诉人之嫌,在医药费收据金额中,在市中心医院收据金额为19534.69元,该费用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已纳入第二次补报,不应属于本次计算医疗费用之列,属重复报销;从住院时间看,县人民医院住院54天,市中心医院住院22天,两处合计共住院76天,而所提供的发票收据的时间则为450天,金额同54天中的费用一致,同时唐某某没有提供医院查房记录来证实其住院的证据,由此可证明唐某某住院费用为115414.64元的虚假。

其次,以公安部门的法医鉴
定作为民事部分赔偿的依据不足,对其伤残鉴定在一审中要求作出重新鉴定,请求依法对唐某某的伤情根据原住院诊断作重新鉴定。

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本着“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改判上诉人张某某无罪和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最后,虽然民事上我方当事人张某某需要赔偿损失,但刑事上,张某某成功达到缓刑,并没有实际入狱,家属感到很欣慰。

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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