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理想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咱们谨代表自己及原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被告人表示慰劳。
一、原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普通,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以至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普通。
二、原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具有悔罪体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解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原告人孙XX的签字证明原告人停车报警、等候解决的理想。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原告人孙XX的到案状况阐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说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显著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在开庭审理之前,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 事故责任非全归被告事实是证明的基石,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目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交警的勘验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相反,被告人操控得当,在事发时保持了适当的车速,并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以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
然而,由于受到对方车辆的突然变道,被告人无法完全避免碰撞。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被告的身上。
2. 被告人无恶意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只是在日常的驾驶过程中临时遭遇了一个突发状况,而他能够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减小后果。
被告人是一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习惯。
他对交通规则都有着深入的了解,并积极遵守。
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还是事故发生时的临机应变,都可以看出其缺乏恶意和故意的意图。
3. 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而是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被告人具备出色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他绝不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人。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深知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有意愿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弥补和修复造成的损失。
4. 重罚不适用于被告人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判决时的量刑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容忽视,但根据被告人的驾驶记录和过往行为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负责任、合规驾驶的司机。
以往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行为的他,证明了他的能力和素质。
如果法庭过于严厉地处罚被告人,可能会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并考虑到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和对事故的主动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还原真相,我要向各位展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基础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
以下是我为此辩护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事故发生时的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面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不能将被告人的无奈归咎于其过失或者故意。
二、交通环境的复杂性
现代交通环境异常复杂,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
然而,在我们的城市里,交通规则常常被无视,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行为不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相反,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四、被告人的良好驾驶记录
被告人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责任心,不太可能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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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经xxx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向他进行了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做了必要的调查工作。
就本案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死亡后果,在交警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主观上,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次事故纯属于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害人过错也是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通公交二认字【】第0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由于被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时没有转向指示灯,更没有确认路口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变道,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一致,均能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家人均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困难,但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人及妻子、子女都患有疾病,均多次住院治疗。
被告人本人长期患有疾病,久治不愈,且正在评残。
其妻子持有残疾人证,为三级残疾人,被告人为其监护人。
因被告人无财产,无积蓄,故赔偿一事双方一直未达成一直意见,但被告人愿将自家唯一的住房折抵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一方。
六、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成功范文)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征得阎**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认真阅卷、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勘验后,积极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验等。
并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诚恳、当庭认罪、悔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家属最大程度得到慰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花时间听取本案的审理,我代表被告人XXX给您报告以下情况:
事故发生于XXXX日,当时被告人XXX乘坐电动自行车驾驶经过XX路段,因为当时驾驶的速度较快,突然发现行驶的前方有行人,只能紧急刹车,结果由于操作不当,自行车发生侧翻,造成行人受伤。
被告人XXX由于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车未携带有效驾驶证件,以及行驶中产生的危险犯罪行为,系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被告人XXX也有一定正当辩护,由于当时车速较快,被告人XXX紧急刹车,未能及时控制车辆而造成侧翻,他紧急情况下,仅仅致使他没有有效控制自己的车辆造成肇事行为,这并不能完全作为被告人XXX 故意肇事的证据。
因此,我们也请求法官考虑被告人XXX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XXX的自我解脱将被告人XXX的处理减轻,以帮助被告人XXX尽快反省自己,弥补自己的过失,从而实现被告人XXX最终的赎罪及成长。
最后,我代表被告人XXX再次向法官表达诚挚的歉意,也请求法官的厚爱和看护。
谢谢!。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能帮到你。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
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
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
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
“等”,是齐一,等同。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辩护。
我⾸先对受害⼈xx因不慎遇难⾝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及另外两位伤者表⽰慰问。
辩护⼈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属于⾃动投案、如实交代⾃⼰的罪⾏,应当按⾃⾸处理。
1、被告⼈在发⽣交通肇事后,在第⼀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的⼿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员抢救伤者将被害⼈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损失扩⼤;2、从被告⼈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因xx⾝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xx进⾏询问,12⽉28⽇将xx传唤⾄公安机关进⾏羁押,在整个过程,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为。
3、从被告⼈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上述⼏个⽅⾯归纳,辩护⼈认为,被告⼈的⾏为具备⾃⾸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犯论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动投案,构成⾃⾸的,因上述⾏为同时系犯罪嫌疑⼈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规定:“对以⾃⾸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依法具有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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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N市S区人民法院: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夏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就夏某在S区某地二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时参考。
一、定罪问题:
交通事故参与人被害人存在自杀可能,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指控夏某交通事故犯罪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1、在交通事故前被害人行为有自杀迹象。
被害人的妻子说,被害人在平时自卑内向,懒散消沉,妻子朱某能干外向,被害人与朱某无法交流沟通,夫妻常为琐事争吵。
事发前几天,朱某去北京做微商,被害人坚决反对,又无可奈何。
当晚被害人给朱某打电话说要寻短见,自杀了事。
侦查人员了解的情况是,当晚,被害人的姐姐一起与被害人在DRF旁边的肯德基饮酒,被害人借酒消愁,喝酒到6月29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害人才与姐姐分开。
被害人在G区DF租的房子,因朱某没有在家,没有回家。
在公路上乱窜。
2、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有自杀行为。
夏某证实,上午四时,夏某开车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被害人突然张开双臂扑向汽车,当场死亡。
如果被害人是正常拦车,他不会站在路中间,更不会张开双臂,更不会扑向快速行驶的汽车。
被害人面对死亡危险,没有不是回避,而是自主积极投入危险。
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害人蓄意自杀。
3、被害人尸检伤情符合自杀特征。
载明,被害人尸体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即身体正面),而“背部未受压”;同时,“左侧颞骨、额骨骨折”,“以左侧额颞顶枕部明显”,“左侧颞叶片状脑挫伤,小脑左叶片状挫伤”,“左胸部第5、6、7肋近脊柱骨折,致左胸积1000ml”,“双小腿膝关节下方见胫腓骨骨折”。
伤情表明,被害人是正面受到撞击,夏某在事发时往左向避免。
事发当时,夏某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如果被害人是正常行走,被害人应是背部受到撞击,伤情应在背部而不是正面。
这说明被害人极有可能在原地等待车辆到来,在车辆临近时而突然起身,张开双臂,冲向汽车。
被害人是自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4、被害人与其家属在交通事故前后表现不合常理,足以印证被害人死于自杀。
(1)夏某证实,被害人车祸发生后,被害人的姐姐到现场,并未感到惊讶、悲痛,只是淡淡说了句“这一下不得闹了,死了就安逸了。
”
(2)在事发现场,办案警察从被害人的身上搜到了被害人与朱某的结婚证。
(3)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张某证实,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张某发现被害人的妻子、姐姐、父母亲并不悲伤,他们的表现与常人不同,值得怀疑。
(4)朱某在录音中说,被害人生前遇事不往好处想,生活消极,有自杀倾向。
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晚,告知她不想活了。
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的母亲和姐姐一直埋怨被害人的死亡是朱某造成的,一直责怪是朱某。
(5)交通事故发生前,朱某与被害人已经有二个小孩。
交通事故发生前朱某怀有身孕,却要只身去北京,被害人扬言说要去海外打工。
双方存在矛盾。
朱某及其亲友却在公安证据中
极力掩饰这些矛盾,并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6)证人王某(被害人的姐姐)在交通事故前突然给被害人打电话,违背常理,王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7)交通事故当晚,被害人与王某喝酒到深夜,几个亲友在场,为啥喝酒?饮酒后为啥被害人没有回家,而是在公路上瞎逛。
各方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害人家人事前有所预见的,被害人不是死于夏某的驾驶过失,而是死于被害人蓄意自杀。
交警大队未查明被害人平时表现、事发前通话记录、微信QQ聊天情况、以及被害人当晚行动轨迹以及相应监控视频(含当晚饮酒)、也没有深入调查被害人的关系人,特别是没有调查被害人的父母。
因此,被害人死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量刑情节:
1、夏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属于自动归案,应当认定自首。
2、夏某积极赔偿。
3、夏某家庭极度困难。
4、夏某一贯表现良好。
夏某一贯做事认真,勤奋踏实,任劳任怨,表现良好,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些年,夏某家庭出现多种变故,父亲去世,母亲失明,妻子多病,幼儿患病。
夏某一人苦撑一个家。
这些年,夏某在打工不顺,生意亏本,现外债累累。
为了谋生来南充市做点小生意,又发生交通事故。
夏某的各种遭遇让人唏嘘,值得同情。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案错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案。
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严格审查本案。
依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裁判规则,本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夏某判决无罪,由贵院组织双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国君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裁判理由以及判决结论:
被害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也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在人行道上行走。
那种认为有路行人就有权走的观点已经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知,而是视规则为垃圾的粗暴,其变相鼓励行人违法,是不足取的。
事故路段有人行道,被害人即便要折身往川北农贸市场方向走,也可至对面街道或者就在其当时所在道路侧走人行道。
被害人不是横过道路,故不存在横过道路的路权之争。
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该行为是明显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没争议;其在逆行中,发现机动车向自己驶来后没有避让,被告人夏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是开了车灯的,被害人能够在较远处发现朝自己开来的车辆的,因此,应该立即避让而不避让仍然逆行,是重大过失,也是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被害人醉酒,对其受伤后胸腔出血造成一定影响,从而与其死亡具有一定的联系,也应当纳入是否是造成死亡后果(入罪要件事实)的原因范围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死亡一人,机动车驾驶人在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将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划分交通事故各方责任是定罪根据。
如何确定本案中被告人夏某与行人被害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实是个自由裁量问题,合议庭对此出现了被告人夏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歧,后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按照过失犯罪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夏某超速行驶,以及疏忽大意,该及时发现被害人在道路上逆行而未及时发现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大于被害人在道路上逆行,遇见行驶车辆没有避让的责任。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夏某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公安民警的调查处理,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系自首。
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审委会决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被告人夏某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