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代理意见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原告/被告代理人,就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情概述
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或被告,视角色而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路段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是由于被告(或原告,视角色而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划分了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或原告)负有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
二、侵权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或原告)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损害赔偿请求
基于原告的实际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等,均有相关单据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支持。
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或原告)对上述损失进行全额/相应比例赔偿。
四、法律责任承担
鉴于被告(或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明显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故请求法庭在判决中彰显公平正义,有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审理此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实际代理意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详细撰写。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本模板】

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代理人和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3.代理意见:例:一、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4.结尾: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在大家的生活中,对于交通事故是越来越常见的一件事情了,因为驾驶人的不安全驾驶或者是违章驾驶的情况的话是非常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进行权利维护的时候,我们选择以诉讼方式为之往往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在诉讼中需要准备诉讼代理词,现在,的小编就来告诉你怎么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
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宏伟违章行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案被告***作为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xxx交通事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后期康复训练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损失均应予以支持。
1、关于医疗费问题。
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详细具体、客观真实。
原告被撞伤后,于2012年10月8日,就诊治疗,至2012年11月09日出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产生医疗费总计为37837.90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2、关于误工费问题。
原告的误工时间及误工费用客观真实。
原告为资深中医,常年从事稳定的医生工作,结合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告月平均收入为85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结合原告误工8个月的事实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误工费68000元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护理费问题。
原告受伤以来,因多处骨折,长时间不能自理、活动受限,需要护理,医院持续建休至2013年6月9日。
原告的护理人刘俊海总计领取护理费27960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主张护理费护理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给予支持。
4、关于交通费问题。
原告受到损害后,要遵医嘱就诊、复查、开药,至今累计几十趟往返于医院与家之间。
因原告身体活动受限,每次需两人陪同就诊,又因从家到医院打车不便,使用私家车往返,造成大量交通费和停车费损失。
被告向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2166元,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费用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5、关于营养费问题。
因原告受伤系多处骨折,多处挫伤失血并手术治疗,不加强营养极不易恢复。
交通事故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员:我接受本案原告杨**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3月26日,原告诉被告王*、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承办法官杜继霞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调解结案。
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进一步的自愿平等协商,就原告的鼻子和牙齿的后续治疗赔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可以直接证实,被告王*中、王*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其鼻子、牙齿受到损伤且必须后续治疗表示认可。
二被告均对协议内容签字、按手印。
协议的内容是二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调解协议中体现的牙齿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有事实根据。
通过原告交通事故病历中郑州大学洛阳中心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螺旋CT 扫描报告单影像号: B1705260 显示,原告双侧鼻及上颌骨额突多处骨质断裂,断端分离错位,鼻中隔前上缘局部骨质连续性中断。
邻近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偏,双侧中鼻甲气化。
由此可见,原告的面部、鼻子、上颌骨额突及周围组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原告治疗牙齿的门诊部病历显示,原告11 牙唇向位近中扭曲,12 牙舌侧位,11,12,13,21,22,23,与下颌咬合无接触。
根据医疗常识,以上牙齿系上排正中间六个牙齿牙根与上颌骨相连。
交通事故外力致使原告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邻近软组织肿胀,势必会伤害到相对较为突出的上排牙齿。
本次后续医疗费正是上排正中间六颗牙列不齐进行的隐形矫正产生的必要费用。
三、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质疑。
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其与被告王*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直到2018年12月22日,被告王*对原告的治疗牙齿行为没有异议,由于被告王*看到医疗费无法医保保险以及费用较高,删除原告微信后拒赔。
被告代理人称二被告其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受到引诱,签订调解协议,实属荒谬,毫无根据。
四、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可能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就该如何赔偿,要赔偿多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
但一般情况下事故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
这时事故当事人就会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来代其进行辩护。
委托代理就涉及到代理词的书写。
那么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该如何书写呢?下面小编就为您做相关介绍。
▲交通事故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11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原告无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11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被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四***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负连带责任。
四、本案应当先由***公司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对于保险金额中超出强制险部分的,由***公司以及***公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公司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晋**少林客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公司投保也在保险期间内。
(一)、强制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对于保险金额中超出强制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权的规定,也在法理上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文规定了,对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言下之意,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五、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六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6456.8元(其中***185385.2元、***76436.3元、***59502.3元、***35133元)。
(一)除原告***外其他三原告医疗费共计147434.3元。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原告住院治伤期间的医疗费147434.3元被告理应支付:1、原告***医疗费:1488.8元(县医院部分)+2843.5元(太原医院部分)+1.2万元(取内固定术费用)= 16332.3元。
2、原告***翻修手术费用12万元。
3、原告***医疗费:1102元(县医院部分)+1万元(取内固定术费用)= 11102元。
对后续治疗费情况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对原告***、***因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术,内固定必须取出。
***医院作出的二次手术费用证明取左手内固定术费用分别12000元、10000元;医院对原告郝银进行了左股骨头置换术,诊断证明书、***医院二次手术费用证明***后期需做髋关节翻修手术,翻修手术费用一次约需6万元,以翻修两次计算,翻修手术费用约需12万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被告理应赔偿。
(二)、四原告误工费共计18300.7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从2011年5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到2011年9月16日,共131天,四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分别为:1、原告***误工费:2600元÷30天×131天=11397元;2、原告***误工费:4736.3元÷365天×131天=1703元;3、原告***误工费:800元÷30天×131天=3497.7元;4、原告***误工费:4736.3元÷365天×131天=1703元;(三)、四原告护理费共计69744.4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即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1、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子**护理,共计131天。
原告子**在山西伟厦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4800元,有山西伟厦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为证。
,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4800元/月÷30天×131天=20960元。
2、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子**护理,共计131天。
原告之子**在*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工作,月工资2171元,有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证明为证。
,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2171元/月÷30天×131天=9484.4元。
3、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由于部分自理能力丧失,一直由其丈夫段亮军护理,共计131天。
原告之夫段亮军在赤土华村危房改造工程中为技工,日工资150元,有镇政府、赤土华村委会的证明为证。
因此段亮军实际减少的收入是150元/天×131天=19650元。
4、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子***护理,共计131天。
原告子***在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日工资150元,有建筑工程公司及上龙泉村委会的证明为证。
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是150元/天×131天=19650元。
(四)、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2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
因此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50元/天×131天=6550元(五)、四原告营养费1572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四个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伤残两个十级、一个八级,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每天30元的营养费并不为过(30元/天×131天=3930元),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六)、四原告交通费180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原告***、原告***、原告***的亲属在案发当日因事情紧迫而从本村租车至县医院开支100元,住院期间几次回家为病人去取生活必需品或为处理事故等也开支了一定的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车票,但这也符合我们娄烦人的习惯的,每人主张交通费300元并不为过。
原告***的儿子在案发当日因事情紧迫而从柳林租车至**县医院开支400元(已提供证据),去**医院检查租车费500元,共计900元交通费。
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七)、三原告伤残赔偿金49257.4元(原告***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山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36.3元,因此伤残赔偿金为:1、原告***伤残赔偿金4736.3元×20年×(10%+2%)=11367元(拾级伤残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