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
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
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 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精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2010-03—0516:27:1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受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原告胡保根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周顺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经过此次的法庭调查、质证,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和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三个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一、原告的滑到摔伤是否因被告摊晒铁屑造成?责任有多大?1、原告的滑到摔伤,就是因被告非法占道摊晒炙热铁屑,扎破原告的前轮轮胎而造成的.(1)根据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7年7月30日做出的公(洪)物证车检(痕)字【2007】270号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原告的踏板轻便摩托车前轮轮胎因扎卷曲铁丝而破裂,左侧痕迹系向左则倒地,与地面相碰擦而形成。
(2)2007年7月30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做出的(2007)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明确说明:原告胡保根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天祥大道由西向东行使在该路带湖村地段,遇村民被告周顺根在公路上摊晒炙热铁屑,原告胡保根驾车驶过该铁屑时滑倒被炙热铁屑烫伤。
对此事实认定,被告周顺根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2、被告周顺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一半的事故和赔偿责任.(1)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以下简称高新大队)做出的(2007)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保根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顺根占用道路,妨碍交通,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对此责任认定不服,请求法院予以更正。
(2)高新大队在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有明确的说明,如果没有被告周顺根非法占用道路摊晒炙热铁屑,妨碍交通,就没有此次事故的发生;如果被告周顺根在摊晒炙热铁屑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阻隔通行的标志,此次事故也可能不会发生。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受原告的委托,由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关于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事故的基本事实。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
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元2、误工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法律有据.3、护理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员:我接受本案原告杨**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3月26日,原告诉被告王*、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法院承办法官杜继霞的主持下,自愿平等协商调解结案。
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进一步的自愿平等协商,就原告的鼻子和牙齿的后续治疗赔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可以直接证实,被告王*中、王*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其鼻子、牙齿受到损伤且必须后续治疗表示认可。
二被告均对协议内容签字、按手印。
协议的内容是二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调解协议中体现的牙齿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有事实根据。
通过原告交通事故病历中郑州大学洛阳中心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螺旋CT 扫描报告单影像号: B1705260 显示,原告双侧鼻及上颌骨额突多处骨质断裂,断端分离错位,鼻中隔前上缘局部骨质连续性中断。
邻近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偏,双侧中鼻甲气化。
由此可见,原告的面部、鼻子、上颌骨额突及周围组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原告治疗牙齿的门诊部病历显示,原告11 牙唇向位近中扭曲,12 牙舌侧位,11,12,13,21,22,23,与下颌咬合无接触。
根据医疗常识,以上牙齿系上排正中间六个牙齿牙根与上颌骨相连。
交通事故外力致使原告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邻近软组织肿胀,势必会伤害到相对较为突出的上排牙齿。
本次后续医疗费正是上排正中间六颗牙列不齐进行的隐形矫正产生的必要费用。
三、调解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提出任何质疑。
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其与被告王*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直到2018年12月22日,被告王*对原告的治疗牙齿行为没有异议,由于被告王*看到医疗费无法医保保险以及费用较高,删除原告微信后拒赔。
被告代理人称二被告其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受到引诱,签订调解协议,实属荒谬,毫无根据。
四、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本案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争议,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
被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不幸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测等客观证据,依法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具体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并对双方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与评估。
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们充分尊重并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该认定是基于专业判断、现场证据及法律法规的综合考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即便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我们也注意到原告在事故中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因此,恳请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因素,合理减轻被告的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在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或发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行为,合理调整责任比例。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代理意见我们同意依法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但赔偿金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每一项赔偿项目均有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赔偿项目的异议:1.医疗费用:我们要求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进行逐一审查,剔除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费用,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2.误工费:原告需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误工时间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损失。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车辆损失费:我们愿意承担合理的车辆修理费用,但请求法院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对过高或不必要的修理项目及费用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张一、张三、张二的托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双方的举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5、6、9、30、35,《侵权责任法》8、13、22、48条,《道路运输治理条例》3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新疆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咨询题。
1、本案系侵权纠纷,两方肇事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案由》2011规定,该案由系侵权纠纷案由之下一级案由,故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5条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截了当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2、马一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运责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强制保险与交强险性质类似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客运经营者、危险物资运输经营者应当分不为旅客或者危险物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承责险是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
客运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是不同意客运经营的,也无法通过车辆年审,与交强险的性质是一样的,分散客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车外的第三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车内的乘客。
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代表原告,就本次民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向大家陈述我们的观点和诉讼请求。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于{事故发生时间},当时原告正乘坐自行车行驶在{事发地点}附近的人行道上。
被告无视交通规则,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并突然违规变更车道,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
责任归属根据相关交通法规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首先,被告违反了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和变更车道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此外,被告的不当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原告损失由于该事故,原告遭受了身体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原告不仅面临医疗费用和康复治疗的支出,还经历了痛苦、精神压力和其他无法计算的非经济损失。
此外,原告的自行车和其他财物也受到了损坏。
请求与证据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要求法庭给予以下赔偿:1. 医疗费用:原告已经支付的和将来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康复和药物费用等。
2. 误工损失:原告因伤势而无法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3. 精神损失:原告经历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造成的补偿。
4. 财产损失:原告自行车和其他财物的修复或替换费用。
5. 其他合理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酌情考虑其他合理的赔偿,以减轻原告的损失和痛苦。
我们准备了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1. 事故现场照片和勘察报告,明确展示了事故的经过和现场状况。
2. 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3. 执法机关的交通违规记录和对被告车辆的检测报告,表明被告违反了相关交通规则。
尊敬的法官,我们相信我们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和公正的。
我们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人民的安全。
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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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况确定。
”
原告张某住院29天,出院后遵照医嘱休息16天,误工时间45天。
因原告张某系XX市桑树坪煤矿职工,工资福利丰厚,后经XX市桑树坪煤矿综采一队证明张某2012年4-5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6655.5元理应得到赔偿。
(三)护理费4480.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那么原告张某住院29天,护理人员孙宪周2012年4月-5月平均工资4700元,护理费每天154.5元,共计4480.5元符合上述的规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据《陕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二条规定: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那么本案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是870元。
(五)营养费58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住院期间每天20元计580
元的营养费,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六)交通费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20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
(七)住宿费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另据《陕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七条规定:“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参照100元/天计算)”。
而原告考虑韩城当地的实际情况仅仅只要求了200元的住宿费,请法庭予以支持。
(八)拖车停车费1100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侵权责任法》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拖车停车费用共1100元(票据两张),应有两被告赔偿。
(九)车辆维修费7800元
(十)车辆贬值费5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