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死亡)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江苏律师事务所受雷、朱、新、芬委托,指派作为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就本案事实部分:2011年6月2日,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货车在江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派安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死亡。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系第二被告职工,其当时的驾车行为为职务行为,故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又因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由第二被告为该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就原告与第二被告责任分担部分:第二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首先,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车辆转弯时车速过快没有减速、转弯时未尽审慎义务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不让直行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二被告明知事发地点是事故多发地段且该地点就在第二被告住所地附近也未在附近做警示标志或对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造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其次,虽然原告雷驾驶电动车搭载死者有不妥的地方,但不能将这归结为其的过错,法庭更应当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法律不外乎人情。
事发当时死者刚刚生下其女儿不久,还在哺乳期、身体虚弱,且当时天色已晚,不可能让其单独驾驶电动车或去坐车,死者与雷都是普通工人,家境贫寒,家里要养几位多病的老人还有刚出世的孩子,负担十分沉重,自然舍不得打车,为了让自己的妻子少走几步路,才会用电动车带她,并非明知故犯。
第三,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者,而是立刻倒车移动车辆,且并未标明位置,其意图明显是想改变车辆位置好让交警到现场后做出错误的责任划分,意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其不是这么做,而是帮助死者的丈夫立刻抢救死者,说不定就能抓住抢救时间,死者就不会到了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
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
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二)误工费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合日工资标准¥50.00元)。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那可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裁判的判罚得公正准确才行。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被告姓名]承担[X]%的责任,原告承担[X]%的责任。
这个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出来的,那是交警叔叔们经过了详细的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看行车记录仪等一系列工作后得出的结论。
被告可能会在庭审中对这个责任认定提出一些异议,但是啊,他们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
就好比你说这个菜不好吃,那你得说出到底是咸了还是淡了,不能光凭嘴说。
被告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那这个责任认定就应当被法庭所采纳。
这就好比比赛规则已经定好了,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这比赛可就乱套了。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方面。
# (一)医疗费。
原告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那可是遭了大罪了,身体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这医疗费就像流水一样,蹭蹭地往上涨。
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花费了[X]元的医疗费,这每一分钱可都是救命钱,都是为了让原告能够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
这些医疗费用都有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证,就像超市的购物小票一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可不是能随便编造的。
而且,后续原告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就好比一个破损的机器,虽然暂时修好了一部分,但还得进行后续的调试和保养,那还得花费不少钱呢。
根据医生的预估,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大概还需要[X]元。
被告应该为这些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毕竟是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原告受伤,这治病的钱总不能让原告自己掏腰包吧,那可太不公平了。
# (二)误工费。
原告原本有一份好好的工作,每天辛勤地工作赚钱养家。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想跟大家唠唠这个交通事故的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个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就像一场突然上演的“灾难片”。
[原告/被告]当时正[描述正常行驶或处于某种正常状态],结果呢,对方就那么[描述对方的不当行为,如突然变道、闯红灯之类的],就这么“哐当”一下,事故就发生了。
这就好比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人从旁边撞了一下,换谁能乐意啊?对于责任认定这块儿呢,交警叔叔那可是经过了详细的调查的。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人家看现场、问证人、查监控,那是一套一套的。
最后的责任认定结果那就是[阐述责任认定情况],这个结果就像一个裁判的哨声,吹响了公平的号角。
咱们再看看[原告]这边的损失。
首先就是人身伤害啊,那可真是遭了老罪了。
[具体描述受伤情况,如骨折了,就说像根小木棍似的骨头断了,疼得死去活来的;要是擦伤,就说皮都破了一大块,跟被猫抓了个大口子似的]。
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检查、又是住院的,这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
那些个医疗费用单据啊,那可都是真金白银换来的,一张张都写满了[原告]的痛苦和无奈。
还有误工费呢。
[原告]本来每天都能稳稳当当地上班赚钱,就因为这个事故,只能躺在床上或者在医院里哼哼唧唧的,工作也干不了了。
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突然被拍了一巴掌,只能停在原地不能采蜜了。
这少赚的钱,难道不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吗?再说说护理费吧。
自己都动不了了,身边没个人照顾怎么行?家人为了照顾[原告],那也是忙前忙后的,耽误了自己的事情。
这请护工也好,家人付出的精力也好,都是这个事故带来的额外“包袱”,这个包袱也得由该负责的人来背啊。
还有交通费呢,今天去这个医院复查,明天去那个地方拿药,来来回回的,打车费、公交车费加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
这就好比本来可以在家门口散步就能解决的事儿,现在却要绕着城市跑圈,这多出来的路费那肯定得有人出啊。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2篇)

第1篇您好!我受原告(甲方)的委托,担任其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的起草人。
现将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阐述如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10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XX市XX路段,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发票及证明材料: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后因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3. 原告甲的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
4. 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笔录等: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5. 原告甲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甲的行驶状态及被告乙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中,被告乙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原告甲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甲受伤及财产损失。
模拟法庭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本案受害人周洲家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
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造成我方当事人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在2012年9月1日凌晨4时,当时天气状况不佳,于浦东新区南北路与东西路交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袁元驾驶一辆浙HR7890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周洲驾驶的悬挂号牌为海门4567电动自行车相撞,周洲当场死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但在后来去现场勘查取证时所拍摄的照片中显示,在事故发生地南北路距离肇事路口约1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公里的警示牌。
并且根据笔录显示,被告承认当时路况并不是很好,天很黑,下着小雨并且路面湿滑,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驾驶员的小心谨慎以及减速驾驶,而被告明知是这样不良的路况,依然没有减速,时速达70—80公里每小时。
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且极可能就是导致我方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的主要原因。
同时,在本案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以没有电子监控,而做出无法查清当时到底谁闯了红灯的结论,故而也无法证明我方受害人周洲有过错,而反之,通过上述内容被告却可以被证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
赔偿的义务。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
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
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
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
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
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
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
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
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这也说明死者的配偶是死者当然的被扶养人。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围规定》第三条,男年满60周岁的就应当属于供养亲属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抚养的年龄阶段,但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
两位被扶养人一直住在的家乡,当地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从更好的补偿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原告恳请法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按照2012年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计算。
(4)关于子女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子女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关善后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请假并往返于和两地,由此产生了误工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扣发工资证明。
另外由于来回往返产生的交通费用过于繁杂,原告也不可能细致入微地保存每一次的交通费凭证,所向法院提交的也只能是部分的凭证,实难以涵盖包括全部的交通费支出,由于该起事故涉及到两个省份,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根据客观情况并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对交通费项目予以酌定。
(5)尸体保存费。
该项目为原告的实际支出,有市殡葬管理处的票据为证,请求法庭支持。
(6)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围,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六项法院在确定精神赔偿金数额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分别是(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
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规定了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并未有一条规定受害人的年龄问题应当作为考虑的因素,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受害人的年纪较大所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当少,这样的理解明显违背了立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的死者正值颐养天年安享天伦之乐之年,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能力,至亲之人的离世给子女带来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失去亲人,又试问能有多少钱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亲属得到的经济赔偿不过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心理慰藉,远远不能抚平受害人的亲属心中留下的永远的创伤。
因此,原告坚持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请求法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充分领会立法价值取向,公正做出判决。
(7)关于事故责任比例。
本案出险事故是保险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根据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赔偿原告,超出的部分应当由各被告连带赔偿60%。
原告主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