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代表委托人向法庭提交关于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词。
在此之前,我深入研究了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我谨代表委托人提出以下观点,以支持其主张。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为货运公司,被告为保险公司。
原告主张因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则主张原告的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本案中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则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的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提出以下观点:1.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保险赔付,构成违约。
2. 关于原告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观点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保险赔付,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述观点,我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 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情况;3.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正规范本(通用版)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概述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当车辆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代理人凭借诉讼代理权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文书。
本文档将对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进行详细介绍。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定义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指代理人在车辆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代替当事人与对方进行法律争议解决的正式书面文书。
代理词需要覆盖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款等内容。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组成部分1. 诉讼状诉讼状是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容:•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质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法院等;•诉讼请求,即原告的要求,包括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等;•事实与理由,即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据清单,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清单。
2. 代理意见书代理意见书是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容:•案件的背景,包括案件的发生经过、当事人的主张等;•事实与理由,即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据提供,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供;•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案件解决的方式和赔偿金额建议等。
3. 相关法律法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还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撰写要点1. 逻辑结构清晰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逻辑结构应当清晰,包括要点:•事实与理由应当先于诉讼请求,通过陈述引发法庭对案件纠纷的认知;•证据清单应当清晰明确,方便法庭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合理,并以法律依据支持。
2. 语言规范准确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包括要点:•使用法律术语时,要确保用词准确;•逻辑表达清晰,避免出现句子理解上的歧义;•注意文风稳重,保持专业性。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代表原告向贵仲裁机构提交本案车损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将详细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并提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损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然而,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遭受损坏。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原告主张保险合同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因此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程度:原告认为车辆受到了一定的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部分零件,需要被告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将车辆损失的金额支付给原告。
二、证据及法律依据为了支持原告的主张,我将提供以下证据和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1. 保险合同书和申请理赔的相关凭证:原告将提供保险合同书及其附件作为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保险期间的有效性。
同时,原告也将提供申请理赔的相关凭证,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车辆损坏的照片和维修报告等。
2.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已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
这将有助于证明车辆的损坏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4. 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文书: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损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和辩解。
三、维权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维权请求:1. 要求贵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给原告。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合同范本之车损保险合同代理词

车损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车损保险责任免赔无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陶茂娟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波担任其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襄阳中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财产保险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本案中,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9月18日16时至2016年9月18日16时),发生事故的原因为碰撞,符合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那么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辩称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这一规定显然属于积极履行义务性规范,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指禁止性规定,故被告所提“原告无号牌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该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无须就该免责条款再予明确说明,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等辩解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应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并明确说明。
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应属无效。
2、本案所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合同于2015年9月18日16时起生效,双方在保单中以该车辆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登记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双方已书面约定以无号牌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承保,为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
3、因果关系贯穿民事法律始终,本案中原告的车辆无临时牌照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无临时牌照并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现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皖N81301挂车及皖NH058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包括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李少清驾驶该车辆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1300破碎机受损,以及路政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支付施救费____元,并经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对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赔偿____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以下为具体理由:1. 被告方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关于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
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未收到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保险单上也未记录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 被告方辩称货物损失因包装不善导致,但此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的结论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____元。
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赔偿事宜。
根据开远市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仅要求赔偿____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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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案简介:交通事故导致我委托人车辆受损,我委托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车辆修好后,我委托人持维修费等发票去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知只能根据在事故中负的责任比例来理赔,即只能理赔维修费用的30%。
我委托人不服,故特来委托提起诉讼。
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我委托人争取到全部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现代理人围绕请求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参考:一、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为苏E*****车辆向被告投保,是被保险人。
并且根据某公司开具的《证明》,苏E*****车辆系原告所购买,原告拥有实际所有权,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苏E*****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因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向被告主张保险金。
二、对于车辆损失险,原告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履行赔偿的义务。
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先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要求赔付保险金。
2.原告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故被告认为没有先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应视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理解是错误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被告主张依据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负责赔偿。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条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而且被告对该条款的内容也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故该条款依法应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中,被告不能依据该条款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至于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的,被告在赔偿原告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权,可另行向第三方追偿。
四、施救费用应于赔偿。
本次事故中,原告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车辆的损失,支付施救费用300元。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施救费用过高,并且该费用也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因此该费用应由保险人即被告承担。
五、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
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条约定,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次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极大伤害,共造成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损失共计元。
其中侵权方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元。
原告尚有损失元。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12800元,施救费用300元,驾驶人员责任险10000元,共计23100元。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景红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