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各位在场的同仁:
今天,我代表本案的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编
号为XXXXXX。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申请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申请人的财产提供保障。
然而,在保险
期间内,申请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
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关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发生的事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拒绝赔付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赔付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第一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皖N81301挂皖NH058投保于被告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时。
____年李少清驾车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_1300破碎机损坏,路政设施损坏,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并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到原告方李少清的实际困难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原告方赔付____元。
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1、原告方投保时被告方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减轻、免除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__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通过庭审调查我们知道原告在买保险时除了保险单也没有收到其他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保险单上也没有记录相关责任免除的内容,仅有的一句话:争议处理办法也看不到投保人的签名盖章,岂不知哪里来的责任免除之说;再从保险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也看不出来有责任免除的内容,备注项关于免赔等都是空白,就连投保人签章也没有,根本看不出免赔的内容,更不用说明确告知了。
同时从保险法____条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由被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没有列举任何相关证据。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本案件经过多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2.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3.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4.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是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这些约定。
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关于理赔的问题却存在争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也是本案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 __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_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_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格式合同。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
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
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
“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
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
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
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人的拒赔理由在保险单中未予特别提示说明,依法应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部分第3项规定了免赔条款,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利益关涉重大,保险人应当依法进行特别提示和详细说明,但是保险人不能证明已对投保人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发生免除赔付责任的免责效力。
保险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保险事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不能仅局限于追求商业利润必然应当同时顾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免赔条款造成了事实上本已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更加弱势,保险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不对等,有违保险关系公平公正、分散风险的基本精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