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最新整理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刘**诉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劳动用工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当事人委托及拓原律师事务所委派,本人依法担任刘**的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庭审调查质证,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方及代理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纯属无稽之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庆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于20xx年5月9日,作出不于受理决定书。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
二、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公司品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是不容争议的。
1、刘**是以该单位特业青年身份于1992年进入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并经公司培训上岗,安排在庆阳土特产品公司农副科上班,后有调到综合经营部上班,直到1995年6月。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根据国家政策及该企业性质,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品公司的关系依法转为社会劳动合同制用工,并建了新的劳动关系,至于单位未与其明确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从1995年至20xx年原告刘**与庆阳土特产产品公司签订的沿街内部门市承包经营合同属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关系,是企业改制后的一种新型生产经营关系,并不影响其与企业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
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1995年至20xx年承包经营合同,及上交管理费的大量票据均可以看出是内部承包,也就是说刘**内部职工承包,而不是社会人员承包。
还有单位以给内部职工的优惠承包条件(不交房租,只交管理费)来抵顶工资等事项均说明不同与无劳动关系的社会人员承包方式。
3、土特产公司不与原告刘**明确签订书面合同,且时间超过一年(十四年),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合同款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原告(委托人)在此就劳动合同款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及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经过调查取证和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在工作中并未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因此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X年,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加班记录和工资条,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累计加班X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X元。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有权享受带薪年假,但被告未能安排原告休年假,也未能支付原告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
概要:
本文档为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旨在为代理律师提供一个
简明扼要的文档,帮助他们在法庭上有效辩护和主张客户的权益。
背景: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一方应向另一方
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对方因合同违约或其他违法行为所遭
受的损失。
代理词内容: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提出以下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以下
事项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1. 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
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解除违约赔偿金额。
2. 经济损失赔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约或疏忽职责,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3. 违法行为赔偿:被告通过违法手段或恶意行为对原告进行侵害,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法行为赔偿金额。
4. 利益补偿: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侵占了原告的利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益补偿金额。
以上所述赔偿金额应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并在法庭判决中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
结论:
基于以上观点和主张,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按照遭受的损失和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劳动合同纠纷赔偿代理词,请法院予以认可和支持。
代理律师姓名
日期。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代表(您的姓名),作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以下代理词,希望贵委员会能够仔细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件概述申请人(我方)与被申请人(对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从事于(工作单位)的岗位。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引发了本次争议。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2.对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申请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3.对方存在不正当解雇申请人的行为。
三、事实和证据1.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申请人提供了与工资支付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和职工手册等证据,证明对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2.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申请人提供了与工作环境和条件相关的合同、照片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申请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不正当解雇方面:申请人提供了与解雇相关的解雇通知、解雇原因的书面通知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解雇申请人的行为。
四、法律依据1.根据《劳动法》第X条第X款,雇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对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根据《劳动法》第X条第X款,雇佣单位不得未经劳动者书面申请或者不履行手续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方的解雇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五、诉求及理由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诉求:1.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的拖欠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2.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申请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对方应认定解聘申请人的行为为不正当解雇,并赔偿申请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六、法律依据作为代理人,我根据以上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请求贵委员会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刚才的法庭询问,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审判决认定为人事争议是错误的上诉人于1986年6月调入中国某银行某市支行,工作至1996年11月。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可知,中国某银行某市支行是企业法人。
据此表明,上诉人在中国某银行某市支行工作期间,属于不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1996年10月,海南省农业银行与海南省农业发展银行分离,上诉人被划转到上诉人处工作,工资关系和档案同时转入。
据此可以明确,上诉人的身份不可能从一个企业职工自然转变成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对此,被上诉人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诉人是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
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向两审法庭出示的被上诉人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档案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企业法人。
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一直强调其是事业单位,可从其提供的证据看,并没有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及备案资料,因此无法证明其具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是事业单位,其也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其与不具有事业编制的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亦属于劳动争议。
上述内容足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争议认定为人事争议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前从未见到被上诉人作出《给予刘某除名处理的报告》(下称《报告》)。
在该《报告》中,已经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关系转到被上诉人处,而且认定当时上诉人“身患疾病,住院治疗”、“吃劳保”,这与上诉人提交法1庭的反映上诉人患病的病历相符。
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受[原告/被告]的委托,担任其[原告/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本案中,[原告/被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具体纠纷原因]产生了纠纷。
具体事实如下:1. [原告/被告]在[时间]入职[对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被告]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具体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具体行为描述]。
3. [原告/被告]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但[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升级。
二、关于法律依据的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关于代理意见的提出1. [原告/被告]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具体金额]的劳动报酬。
2. [原告/被告]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 [原告/被告]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背景: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引发了纠纷。
代理人简要陈述:尊敬的法庭,我代理甲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和证据。
经充分调查和权威解释,我有理由相信,甲方在此次纠纷中应当胜诉。
观点一:合同条款不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
然而,在本案中,乙方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并且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就这些条款达成了共识。
因此,乙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观点二: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
然而,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工资,且没有提供合理解释。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证据:1. 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和邮件往来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
2. 乙方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就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达成了共识。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观点和证据,我代理甲方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拖欠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经济损失补偿。
结论:尊敬的法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上述观点与证据,我有理由相信甲方在此次纠纷中应当胜诉。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调整和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刘某无需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566619.05元、培训补偿费用566619.05元;二、某航空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刘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某航空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88816.5元;四、某航空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首届“兰州市青年律师优秀辩护词、代理词征文评选”征文
刘宗钰抢劫一案
辩护词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跃耿、刘宗钰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30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原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跃耿、刘宗钰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该院于2015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判决被告人徐跃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宗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宗钰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依法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刘宗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工作情况:我所于2016年1月20日接受上诉人刘宗钰法定
代理人刘廷茂(刘宗钰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跃耿、刘宗钰抢劫案二审上诉人刘宗钰的辩护人。
通过对一审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三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刚刚发布生效,辩护人利用该意见在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中“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明确规定,认为上诉人刘宗钰在营业时间进入被害人家的商店,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的抢劫行为;二是上诉人刘宗钰因是未成年人,在确定基准刑时,应比照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并就其具有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上诉人刘宗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上诉人刘宗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宗钰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上诉人刘宗钰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阅卷、研究相关的法律等方式,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了解。
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宗钰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定上诉人系入户抢劫,进而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过重,现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详细的阐述与辩护,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参考采纳: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系入户抢劫错误,进而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过重。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上诉人伙同他人到被害人吴会兰家的商店内实施抢劫,这一事实,上诉人并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在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中明确规定“对于部分
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上诉人刘宗钰在营业时间进入被害人家的商店,根据上述规定,应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的抢劫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结合本案,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及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上诉人刘宗钰虽和另一被告人徐跃耿一起实施了抢劫,但在整个过程中,都是徐跃耿在对被害人吴会兰实施伤害,刘宗钰因害怕在中途跑到院子里,最后徐跃耿将上诉人刘宗钰叫进商店内,徐跃耿抢得2460元,刘宗钰抢得110元。
因此本案中确定上诉人刘宗钰的基准刑时,无论是从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均不足以在量刑起点上再增加刑罚量。
综上,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刘宗钰确定5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二、在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
(1)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
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刘宗钰属于从犯,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都相对很小,且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而言,具体实施人是被告人徐跃耿,而非上诉人刘宗钰,因此,减少基准刑的30%应比较公平合理。
(2)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本案中,上诉人刘宗钰犯罪时不满十六岁,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好,且侦查机关对上诉人所做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上诉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系社会经验少,法制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但上诉人社会关系融洽,家庭具备管教条件,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刘宗钰因符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幅度为应减少基准刑的30%-60%为宜。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上诉人刘宗钰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讯时就详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毫无保留,始终没有反复,且悔罪态度好。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刘宗钰因坦白符合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为10%为宜;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本案中,上诉人父亲在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赔偿了被害人吴会兰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刘宗钰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减少基准刑的10%—20%,已是对上诉人非常严厉的惩罚。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的相关规定和计算依据,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刘宗钰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三、上诉人刘宗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上诉人刘宗钰的宣告刑应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刑法》第72条第一款“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因此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大力倡导推进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
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今天,对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上诉人刘宗钰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宣告缓刑,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更能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法机能,也更能凸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精神。
辩护人:
年月日
裁判结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武凉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定罪和罚金部分及第三项(即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人徐跃耿的判决及没收作案工具的相关判决);二、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武凉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处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宗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后附判决书扫描件)。
首届“兰州市青年律师优秀辩护词、代理词征文评选”
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