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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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代理人罗灿模依法接受原告罗昌模的委托,对于原告诉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乐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

1、原告在被告公司中担任工程部经理,从2008年开始原告的工资就为4000元/月,而且对于原告的工资,被告不仅从未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把之分为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其它福利项目,而在庭上被告提交的证据“工资清单”从内容和形式上可以明显判断系被告伪造、是不真实的。

2、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而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这就包括了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因此工资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及各类津贴的。从原告实际领取的工资清单中,可以清楚证明原告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之间从未签定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4000元/月×12个月=48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出具了一份“原被告于2009年签定的一份劳动合同”,经过笔迹鉴定已经证明这份合同是被告为逃避法定责任而伪造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对于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然而在原被告之间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告还是不与原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作法违背了法律,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合法有据。

三、被告从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就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六年来,被告却从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保和医保等费用。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六个月工资是于法有据的。

四、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六年的社保费用。

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长达六年之久,这个期间是一直持续、且从未中断,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保证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然而被告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补缴原告六年的社保费用或者作出赔偿。

基于以上四点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4000元+48000元=72000元,并且被告还应当参照原告的工资基数,为原告补缴社保。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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