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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且在约
定的时间内交付给了原告。

被告所提供的工程成果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且通过了原告
的验收。

因此,被告认为自身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辨析
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被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程进度,且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也及时与原告进行了
沟通,并采取了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因此,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索赔请求的合理性
原告提出了对被告的经济赔偿要求,但该要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原则,不存在故意拖延工期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因此,原告
的索赔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四、关于证据的提供
被告在此提供了完整的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双方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这些证据充分展示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努力和
诚意,以及原告对工程成果的满意和认可。

被告恳请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依法判断,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也愿意在法庭的引导下,与原告进行和解,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此致
敬礼!
被告代理人:[姓名]
[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三、本诉中,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诉中,某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提货。

但是,某某公司既没有通知某某公司验货,也没有通知某某公司提货。

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某某公司毫无疑问地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某某公司派出质检人员到某某公司,此为行使定做人权利的行为。

某某公司作为承揽人,理应接受定做人某某公司的监督检验。

此等检验监督,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进行验货的义务,不免除某某公司对加工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也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提货的义务。

况且,某某公司派出的质检人员在2010年4月4日之前就离开了某某公司,直到2010年6月26日才返回,质检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对系争合同加工物进行监督检验。

至于某某公司提供的两个证人,其既不能证明为或曾为某某公司员工了解案件事实,其证词之间也互相矛盾,毫无可信可言。

某某公司相信,某某公司可以提供一卡车的类似证人。

综上,可以看出,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况且,某某公司在其诉状中明确陈述,系争合同加工物尚未完全加工完毕,客观上也不具备交付工作成果的条件。

假设如原告所说,缺乏配件,原告也应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被告,原告未能履行此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定作人某某公司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应恢复原状,某某公司返还订金及配件,支付违约金。

在本诉中,某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庆元县人民法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赵永恒律师2010年12月12日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三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王***、张***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东民初字第02**号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王***、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被上诉人于***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38万元。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方代理词(定作方毁约,加工方起诉索赔并胜诉)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方代理词(定作方毁约,加工方起诉索赔并胜诉)

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开庭审理的广州xxxx制衣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xx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加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原、被告双方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平等自愿原则上订立的《加工合同》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和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该合同自签订时已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涉案的《加工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该合同中第三条的规定并非是所谓的合同生效的“附条件”。

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在本案中,《加工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并无其他特别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它不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至于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款做产前板一件,给甲方批板同意后方可开始生产”,这并不是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而只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程序约定。

而且从该文字内容显而易见,只有在该合同生效后,才会有该文字约定内容的行为发生。

因此被告方将此内容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错误的。

三、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均已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因此该合同已得到部分履行。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加工合同》之后,被告即依法向原告交付了加工服装的技术标准书两本,并邀约原告派出技术人员到被告制服单位量身造册,原告即迅速派出了技术人员到被告处工作近两个月,做好了全部量身造册工作。

同时原告应被告之约做好了全部8套样板。

并先后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向被告发送服装样板至服装共5批。

被告为原告完成的上述工作于年月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现金的加工费用。

同时,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紧,工作量大,原告为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适应该合同中生产规模的需要,年月至年月初,先后购进了新的生产设备,在年月至月间新招员工人,并培训了一个多月。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在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

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的XX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 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合同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XXX万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同纠纷事实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予整改。

3.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支付。

四、代理意见1.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整改责任。

3.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4.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证据清单1. 《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证据材料。

4.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5.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六、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庭/法院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2024年XX月XX日]。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因某些原因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调解解决。

现根据双方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代理任务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将尽最大努力协调甲乙双方的利益关系,寻求合理且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2.代理律师有权对双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起诉、应诉状等诉讼材料。

3.代理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庭审,陈词、辩论,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等法律行为。

4.代理律师有义务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双方之涉及商业机密的秘密,并依法保守双方委托的其他保密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代理律师的约定1.在代理律师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同意信任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尊重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2.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支付代理律师的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3.双方同意,在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并应秉持诚信原则共同配合。

4.对于因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机关起诉。

5.甲、乙双方任一方原提出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单方面撤回或变更诉讼请求。

撤回或变更,须事先协商一致,方可生效。

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须征得双方委托人及代理律师的书面同意,方可视为有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全部诉讼过程结束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理律师(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作为[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我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合同效力合同签订与履行:我方当事人与对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承揽工作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协助、支付预付款项、按照约定时间接收工作成果等。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方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违约行为: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详细列举对方违约行为,如逾期交付、产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等]。

这些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按时使用工作成果,进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损害结果: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我方当事人遭受了[具体描述损害结果,如经济损失、生产延误、客户流失等]。

这些损害结果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对方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责任承担: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具体列出要求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这些要求是基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提出的,合理且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四、对方抗辩的反驳抗辩理由不成立:对方在辩论中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对方抗辩点,指出其逻辑错误、证据不足或与事实不符之处]。

这些抗辩理由均不足以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证据支持:我方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往来邮件、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违约事实及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青岛xx胶带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其与本案原告青岛xx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间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就原告的起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仅就被告的生产的异型带加工出来时应具有的技术性能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保质期内的性能的变化适用普通带的相关行业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案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橡胶产品生产出来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或者证明该产品在一年的保质期内其性能变化超出了普通尼龙带的质量标准。

否则不能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委托福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另外,就算该鉴定意见是可靠的,只能证明该产品的性能在超出保质期后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超出普通尼龙带的保质期变化要求,因此仍然属于合格产品。

原告借口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提货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没法再行处理,故原告的故意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275676元、承担违约责任84000元定金并赔偿保管损失。

另外,由于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1套模具费用15000元,原告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被告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被告也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综上,被告要求原告依法支付欠款并提走剩余的产品,否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胶州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2013年9月27日。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纠份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先生、女士:感谢您的时间和关注,允许我在此为您详细阐述本案涉及的工程承揽合同纠纷。

作为被委托方的法律代理人,我将依法客观地陈述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并期望能为此案的公正裁决提供必要的信息。

本案的争议核心围绕于公司与YYYY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的范围、工作标准、付款条款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解释、执行合同条款方面存在分歧,引发了此次诉讼。

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索赔,我们认为其主张X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第X条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在工程的特定阶段完成工作,并符合标准。

我们的客户YYYY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且符合了所有的标准和规范。

我们坚信原告对于所谓的X索赔,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合法理由。

我们的当事人YYYY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所有的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与原告之间的任何潜在分歧。

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的适用。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原告主张由于我们的当事人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导致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任何因合同履行而导致的损失均应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

我们的当事人已经展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愿意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任何潜在的经济赔偿问题。

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法律的规定,仔细审查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坚信,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准则,被告YYYY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并已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期待能够继续与法庭合作,为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裁决而努力。

谢谢您的审阅和理解。

此致,(律师姓名)(律所名称)(联系方式)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先生、女士:补充前文的陈述,我将进一步详细讨论本案的关键问题和相关证据,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我方的立场和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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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 ,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 ,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 ,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 ,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 ,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 ,加工合同履行期间 ,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 ,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 ,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 493套已备妥 ,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 ,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 ,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 ,傍晚接近该厂时 ,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 ,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 ,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 ,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 ,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 ,明确指出 ,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 ,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 ,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 ,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 ,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 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 ,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 ,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 ,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 ,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 ,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 ,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 ,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 ,部分绣花工艺完好 ,部分存在污损破洞。

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

因为同等条件下 ,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

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 ,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

正常情况下 ,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 ,要么全部完好。

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

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 ,一部分破洞。

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

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 ,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 ,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 ,青岛海
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 ,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 ,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 ,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 ,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 ,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 ,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 ,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 ,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 ,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

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 ,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 ,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 ,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 ,依据8份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 ,数量:24750套;) ,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

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 ,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

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 ,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 ,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

(详见下列清单)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

2、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值197367.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 ,折合人民币:1253285.21元。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

3、已交付青岛海之润经挑拣后无法出口的残货货值18315.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 ,折合人民币:116305.02元。

4、青岛海之润已支付给许传飞负责生产但未能出货部分的加工费、原料款:9774.43元。

(已出口:18x50 7611 片 ,剩余889片 ,每片加工费9.87元 ,用布400米 ,2.5元/米)
2、3、4项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 1379364.66元。

(2)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也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以下间接损失:
1、众多外商纷纷终止与青岛海之润的原有订单 ,导致青岛海之润可能获得的第二年度的订单也不复存在的可能性。

该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青岛海之润可以获得的利益 ,是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2、青岛海之润因日照华丽导致全面减产、缩编。

在与日照华丽的加工合同纠纷期间 ,日照华丽就向其他家工厂散步对青岛海之润不利的传言。

此外 ,为抵偿债务 ,目前公司仅保留三名员工 ,原公司经营地也已经转租。

日照华丽的行为对青岛海之润的经营现状存在因果关系 ,负有责任。

上述间接损失大约在人民币28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 ,日照华丽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青岛海之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 ,日照华丽在交付不合格产品后 ,青岛海之润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

但日照华丽不但拒绝提交合格产品、拒绝修理重做 ,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而且
还要求青岛海之润支付其所谓的加工费 ,显然于法无据。

二、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申请。

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与日照华丽的诉求不存在法律关系 ,被追加的六名“被告”应当是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的诉讼地位 ,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追加申请。

依法追加涉案六名自然人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

三、孙学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 ,孙学雷不是适格的被告 ,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孙学雷作为自然人仅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 ,日照华丽在与青岛海之润加工合同履行期间 ,存在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问题 ,日照华丽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相反地青岛海之润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望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 ,驳回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 ,支持青岛海之润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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