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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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姓名]在本次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代理律师,今天站在这里,就像一个为受了委屈的朋友仗义执言的人。

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那可是本本分分地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付出了自己的劳动。

咱们先说说这劳务合同吧,这就好比是一份君子协定,双方都得按照上面的约定来办事。

原告按照合同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辛辛苦苦地干活,就盼着能按时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这就好比农民伯伯种了地,到了收成的时候,就应该收获果实一样天经地义。

可是被告呢?被告的做法就有点不地道了。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劳务报酬,被告却总是找各种借口拖延支付。

一会儿说公司资金紧张,一会儿又说这个费用那个费用要扣除,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写着一道菜10块钱,等你吃完了,老板说这菜现在得20块钱,还得扣掉你点其他菜的钱,因为他说他有各种成本要算。

这不是欺负人嘛!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那态度就像求爷爷告奶奶一样,但是被告呢?就像是铁了心要赖账,总是敷衍了事。

我当事人也是有家庭要养,有生活要过的呀。

每天辛辛苦苦工作,汗水都洒在那工作岗位上了,难道就因为被告这么不讲信用,就白白付出了吗?这就好比你在沙漠里给仙人掌浇水,盼着它能开花结果,结果有人把你的水抢走了,还告诉你这水本来就不是你的,你说气不气人?再说说证据方面,我们提交的那些工作记录、考勤记录,还有和被告的聊天记录,就像是一部部无声的电影,真实地记录着原告的工作历程。

这些证据就像一个个坚实的脚印,清楚地表明了原告履行了劳务合同的义务。

被告想要抵赖,那是不可能的,就像你想把白天说成黑夜,把黑的说成白的,但是事实就在那里,明明白白,容不得狡辩。

我想说,我的当事人只是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这是一个非常合理、非常正当的要求。

希望法庭能够明察秋毫,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他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就像在黑暗中给他点亮一盏明灯,让他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受到保护的。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代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现将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原告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分包的企业。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建设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5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劳务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由于管理不善、施工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整改,但被告仍未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

原告无奈,只得暂停工程,并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劳务工作。

因此,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未完成劳务工作的违约金500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因第三方施工导致的原告额外经济损失3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劳务工作,构成违约。

2. 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原告已支付预付款500万元,被告未完成劳务工作,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暂停工程,并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劳务工作。

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劳务工作的费用为300万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4.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管理不善、施工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为保障工程质量,只得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因此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5.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承担额外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法官予以支持。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裁判长,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此就本案件作如下陈述:一、案件的基本信息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聘用单位和聘用人之间产生争议。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信息:1.聘用单位:[公司名称]2.聘用人:[姓名]3.纠纷的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诉讼请求:聘用人请求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共计[金额]元。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聘用单位(1)身份: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权利:拥有依法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利,要求劳务人员完好地、规范地、不违反合同的履行劳务。

(3)义务:支付劳务费用,按照约定向聘用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履行方式:公司应于每月底日之前将当月的劳务费用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5)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并对聘用人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6)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聘用人支付劳务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聘用人(1)身份:个体工商户。

(2)权利:要求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3)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职责,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4)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提交相关的工作报告。

(5)期限: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务期限,按时提供完好、规范、不违反合同的劳务。

(6)违约责任:如果聘用人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合同签署时,已经完全了解中国有关雇佣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如下:(1)每个人都有参加劳动的自由,企业招聘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无论是企业还是聘用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有关规定。

(3)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解决。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并向聘用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劳务提供方)/乙方(劳务需求方)在此提出关于2024版劳务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特定劳务服务,乙方支付相应劳务费。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甲方于2024年6月1日提出仲裁/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劳务费。

2.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代理意见1. 关于乙方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劳务费。

然而,乙方自2024年3月起未按期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3.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违约金、律师费等。

乙方应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证据清单1.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未支付劳务费的银行流水记录。

3. 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及乙方的回复。

4. 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结论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裁决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

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文,以帮助律师或法律实习生准备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劳动合同纠纷在现代社会比较常见,很多雇员或雇主可能会面临劳动纠纷的情况。

本文档将提供一个基本的结构和关键要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修改。

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原告的代理律师,特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劳务合同纠纷案进行陈述。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具体纠纷的内容与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关。

下面我将对双方的法律诉求和证据进行详细说明,并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主体1. 事实背景在此段落中,代理律师应简要陈述纠纷的背景和双方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纠纷的起因•双方的劳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原告(或被告)的主张这一段应该清楚地列出原告(或被告)的主张,特别是法律诉求。

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案件调整,但应注意保持逻辑和合法性。

3. 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在这一段,代理律师应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论点进行解答和反驳。

应注意使用合适的法律条款和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

4. 证据和证据分析在这一部分,代理律师应列举和分析涉及本案纠纷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文件•邮件往来•相关文件和记录证据分析应以逻辑和法律依据为基础,清楚地解释证据与法律要求之间的关系。

5. 法律适用和权益保护在这一部分,代理律师应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进一步阐明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并寻求法庭的保护。

6. 代理律师的建议在这一部分,代理律师应总结上述论据和观点,再次明确自己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并向法庭提出具体的建议或请求。

结论尊敬的法官,请您审慎考虑本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各个方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给予公正的判决。

根据我们在上述主体中提出的论据和观点,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诉求是合理和合法的。

期待法庭能够保护我们的权益,并维护正义。

谢谢您的时间和努力。

以上是一个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文,仅供参考。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阐述事情的真相并争取应有的权益。

咱们得唠唠这个劳务合同是怎么回事。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我当事人给被告干活,被告按照约定给报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事儿,就像去菜市场买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

可现在呢,这事儿完全变了味。

我当事人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那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干活啊。

就像老黄牛一样,不怕苦不怕累,就盼着到时候能拿到自己该得的那份报酬。

比如说,合同里规定了我当事人要完成某些特定的工作任务,他是一个不落,都按照要求完成了。

这就好比厨师按照菜单做了一桌满汉全席,客人就应该买单吧?可被告倒好,现在却在报酬这件事上跟我们玩起了“躲猫猫”。

被告可能会说这有问题那有问题,但咱得拿证据说话。

我们有劳务合同这个“尚方宝剑”,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这可不是一张废纸,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像孙悟空给唐僧画的那个圈,妖怪进不来,我们的合法权益也不容侵犯。

而且,我当事人在履行劳务合同的过程中,还有各种工作记录、沟通的信息等等都能证明他确实按照要求做了。

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一块一块拼起来,那完整的画面就是我当事人完完全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再说说这个报酬的事儿。

我当事人付出了劳动,这报酬就是他应得的“果实”。

这个钱对于被告来说,也许只是九牛一毛,但对于我当事人来说,那可是养家糊口的钱啊。

也许他要拿这个钱去给孩子交学费,也许要拿去给老人看病,每一分钱都有着重要的用处。

被告这样拖着不给,就像把别人的救命稻草给拿走了一样残忍。

咱们这个社会,讲究的是公平公正。

劳务合同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约定,大家都要遵守。

现在被告违反了这个约定,就像在一场公平的比赛里,他突然耍赖皮一样,这怎么能行呢?我们希望审判员能够明察秋毫,看清事情的真相,让被告承担起他应尽的责任,把我当事人应得的报酬给补上,同时也给那些想要在劳务合同上耍赖的人一个警示,让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保护我们这些老实干活的人的。

劳务合同原告代理词范本

劳务合同原告代理词范本

我受原告指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

在此,我代表原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的工地从事劳务工作,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劳务费。

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收款凭证、工作记录等,可以明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XX元的事实。

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劳务费,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

现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XX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劳务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关于被告的抗辩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劳务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等。

对此,我方认为:1.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完成了约定的劳务工作,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各位审判员!此致敬礼!原告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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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案件代理词 【篇一:劳务争议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原告主张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均已解决,属于原调解书诉讼请求范围,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原告在 年 月 日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中提出过要求享受政策性住房问题的诉讼请求,当时经法院调解,于 年 月 日达成调解协议从,此协议根据起诉书达成,因此可视为调解书解决了住房问题。对于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调解书中已经写明“被告xxxxxx赔偿原告xxxxx减少收入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万元。”其中,原告xxxx减少收入的公积金与补助都在xx万元里悉数得到了赔偿。 2、原告主张的荣誉金已经解决。 荣誉金是xxxxx对其职工在职工作三十年的嘉奖,原告xxxx已退职,不符合发放荣誉金的条件。且荣誉金是单位内部政策,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被告仍对原告xxx减少收入等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所有主张的所有请求都已得到了调解解决,根据调解书中写明的“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得就原诉讼请求事项及事实向被告xxxxxx主张任何权利”,原告xxxxx是对已经生效的调 解的不执行,对法律权威的否定。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篇二:劳务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 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李天录因经受不住漫长路途的颠簸,并在送往平罗县人民医院的抢救途中不幸亡故。 综上所述,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告某林,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某 林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与第二被告签订的《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证明,2009年3月10日,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了本案第一被告某林。根据该《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二条第1款、 第二条第10款、第二条第12款,第三条第3款、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该施工工程不但涉及了挖、掘、运、采等施工行为,且还涉及了火工品、炸药等施工物品。可见,该《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所约定的施工工程不是一个普通的、简单的土方剥离施工工程,而是一项涉及煤炭的开采、建设、爆破、灭火、土方剥离等综合性施工工程。 同时,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的经营范围为:技改矿井,不得生产。从这个层面来分析,《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就是一个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 而依据我国《煤炭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许可证等,个人还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证件】。而第一被告某林作为个体,其不但没有任何的开采技术,也没有任何 施工资质和特征行业许可证。值得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告某林口口声声辩称道,其有煤炭开采技术,且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均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上岗的,但截至目前,其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资质证明,以证明其有资质承揽该工程。可见,第一被告某林与第二被告签订的《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就是一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某林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代理人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活动。因此,本案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关于“本案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 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四、代理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系本案第三被告内蒙古广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三被告应对其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之规定,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的名称中并没有出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其名称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定义。换言之,其根本就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系本案第三被告内蒙古广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人辩称说,第二被告是第三被告依法设立的子公司,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值得法庭注意的是,第二被告向贵院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而依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企业非法人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换言之,第二被告并不是本案第三被告依法设立的子公司。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 【篇三:劳动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斌、罗文明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持续用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支付 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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