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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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贵院受理张某某诉原A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开庭审理,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我们作为被告授权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本案程序上来看,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书证《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明确载明:双方的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期三年。而被告于2013年4月2日才开始向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从证据上来看,原告提交的各类报税申报表、会计明细账、《兼职会计聘用合同》及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1)各类报税申报表上来看:

首先,作为证据的各类申报表不符合正规的税务制式。再次,各类报表均无被告的任何签章或认可,不足以证明该组书证与被告有直接关系。最后,该组书证上原告的签字均为手工填写,不符合税帐处理的一次成型规则,系被告在后期自行签涂,不具有证明力。

(2)会计明细账上来看

原告提供的该组会计明细账系微机打印版,并不是正规的会计记账凭证,其内容可以任意修改。证据应当定型于事实发生当时,并且不能轻易改变,否则就缺乏应有的证明力。所以原告提供的该会计明细账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称,在2011年1月,被告通过支票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的报酬,但是在原告提供的会计明细中,2011年1月至2月的会计科目上,根本就没有这6000元的记载。再结合本组证据形式来看,书证上没有任何被告的签章或认可,其记载内容也可以在微机上任意删改变动。综上能够说明,这几本所谓的会计明细账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

(3)《兼职会计聘用合同》的签章上来看

首先,该合同上的印章与原A公司的印章不相符。原A公司在2008年9月1日向A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劳动用工备案证》,该书证中的印章与本合同的印章不相符。结合其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来看,证人黄某某系原A公司行政部部长,掌握公司印章,证人明确证实:原A公司自成立后仅刻有一枚印章,并且证人从未见过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更没有在该合同上进行审核盖章。综上说明,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上来看

原告申请出庭的杨某某、黄某某两名证人与被告正处于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与被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真实性让人怀疑。另外从证言内容来看,几名证人印证说明了张某某来公司的时间并不确定,有时是一天,有时是几个小时;原告直接与原A公司法人代表对接,所有的具体事务直接由其安排;原告不属于公司的任何部门,更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过工作;再结合被告2008年9月1日交A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备案用工表来看,备案登记处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间,但是该《劳动用工备案证》并没有登记有原告。综上足以说明:原

告不属于被告的职工,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假定原告的确与被告有过事实上的接触,也是原告与法人代表之间的个人约定问题,与原A公司并无直接关系。

三、从本案事实上来看,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基本常识,诉讼目的不纯

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要求支付自2008年1月1日原告进入原A公司上班至2013年4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原告有64个月没有领到劳动报酬!这一诉请是匪夷所思的。原告作为一个理智的成年人,为原A公司经年累月地工作,哪怕没有领到报酬,却还是一如既往地勤奋工作着,期间从不反映,也从不埋怨。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奉献精神?

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趁被告接手原A公司各项事务混乱之际,借被告处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的时机,虚构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目的则是在于骗取经济补偿金等利益,绝非原告自己描绘的,自己是一名64个月不领报酬,却依然孜孜不倦为公司服务的劳动者。恳请审判员甄别是非,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据上,原告缺乏有效证据来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并不需要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恳请法庭查明事实,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提交人:原A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理人: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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