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追索劳动报酬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咨询追索劳动报酬代理事宜。
以下是一份追索劳动报酬的代理词范文,供参考:-------------------------尊敬的法院/仲裁机构:我是(您的姓名),代表(劳动者姓名),就其未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的劳动报酬一事,特向贵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劳动法规,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然而,(劳动者姓名)在与(雇主/公司名称)的工作过程中,发现其劳动报酬存在未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的情况,给劳动者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我们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为此,我代表(劳动者姓名)向贵机构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仲裁,并请求贵机构对此事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
附上了以下材料以支持我们的主张:1. 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2. 工作时间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3. 与公司、雇主之间的书面通信记录。
我们坚信,根据劳动法规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劳动者姓名)有权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我们希望贵机构能够审慎研究此案,并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整个诉讼/仲裁过程中,我将代表(劳动者姓名)积极参与,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同时,我们也诚邀贵机构在审理期间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如果贵机构需要补充或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们期待尽快获得对这一劳动纠纷的公正解决。
谢谢贵机构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追索劳动报酬代理词范文,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确保词句准确、明确地传达您的意图和要求。
祝您顺利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引言劳动纠纷代理词是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或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一种书面陈述。
通过劳动纠纷代理词,代理人可以充分表述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帮助解决劳动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供参考使用。
代理词示例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法院):我代表劳动者张某向贵会(院)申请劳动仲裁(起诉)。
据我了解,张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某某公司任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正常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但自2021年7月1日起,某某公司出现了以下问题:1. 就业形势的变化由于某某公司盈利情况下滑,公司决定减少员工人数,导致张某被无正当理由解雇。
根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协商解决,但某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2. 薪酬待遇的问题某某公司在张某入职之初与其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了每月固定的工资标准。
然而,在2020年11月开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工资,且长期拖欠。
3. 加班工资的拖欠张某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根据公司工作量的要求,经常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4. 工作环境安全问题某某公司存在严重的工作环境安全部分问题。
例如,公司提供的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工作场所出现安全隐患等。
某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于以上问题,我请求贵会(院)认定某某公司存在劳动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以下裁决:1. 要求某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补发相应的加班工资。
2. 要求某某公司对因其工作环境安全问题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要求某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感谢贵会(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我相信贵会(院)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本文档仅为代理词范例,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委托,担任XXX诉XXX有限公司劳动赔偿金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谓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不予支持,对其双倍工资的算法更是无法律依据。
1、原告与我方签订了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情形。
20XX年XX月X日我方依法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其试用期为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由此,我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原告明知已签订合同而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有骗取高额双倍工资的嫌疑。
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得知,其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应不予支持。
3、再退一步讲,其原告计算双倍工资的算法有驳于法律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
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其第二款之规定是针对于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词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证⼈***两位证⼈的证⼈证⾔能够清楚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被告公司为了激发员⼯积极性,曾向原告提供***作为员⼯的福利,也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应该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若补缴不成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2011年9⽉起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
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1年9⽉⾄2012年7⽉期间的养⽼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如果不能补缴,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等额损失。
其中其中养⽼保险损失3275元/年×2个⽉×9÷12=4912.5元,失业保险损失675元/⽉×3个⽉=2025元,医疗保险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倍⼯资差额33600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1⽇起施⾏,但被告⾄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最新范文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一、原被告双方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9、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综上,原告自己提交的三份劳务用工合同和xxx村委出具的证明中已经明确表明原告的身份主体为农村劳动者,按照以上规定原被告双方应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并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有严格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文# 劳动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劳动者姓名]在本次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
今天站在这里,就像要把一个被揉得皱巴巴的故事捋直了给大家看一样。
咱们来看看这个事儿的开头。
我的当事人[劳动者姓名]那可是怀着满腔热血进入[公司名称]工作的,就像一个即将踏上冒险之旅的勇士,满心期待着在这个公司大展拳脚,闯出一片天地。
可是呢,谁能想到,这一路是坑坑洼洼,充满了波折。
从劳动合同说起吧。
这合同啊,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手册。
公司在里面设了不少让人迷糊的条款,就像游戏里那些隐藏的陷阱。
比如说工作时间,合同上写得模模糊糊,导致我的当事人经常被要求加班,而且加班还没有合理的报酬。
这就好比让一个人干活,却不给足饭吃,这哪行呢?我的当事人就像一头老黄牛,任劳任怨地干着,可是公司不能把这当成理所当然啊。
再说说工资待遇这一块。
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那可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保障,就像我们每天都要吃的米饭一样重要。
公司呢,总是以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克扣工资。
一会儿说这个任务没完成好,可是这个任务的标准就像个橡皮筋,可松可紧,全凭公司说了算。
这就像一个裁判在比赛的时候,一会儿改这个规则,一会儿改那个规则,让运动员怎么玩?我的当事人感觉自己就像是在迷雾中奔跑,完全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做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还有工作环境,那简直就是一个“战场”,但不是那种充满斗志的好战场,而是一个让人身心疲惫的“烂摊子”。
设备陈旧、空间狭小,而且安全隐患就像隐藏在草丛里的蛇,随时可能冒出来咬一口。
我的当事人每天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提心吊胆的,就像走在钢丝上一样。
公司却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就像一个粗心的房东,只知道收房租,却不管房子破成什么样。
咱们再聊聊辞退这件事。
公司辞退我的当事人就像扔掉一个用旧了的工具一样,随随便便,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走着,突然有人把你推到一边,还说你不应该在这里走,可是你明明走的是正道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与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未与被告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
法庭调查已依法查明,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原告提出,公司与多数员工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无法改变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原告辩称,被告拖延、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对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救济途径是先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履行签订义务,原告应当书面通知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显然,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以上通知义务,而是在超过一个月后继续违法用工长达X个多月之久。
对于这种违法用工的行为,法律已明文规定,即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除此之外,原告提出其成立时间是XXXX年X月X日,应将该日确定为实际用工之日。
按原告的逻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修改为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假设原告的说法成立,原告也应向被告支付从公司成立满一个月以后的二倍工
资。
被告在该阶段工资总计为XXXXX元,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XXXXX 元的二倍工资。
二、原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代通知金。
原告突如其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使被告无准备失业,并且因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被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已使被告生活陷入困境。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即X月份,被告的工资标准为XXXX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代通知金XXXX元。
三、原告违法不给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
被告在到原告处工作前,已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三年,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原告为被告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被告可领取X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严格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的若干规定》(津劳力[1999]350号)第五条、《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解答(四)》(津劳办[2000]142号)第十条、《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6条的规定,被告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原告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
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X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XXXX元。
四、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
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向其支付过防暑降温费。
因被告实际用工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XX年X月XX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XX年XX月XX日,被告实际在岗时间为X月。
依据天津《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6、7、8、9月的防暑降温费数额为424元。
综上所述,纵观引发本案之原因,原告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玺名律师事务所鲁宏律师
附:本代理词法律依据(以引用先后为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2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停缴失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予支持。
5、其他法律依据同书面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