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劳动仲裁)

代理词(劳动仲裁)第一篇:代理词(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8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范文一】尊敬的仲裁员: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
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及理由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
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网,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
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
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关于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篇一:《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庭仲裁员:我是XXX公司的劳动仲裁代理律师,特此向仲裁庭申请代理该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
该案件主要涉及到该公司员工XX的劳动报酬纠纷。
据了解,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的工资结构和工作时间。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给员工应得的工作时间和工资,违反了对劳动法规的规定。
该公司对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受害员工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将员工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于公司其他业务上,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代表该员工向贵庭提出申诉,请求贵庭依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除此之外,公司还存在多项违法操作。
例如,公司经常强制员工加班,但没有给员工提供相应的加班工资。
公司还违反了劳动保障法的规定,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我们代表员工请求贵庭判令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应有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我们还要求该公司赔偿员工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我们将在代理本案期间,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贵庭的判断和裁决,努力为受害员工维护权益。
谢谢!代理人:XXX律师日期:20XX年XX月XX日篇二:《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庭仲裁员:我是某公司的劳动仲裁代理人,特此向贵庭申请代理该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主要涉及该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当员工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时,享有一定薪资待遇,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
但事实上,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员工的工资、绩效奖金等,给员工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我们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工资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XXX的接受原告XXX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问题:1、原告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截止原告2014年1月离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时为3年6个月。
2、2009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为申请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3、根据XXX工资、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可以佐证原告职务为副总总裁,工资标准为年薪24万元/年,月工资为元/月。
车补为2万元/年。
话补1200元/年。
工资年薪5万元以上每月按20%发放,剩余40%年底一次性结清,车补年底发放。
结合证人证言及证明和财务挂账明细可以证实被告在2011年6月调整原告工资标准为10万元/年,自2011年6月后每月工资标准为8333元/月,并按照20%的标准计发5000元/月,未发放的40%工资为3333元/月。
4、2011年1月-12月未计发明细表1份,2012年1月-12未计发表可以证实,被告为原告已发放2011年1月至12月20%的人为,未发放2011年1月至12月20%的人为合计为元。
在被告在2011年6月调整原告人为标准为10万元/年,自2011年6月后每个月人为标准为8333元/月,并按照20%的标准计发5000元/月,未发放的40%人为为3333元/月,计元。
5、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原告40%的工资由财务挂账未支付。
2012年7月以后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发。
二、关于本案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提交的XXX出具的被告公司的审计报告、人为标准、铂有限公司人为、补助标准及发放实,被告公司有人为拖欠、人为放标准、人为表的究竟,被告该当提供原告签字的人为表。
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已结清人为的人为表等相关证据,故根据《XXX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较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我代表劳动者李先生,致信贵仲裁委员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李先生与雇主公司进行劳动仲裁,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于xxxx年x月x日加入了雇主公司,担任xxxx职位,受雇于xxxx部门。
在入职前双方达成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与雇主公司的工作中,李先生发现存在着以下的劳动争议:首先,李先生的工资支付存在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先生的基本工资为xxxx元/月,另外还有绩效奖金、加班费等福利待遇。
然而,雇主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经常拖欠李先生的工资。
李先生多次向上级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解决。
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工资应当及时支付的原则,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李先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状况不符。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先生每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上,他经常被要求加班工作,甚至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
加班期间未得到加班费,且加班时间未安排补休,严重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时。
这造成了李先生的健康受损,影响了其工作和生活的平衡。
第三,雇主公司未依法为李先生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主公司应对李先生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或者仅缴纳了部分费用。
这使得李先生的社会保险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雇主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李先生的权益,我在此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雇主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李先生尚未支付的工资,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2. 雇主公司应当按照法定工时安排李先生工作时间,同时安排补休,并依法支付加班费用;3. 雇主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李先生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4. 若雇主公司无法按照以上要求履行,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而在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通常需要一位代理人来代表争议双方进行辩护。
以下是一份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作为劳动合同争议的申请人代理人,在此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我的代理词,就本案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提供合法的福利待遇,造成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此要求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合法的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此郑重表示,将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以诚信的态度代表申请人进行辩护。
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谢谢!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上便是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希望能对需要的人员有所帮助。
任何争议都应当依法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实际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例如工资支付、加班安排、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纠纷。
当劳资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代表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的书面材料。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应该明确提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争议纠纷等。
接着,要对争议的事实和依据进行详细描述,说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工资支付、加班安排、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矛盾。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律师代表我方当事人就本次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向贵庭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关键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署与后期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差异和冲突,因此引发争议。
我方当事人坚持其权益受到侵害,并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二、主要观点1.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我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应以法律为准绳,合理界定双方权益与义务。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我方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针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我方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解除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违约。
三、证据支持1. 证据一:劳动合同文本。
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其约定。
2. 证据二: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
证明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 证据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及是否合法。
4. 证据四: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
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以及存在的争议点。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方主张在仲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2. 相关劳动法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3.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读。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存在争议,且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
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第一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们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下面,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本案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2009年4、5月份,除了4月22日-5月2日回家处理母亲丧事即请丧假外,全部出勤;6月份至11日离开公司出勤10个工作日。
上述二申请人在上述时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在其依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结算支付清楚,拖欠至今。
对这些事实,应该说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否认也无法否认的。
现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个是二申请人在上述时段的工资应该如何计发,二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和请丧假工资能否照发;另一个是被申请人公司要否加付拖欠二申请人工资的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数额应如何确定?一、二申请人主张按月基本工资1150元计算上述时段被拖欠的工资包括丧假期间工资按上述标准照发,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二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在招工时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1150元,超出月工作量定额后另加奖励(因为公司的定额量一般情况下难于超出,所以极小有机会能得到奖励)。
口头约定月工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自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举证阶段,我们已经出示了被申请人公司在发放2009年3月份工资向二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工资清单,也是被申请人公司财务制作的兼作工资袋的证据,该证据直接证明了该月份二申请人的“基资”即基本工资1150元。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举证也无法举证证明从4月份起改变以前的约定内容,所以以此类推,4、5、6月份的基本工资当然也是1150元了。
这是其一。
其二,二申请人从4月22日起至5月2日期间丧假工资应该照发,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更加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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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们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 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下面,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2009年4、5月份,除了4月22日-5月2日回家处理母亲丧事即请丧假外,全部出勤;6月份至11日离开公司出勤10个工作日。
上述二申请人在上述时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在其依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结算支付清楚,拖欠至今。
对这些事实,应该说被申请人公司没有否认也无法否认的。
现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个是二申请人在上述时段的工资应该如何计发,二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和请丧假工资能否照发;另一个是被申请人公司要否加付拖欠二申请人工资的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二申请人主张按月基本工资1150元计算上述时段被拖欠的工资包括丧假期间工资按上述标准照发,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二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在招工时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1150元,超出月工作量定额后另加奖励(因为公司的定额量一般情况下难于超出,所以极小有机会能得到奖励)。
口头约定月工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自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举证阶段,我们已经出示了被申请人公司在发放2009年3月份工资向二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工资清单,也是被
申请人公司财务制作的兼作工资袋的证据,该证据直接证明了该月份二申请人的“基资”即基本工资1150元。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没有举证也无法举证证明从4月份起改变以前的约定内容,所以以此类推,4、5、6月份的基本工资当然也是1150元了。
这是其一。
其二,二申请人从4月22日起至5月2日期间丧假工资应该照发,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更加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于二申请人是异地奔丧,除了3天是正式假期外,来回路途时间也要加算,况且5月1、2日也是法定节假日。
其三,二申请人6月份10个工作日工资的计算。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二申请人6月份10个工作日工资为1150元(月基本工资)÷天(国家规定计薪天数)×10天=元/天×10天=元,这样计算与法律规定是相符合的。
综上,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每人元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二、申请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公司应加付二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各元是理所当然的。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被申请人公司虽然罔顾法律规定,没有与二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但二申请人在辞工前,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被申请人公司。
在一个月通知期满之际,被申请人公司理应结算付清二申请人工资,但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并且准备克扣工资。
在劳动监察部门行使监管职责,责令其支付所欠的工资时,竟然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法加于对抗。
其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也给二申请人带来了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
被申请人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之一,所以二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公司加付,按最低标准即所拖欠工资的50%计算的赔偿金是不容质疑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