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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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劳动仲裁)

代理词(劳动仲裁)

代理词(劳动仲裁)第一篇:代理词(劳动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8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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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赋予,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一名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劳动者发声。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我们的观点,并据此提出我们的主张。

我深知法律的神圣和公正,也明白每一位当事人所付出的信任与期待,因此我会全力以赴,以法律为准绳,为正义发声。

一、案情概述本案是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

申请人XXX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等。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代理观点我方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同样违法。

此外,公司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

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2. 关于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福利待遇。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同样违法。

3. 关于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四、证据支持我们有充足的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包括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内部通知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

五、请求与主张基于以上观点和分析,我们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并作出以下裁决:1. 确认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2. 确认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3. 确认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4. 责令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典型劳动争议实务辞退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典型劳动争议实务辞退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典型劳动争议实务辞退劳动争议案代理词第一篇:典型劳动争议实务辞退劳动争议案代理词一起不胜任工作被辞退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主审法官:本律师作为原告xx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姜某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2008年度不胜任工作:1、被告作为1982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工学士学位。

此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一直是满意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不胜任工作之说。

如果被告不胜任工作,公司怎么会允许被告一直为公司工作20年呢。

如果说2008年之前都胜任工作,被告又怎么可能在2008年度突然间变得不胜任工作了呢。

2、事实上,公司2010年要赶被告走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公司2008年新聘任了采购部经理边某某,边某某为了树立自己的管理权威,把包括被告在内的采购部的员工逐步清理出采购部,然后边某某再招聘新的人员进来;二是公司虽然是ge在中国的子公司,但经营状况一直不是很好,2010年开始,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作年限长的员工找借口辞退。

目前跟被告工作年限差不多长的其他员工几乎都被公司找过谈话,要么要求调岗降薪,要么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原告声称被告不胜任工作,完全是其为了将被告辞退,而临时找的借口。

3、公司从来没有告诉过被告2008年的绩效考核是部门最后一名,更没有说过“需要改进”。

而且就算是最后一名,也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不胜任工作的结论。

4、公司2009年4月1日起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说明公司是认可被告2008年的工作表现的。

否则,公司就不会跟被告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5、“最后一名”≠“不胜任工作”,“需要改进”≠“不胜任工作”。

公司对被告2008年的工作表现的评价,并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和数据作为依据,领导的主观判断的意味太浓,“最后一名”的评分依据是什么?公司不能举出任何一个被告不胜任工作的例子;“需要改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公司也说不上来,或者说也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争议是在职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如何有效解决成为一大难题。

而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机构的调解,双方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保障各自权益。

在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代理词是很重要的一环。

代理词既要充分把握法律条款,又要有较高的谈判技巧和争议解决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下面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作为甲方的法定代理人,在此就本案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纠纷进行申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我谨此向贵仲裁委员会陈述我方的主张,并且就乙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薪酬,并且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薪酬,甚至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

乙方在工作环境和待遇方面也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乙方在工作中面临较大的困难和压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有应有的保障。

然而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购买工伤保险,导致甲方在工作中受伤时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程序,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本案中,乙方未遵循相关程序,擅自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裁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要求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经济补偿,并且为甲方购买工伤保险,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我希望贵仲裁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感谢贵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和关注!此致敬礼甲方法定代理人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代理词(未签劳动合同)尊敬的仲裁员:我是XX事务所的代理人,代表申请人XXX参与本案仲裁。

根据法律和事实,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从事日本小森机长岗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X元。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及被申请人出具的受伤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无故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按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支付两倍工资差额X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一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9,402.5元。

经过仔细调查,我们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6元,并且还需要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合计算,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给申请人X.5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希望您能够认可我们的观点并采纳我们的建议。

最后,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争议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而在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通常需要一位代理人来代表争议双方进行辩护。

以下是一份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作为劳动合同争议的申请人代理人,在此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我的代理词,就本案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申请人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提供合法的福利待遇,造成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此要求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合法的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此郑重表示,将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以诚信的态度代表申请人进行辩护。

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谢谢!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上便是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希望能对需要的人员有所帮助。

任何争议都应当依法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实际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例如工资支付、加班安排、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纠纷。

当劳资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代表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的书面材料。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的范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应该明确提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争议纠纷等。

接着,要对争议的事实和依据进行详细描述,说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工资支付、加班安排、工作内容等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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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结合2007年10月起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的情况,故,申请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为650*80%*3=1560元。

而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暂适用于(1)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显然不适用该条例,因为被申请人是民办学校,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益事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再根据劳社部发【2005】36号《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点也可以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证可以看出),不是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国营建筑公司等单位,更不是他们的附属单位。

故,该条例对被申请人不适用。

再次,申请人没有正常提供劳动,其要求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没有依据。

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请假手续,更没有在被申请人出上班提供正常的劳动,其行为应是为旷工。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在旷工、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的情况下,申请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当庭主张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主张工资的,该合同第二条其中一项约定的是“甲方(即申请人)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前提须是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劳动义务,申请人已经承认没有上班、提供劳动,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是没有权利要求工资的。

第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1)既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额工资没有依据,那么其基于全额工资而要求的经济补偿也没有依据;(2)申请人主张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的,而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是,申请人要求的这两项经济补偿显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问题申请人计算依据错误。

申请人当庭陈述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而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申请人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18.08元。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申请人2008年2月份的工资为1057元,2008年3月至5月的月工资依据法律规定为520元,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由于申请人旷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其月工资为0元,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057+520+520+520+0)/12=218.08元。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按照其受伤前平均工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2468元问题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没有依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第一份《聘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一年。

2006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实习期为一年,工资待遇为1000至2000元/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原聘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的实习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但该份聘用合同是在200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6年的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而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即《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被申请人每月给申请人每月发1800元(申请人当庭已承认)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3)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规定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要补差额。

故,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没有依据。

五、关于医疗费53000元问题申请人是非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不是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之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医疗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受理。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二0一一年月日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受仲裁申请人翟现举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结合今天的仲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2007年6月份,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工厂工作,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八小时,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

6月25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完毕招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了劳保用品,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月25日开始上班,直至8月27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于2007 年9月2 日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有工资条,保险费,劳保用品及押金、碗柜钥匙,饭卡及押金交付单据等为证。

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可争辩的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

被申请人关于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立,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其应付的法定义务,往往拒绝与当事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求职,不得不受制于用人单位,任由用人单位支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得不被动接受。

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如果仅仅因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便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无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却要无辜的劳动者承担,这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公平的,很可能使双方业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认定,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有效,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首先,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达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

其次,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了长达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解决申请人在工作当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问题。

这说明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最起码不少于两个月,否则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就可以了,何以办理长达一年的保险呢?要知道,两个月的保险费用要比一年的费用少得多。

二、被申请人无故解雇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这一提前书面告知义务,便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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