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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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代表委托人向法庭提交关于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词。

在此之前,我深入研究了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我谨代表委托人提出以下观点,以支持其主张。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为货运公司,被告为保险公司。

原告主张因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则主张原告的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本案中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则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的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提出以下观点:1.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保险赔付,构成违约。

2. 关于原告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观点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保险赔付,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述观点,我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 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情况;3.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代表委托人向法庭提出本案代理词,作为被保险人在涉及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中的法定代理人。

我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观点如下: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委托人为货主或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了分歧。

我所代理的委托人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合同内容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次事件中,发生了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因此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我方认为:首先,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我方坚持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及标准,对受损货物进行定损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此过程中,我方会提供相关证据,如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实际损失情况。

最后,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条款等问题,我方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免赔条款的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同时,我方会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观点提出反驳证据。

四、法律适用依据我方在本案中主张权益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代理结论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请求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精选多篇最新)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精选多篇最新)

第一篇:公路货运保险争议案代理词案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60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原因?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

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

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2014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

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

11月2日原告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

(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

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

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

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

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14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原告提出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此案的事实、争议点以及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一、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关于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对赔偿事故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投保时间、保险责任等相关条款。

事实上,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受损的情况,随后向被告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原告违反了合同条款,超过了限定时间提起索赔。

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点: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争议点:1. 原告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的通知义务?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 对于索赔时间限制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我方观点及证据:1. 原告履行了保险合同的通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被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方已提交了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被告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2. 被告无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付费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无权单方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对索赔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一方的责任进行免除或者限制的条款,经过对方的明确表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本案中,索赔时间限制条款未经过原告的明确表示同意,应被认为是对原告的无限制责任,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了保险合同的通知义务,被告无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索赔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以上是我们对于本案的观点和证据的介绍,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断,给予公正的裁决。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受委托,作为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之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代理人,特此发表代理词。

一、案件概述委托方与受托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约定由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输费用,但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损失及运输延误,给委托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1.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标的物,并安全、及时地送达。

- 委托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输费用,并要求受托方安全、及时地送达货物。

受托方未能如约履行,构成违约。

2. 货物损失及运输延误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并导致运输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委托方因受托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三、代理意见1. 请求法院判令受托方赔偿货物损失:- 受托方在运输过程中未能保证货物的安全,导致货物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直接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2. 请求法院判令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8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8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接受A公司(原告)的委托,担任其在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对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充分的法律论证。

下面,我发表如下代理词:一、案件背景原告A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原告的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

针对该损失,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

然而,被告拒绝理赔,引发了此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二是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三是被告是否履行了理赔义务。

三、法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二)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是否履行了理赔义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理赔请求后,未能及时核定损失,更未支付保险金,显然未履行理赔义务。

四、代理意见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 原告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被告未履行理赔义务,构成违约;4. 被告应支付保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述观点,我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二是货物损失的相关证据;三是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理赔请求及相关文件;四是被告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六、总结陈述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接受XX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此次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诉讼活动。

在深入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及证据后,我谨代表委托人发表如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为某货运公司,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公路货运保险,但在货物出现损失时,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合同的解读以及赔偿标准的认定。

被告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赔偿,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赔偿标准未能覆盖其实际损失。

因此,本案的审理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内容解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合同内容的解读上,应遵循公平原则,既要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关于赔偿标准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但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损失远高于被告提出的赔偿标准,故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四、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货物损失清单、购买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其损失情况。

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保险合同及相关交易记录,证明了其在被告处购买了货运保险。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了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告知和解释义务,使原告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相关的免责条款。

五、代理意见结合上述分析,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 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

2. 在保险合同内容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解释,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

在对此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后,我提出以下代理词,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原告的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而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特定风险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货物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货物损失的计算上,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货物的购买发票、运输合同、损失鉴定报告等。

根据这些证据,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

被告在对这些证据进行质疑时,并未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五、关于法律适用和判决建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代表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请求法庭做出如下判决:1.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XX货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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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案号( 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 660 号
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货损原因? 3 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货损一别属自然灾难,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

亦即:因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所致。

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别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依法保险人别负保险赔偿责任。

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领实如下:
2002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同意货方托付,代办物资保险(原告证据2);
2002年 11月 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物资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 200 吨”。

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 1)。

11 月 2 日原告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的 7200 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 月 3 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觉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物资运输签收单”。

(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 6 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物资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 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 21处磨损。

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峻磨损报废。

另七根腹杆严峻磨损需修复。

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

并且确认:在运输中浮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03 年 6 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 130, 722 元(原告证据 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物资并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别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物资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物资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 条)。

因而能够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普通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

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

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 8 条约定同意货方托付,代办物资保险。

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 24000 元。

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物资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别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
保险法第 12 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It;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别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物资所有权人,固然对物资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

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物资本身的财产权并别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承运人对货运险别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

所以。

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

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 2)。

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尽管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若被保险人差不多从第三者取得伤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差不多取得的赔偿金额( &It;保险法>第45条)。

所以,不管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不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别能经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

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并且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干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别当及因为包装别当。

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别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

(1 )2002 年 11 月 3 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物资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 1);(2) 11 月 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物资运输签收单。

确认:发觉 7200 吊车臂杆在运输中浮现磨损;发觉 7200 吊车全车臂杆中有 13 节臂杆共存在 21 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 3);(3) 12月 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
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物资破损。

(原告证据 5);(4) 2003年11 月12日原告致函被
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物资损坏。

(原告证据 6);( 5) 2004 年 2 月 4 日原告致进
口商函承认:发觉 7200 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浮现了多处磨损。

(原告证据 8);
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

该货损原因别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
外责任。

绑扎别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

查& It;公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
责任:物资要捆扎坚固,苫盖严密。

&It; 汽车物资运输规则 > 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物资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坚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别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

&It;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物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脚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此&It;公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11条及&It;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

而包装别当属于保险条款第 4 条 3 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t;国内水路,陆(铁)路物资运输保险条款 >.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

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别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物资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

仅证明物资受损并别脚够。

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

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别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别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事情。

惟独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别在其列。

同理惟独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事情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别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别是因自然灾难所致,此点属别争之论。

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

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

而包装别当及绑扎别当不管是托运人过错依然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

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别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

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别当所致,既别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固然别属保险责任范围。

托运人差不多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别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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