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各位诉讼当事人:我代表原告在本次开庭中,就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纠纷案进行陈述和辩护。
在此,我谨以以下几点为主要内容,向法庭和各位当事人说明原告的主张和论据。
首先,我们坚称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担保纠纷索赔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相关合同和约定,被告作为开发商,在本案中对购房者承担了一定的担保责任。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担保责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了本案的纠纷产生。
因此,原告向法庭提出了索赔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可以明确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购房者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款,而被告则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及时履行其担保义务,导致购房者在后续交付阶段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和困扰。
这明确表明被告违反了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应对购房者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我们强调要求被告以诚信为本,认真履行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担保责任。
在购房者支付了相关款项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购房者能够顺利接收房屋并享有购房合同约定的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入住、享受相应的权益,给购房者造成了实际和精神上的困扰。
对此,我们要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最后,我们同时强调被告在本案中利益平衡的原则。
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开发商作为售房方,则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并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们要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确保购房者在本案中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被告的违规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坚称原告的起诉是合理、合法的。
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担保纠纷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
我们要求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其担保义务,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的审判能够满足利益平衡的原则,确保购房者在相应的权益保护下获得正当的赔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贷款。
2.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甲方应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用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4.甲方应在贷款到期前与乙方协商续贷或偿还贷款事宜。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放款。
3.乙方在甲方违约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并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作为保证人,有权了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和偿还进度。
2.丙方在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应无条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3.丙方在代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2.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归甲方所有。
3.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其他:合同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4)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4.终止程序:
(1)合同终止时,各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2)合同终止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甲方(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贷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具体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担保合同代理词

担保合同代理词
担保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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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契约形态,在商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担保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作为一家经验丰富的担保合同代理公司,我们专注于担保合同的代理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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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担保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我们将根据您的需求和要求,为您起草和审核担保合同的各个条款和内容,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2. 担保合同的签署和登记
我们将协助您完成担保合同的签署和相关的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担保合同的履行监督
我们将跟踪和监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为您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4. 担保合同的纠纷解决
在担保合同纠纷出现时,我们将协助您进行纠纷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并争取最佳的解决结果。
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和个性化的担保合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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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共同开创更加美好的!
谢谢!
此致
敬礼。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X、实习律师XXX参加本案诉讼。
现结合本案事实与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告向借款人XXX提供借款是事实,有借条、担保书、以及按约归还利息的事实为证。
2016年11月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向借款人XXX出借现金100,000元整,其中包括原告出借60,000元和被告出借40,000元。
2016年11月14日,XXX出具借条,借条明确了约定的月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被告在该借条下方写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并签字捺印.借款人XXX在收到借款后于2016年月日、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均依照约定每月归还了利息.以上借条、担保书、还款事实足以证明X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中既是出借人,也是担保人。
二、被告出具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在担保书中保证:“我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本担保在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书的内容清晰、意思表示明确,其表明被告愿意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共同为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若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形,还将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在担保书内容中特别强调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借款人XXX躲避债务去向不明,原告有权向保证人即本案被告主张债权,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原告积极联系XXX归还借款,但XXX躲避债务,去向不明.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无法通过债务人实现债权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
2024版担保合同代理词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甲方(委托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担保合同的委托方,乙方为担保合同的受托方。
2.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第一条代理权限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 乙方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按照甲方的指示办理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代理范围(1)代表甲方与担保人、借款人进行协商、沟通;(2)审核担保合同项下的文件、资料;(3)监督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4)代表甲方行使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5)协调处理担保合同项下的争议和纠纷;(6)甲方授权的其他事项。
2.2 乙方应在代理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办理。
第三条代理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 乙方应在代理期限内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代理费用4.1 乙方代理甲方处理担保合同项下的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4.2 如有特殊情况需支付费用,双方可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5.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代理事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7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保证人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词:一、关于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的。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违约行为。
同时,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也符合合同约定,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经设立。
因此,从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看,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二、关于保证人的责任作为保证人,我在借款合同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我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由于借款人已经按时、足额地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我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已经解除。
三、关于纠纷的解决本案所涉及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所引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我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关于代理人的意见综上所述,我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保证人代理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因此,我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已经解除。
同时,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我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

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2篇保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理参考:一、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的选择权。
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甲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XXXXX乙方:(放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XXXXX丙方:(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 住址:XXXXX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产生了借款纠纷,为维护法律权益,丙方作为保证人代理甲方进行借款纠纷处理,特拟定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人代理词》。
一、甲方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甲方系本协议下的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址为XXXXX。
甲方享有从乙方获得借款的权利,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按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如发生逾期还款,甲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乙方系本协议下的放款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住址为XXXXX。
乙方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借款,并在约定时间内收取利息。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借款服务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还款,乙方有权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主张违约金。
三、丙方的保证义务1、丙方担保甲方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
2、甲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丙方应承担甲方逾期还款应当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提起诉讼、承担罚金等。
3、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对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进行身份调查,获取其还款能力情况、财产状况等信息,以便对甲方的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并进行追偿。
四、履行方式及期限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方式、时间、金额及利息等项条款履行借款义务。
如甲方逾期未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担保或追回借款。
丙方同意为保证人代理甲方进行借款纠纷处理,职责明确、方式合法、期限具体、权力保障、能力稳定。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开展还款活动,属于违约行为,且经乙方正式书面催收仍未得到还款,则乙方有权向丙方追索甲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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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某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公司)
的委托,担任该公司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或运输某
公司)汽车消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详细了解案情,
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
庭审理参考:
一、 本案案由应定为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购车人到某
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应付车款由某公司集中起来
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付给银行,并且
某公司为所有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购车人提供
了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依据双方于2002年10
月19日签定的《协议》而起诉某公司,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
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因此本案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为妥。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
权人有通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实现自己诉权
的选择权。本案仅列某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
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
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
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
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
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
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
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
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
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
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
起诉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
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
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
了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的
规定,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某运输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
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是合法的,法院应只将保证人某运输公司
列为被告,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讼累。
三、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形成了新的保证合同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对被告的
欠款多次催还,并且2006年12月5日,双方对帐认可了欠款数额,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截止原告起诉时,甚至今天,都没有
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
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 4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
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
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
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
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
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对
帐确认欠款数额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新的保证合同,应当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四、本案欠款数额的确认应以诉讼请求为准
通过对账,总欠款数额为120132.18元,利息9321.27元(计至05
年7月17日)。至于8865元保险赔款有争议,但某运输公司无法出具
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请求。至于405#、411#
已还牌照,所谓欠款无法追回,这是某运输公司内部管理的范围,不
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和其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该11375.48元也不能扣
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
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李国意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