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橙子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1 / 13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支付的赔偿款中交警部门调解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进行全额理赔。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各位在场的同仁:
今天,我代表本案的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编
号为XXXXXX。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申请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申请人的财产提供保障。
然而,在保险
期间内,申请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被申请人却拒绝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
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关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发生的事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被申请人拒绝赔付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拒绝赔付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赔付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本案件经过多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2.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3.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4.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是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这些约定。
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关于理赔的问题却存在争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也是本案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驾乘险意外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驾乘险意外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一、案件背景说起这个案子啊,真是让人又气又无奈。
事情就是发生在某年某月,车主李先生,嗯,他也是个挺细心的人,每天开车都带着保险,保障自己,保障家人,保障万一。
按理说,买了保险,出事了就有保障,结果这不出事了嘛,谁知道保险公司却“推三阻四”,不愿意赔偿。
李先生的车撞了,虽然车损不算大,但他的受伤可不轻,医院住了好几天。
按理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医疗费用,还应该赔偿误工费和相关的生活费用,这些都没问题吧?可是,你猜怎么着?保险公司竟然给推脱,甚至拿出了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拒赔了!这一下,李先生气得都不行,想让法院帮忙解决,可问题就是这么来了,律师我正好接手了这个案子,想着总得替他讨回个公道。
二、案件的关键唉,说实话,关键问题还是出在保险合同上。
你说,合同嘛,大家都知道是“字字千金”,签了字,咱就得按规矩办事。
可这保险公司说得好听,卖给你一个“驾乘险”,就是为了确保你车祸发生时能有保障,可合同条款里那些“隐性陷阱”,简直让人看了头疼。
这一条说了不赔偿某种情况,那一条说了要限制赔偿比例。
关键是,这些内容一开始就没详细告诉李先生,甚至连条款都没让他仔细看清楚,结果等他出事了,保险公司拿出来的合同条文就成了“铁证”,说什么车主不符合赔偿条件。
真的是“打了空拳”。
别看这些小条款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它们的作用可大了,一旦发生争议,就成了判定是否赔偿的关键。
所以,保险公司能拿着这些条文,理直气壮地拒绝赔偿,李先生自然心里不爽了。
三、我们如何应对你说这事怎么办呢?能不能就这么算了?当然不能!李先生交了那么多年的保险费,信的是保险公司能为他在关键时刻提供保障,结果却遭遇了“被坑”的局面,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既然合同有漏洞,咱就要抓住漏洞,利用合同的瑕疵去反击。
咱得从合同本身入手,逐条逐项地分析每一条条款的具体含义。
这不,经过我一番细致审查,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怎么说呢?合同里的某些表述模糊不清,甚至违背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贵的裁判员:我是原告代理律师XXX。
今天我代表原告XXX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如下陈述: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与被告YYY保险公司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商业险合同,涉及的保险金额为XXXXX元。
在合同期间内,原告所投保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了理赔请求,但被告一再迟延理赔,最终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以下是具体事实和法律分析。
二、证据和论证1、事实证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第一批协议之一,其中载明了商业险的相关内容。
在该合同中,原告明确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被告也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2)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验收报告原告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及时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并请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报告显示,事故损失与原告所描述的损失一致,并证明该损失并非人为造成。
3)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原告所受损失是属于合同保险责任所覆盖的范围,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
2、法律分析和论证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商业险覆盖了原告所受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给原告带来了过大的经济损失。
2)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不正当拒赔、拖赔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使原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应受到法律制裁。
三、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裁定如下:1、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原告XXXX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X万元。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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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案简介:交通事故导致我委
托人车辆受损,我委托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车辆 修好后,我委托人持维修费等发票去自
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知只能 根据在事故中负的责任比例来理赔,即只能理赔维
修费用的 30% 。我委托人不服,故
特来委托提起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我委托人争取到全部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 XXX 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 法出庭参
与诉讼。现代理人围绕请求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参考:
一、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为苏 E***** 车辆向被告投保,是被保险人。并且根据某公司开具的《证明》, 苏
E*****
车辆系原告所购买, 原告拥有实际所有权, 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苏 E***** 车辆 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原告作为被保 险人可以向被告主张保险金。
二、对于车辆损失险,原告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履行 赔偿的义务。
理由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作为交通 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
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先 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要求赔付保险金。
2.
原告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被告认 为没有先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应
视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理解是错误的,被 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被告主张依据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失以及 原告的损
失负责赔偿。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并未与原告
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 *条的规定,该条款 属于提供格式条款方
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而且被告对该条款的内容也 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
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 投保人、被保
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故该条款依法应属
于无效条款。本案中,被告不能依据该条款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而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
失负责赔偿、至于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的,被告在赔 偿原告损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权,可另行向第
三方追偿。
四、施救费用应于赔偿。
本次事故中,原告为进一步减少事故车辆的损失, 支付施救费用 300 元。根据《保 险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损失。 保
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
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 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的数额。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施救费用过高, 并且该费用也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因此该费用应
由保险人即被告承担。
五、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 10000 元。 根据《车上人员责
任险条款》第 条约定,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 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次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极大伤害,共造成 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
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 损失共计 元。其中侵权方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
赔偿 元。原告尚 有损失 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 10000 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 12800 元,施救费用 300 元,驾驶人员责 任险
10000
元,共计 23100 元。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景红
20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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