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理词

合集下载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天橙子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责《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1 / 13限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对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说明。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保险公司对于王育林支付的赔偿款中交警部门调解方式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进行全额理赔。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

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承办律师代理原告XXX,现向贵庭提交认真的代理词如下:一、案情综述原告XXX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按照约定,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缴费期限为5年,保险费每年为10000元,原告XXX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三年的保险费。

可是,当原告XXX被诊断为患有癌症、进行化疗时,被告公司却以“先自付这个金额,我们之后会进行赔付”的理由一再拖延赔付,导致原告XXX受到了更加严重的经济和身体上的煎熬。

故原告XXX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支付保险金,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保险金总额100万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签订约定方面,被告及原告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

但是,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该行为为违约行为,让原告承受了更多的伤害和损失。

三、关于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1. 遗漏重要条款被告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相关的条款中遗漏了需要原告XXX交付的条款,而被告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告知原告真相,原告以此来判断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均已履行。

然而,在公众信息所展示的保险条款与合同无关的策略下,原告XXX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合同因此不符合正式的保险合同规定,需要被撤销。

2. 擅自更改保险条款被告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期间,私下擅自更改了保险条款,将其改为原告XXX需缴纳比约定更高的保险金额。

该行为意味着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XXX同意的情况下,逆转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变相扩大了其利益。

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其法定权益。

3. 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XXX完成缴纳保险费和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条件后,被告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贵的裁判员:我是原告代理律师XXX。

今天我代表原告XXX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如下陈述: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与被告YYY保险公司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商业险合同,涉及的保险金额为XXXXX元。

在合同期间内,原告所投保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了理赔请求,但被告一再迟延理赔,最终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以下是具体事实和法律分析。

二、证据和论证1、事实证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第一批协议之一,其中载明了商业险的相关内容。

在该合同中,原告明确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被告也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2)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验收报告原告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及时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并请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报告显示,事故损失与原告所描述的损失一致,并证明该损失并非人为造成。

3)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原告所受损失是属于合同保险责任所覆盖的范围,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

2、法律分析和论证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商业险覆盖了原告所受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给原告带来了过大的经济损失。

2)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不正当拒赔、拖赔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使原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应受到法律制裁。

三、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裁定如下:1、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原告XXXX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X万元。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人身保险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人身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确保您充分了解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我们为您提供以下代理词:
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旨在保护您和您的家人免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我们提供多种人身保险产品,以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保险责任:根据您选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您或受益人承担赔付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出。

保险费用:作为保险服务的回报,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基于多个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请您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金申请: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受益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请您及时提供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程序,及时处理您的保险金申请。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您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可能会产生相关费用或退还部分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注意事项:在购买人身保险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解答。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竭尽全力保障您的权益和利益。

如需更多帮助或进一步了解我们的人身保险产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愿您和您的家人健康平安!
此致
XX人身保险公司代理人。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敬重的法官:我是XXX公司的法务代表,代表本公司就与受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辩护。

本函旨在供应我方观点并阐述相关证据,以期得到您的理解和公正的裁决。

首先,依据我们陈述和证据,本案的保险合同核心内容是XXX公司向受保险人供应保险保障的交易。

依据合同商定,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们主见对方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我们要强调的是本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受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合同,受保险人应准时支付保险费、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投保信息、遵守保险合同的商定等等。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

依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受保险人未准时支付保险费,并供应了虚假的投保信息,违反了合同的商定。

因此,我们认为受保险人已经违反了合同商定,并且我们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三,我们供应了多份证据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首先,我们供应了支付逾期的证据,证明受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

其次,我们供应了调查报告,证明受保险人有意供应虚假的投保信息,以猎取不应享有的保险赔偿。

最终,我们供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邮件等文件,证明受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为我们的主见供应了有力支持。

最终,在客观公正裁决的基础上,我们期望法庭能认真权衡事实和证据,合理推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商定和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信任您的公正判决将会在这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们也呼吁法庭实行即刻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我们将依据法院的要求并与辩护律师协商,尽全力供应更多证据和材料,以完整、精确地叙述我们的观点和主见。

格外感谢您对本案的关注和处理,期望您能公正独立地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台州市金福佳机械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经审理已经查明:2010年7月3日原告为自有的浙JM9192号货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1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4日0时起至2011年7月23日24时止。

因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二、被告没有履行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又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当然也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司机没有逃离现场。

即使免责条款生效,对本案也不适用
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该事故中,肇事司机衡争光在发生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发后衡争光驾车轻型普通货车驶离现场”,而不是逃离现场。

事实上,逃离现场与驶离现场有本质的区别。

从主观方面看,逃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

而驶离虽然也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但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从客观方面看,衡争光在事故后驶离现场属不知情,而非肇事逃逸。

另外,逃离一般会导致事故结果加重、责任无法认定等后果,而本案中并未有这样的结果产生。

由此可见,本案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即使生效,对本案原告也不适用。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262663.25元。

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为372663.25元,该事实有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民初字第362、363号民事判决书、受害方从交警大队领取10万元医药等证据佐证。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的事实,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为262663.25元。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朱圣勇律师
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赔偿时,双方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而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均是格式条款,并没有对于逃逸的具体界定和解释。

故在此情况下,应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逃逸作出解释。

1999年4月29日公安部交通局发行并实施,公交管【1999】105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在此规定中,对于逃逸的界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驶离现场或弃车逃逸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逃逸,从而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成为判决是否逃逸的主要因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