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死亡)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江苏律师事务所受雷、朱、新、芬委托,指派作为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就本案事实部分:2011年6月2日,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货车在江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派安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死亡。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系第二被告职工,其当时的驾车行为为职务行为,故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又因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由第二被告为该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就原告与第二被告责任分担部分:第二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首先,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车辆转弯时车速过快没有减速、转弯时未尽审慎义务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不让直行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二被告明知事发地点是事故多发地段且该地点就在第二被告住所地附近也未在附近做警示标志或对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造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其次,虽然原告雷驾驶电动车搭载死者有不妥的地方,但不能将这归结为其的过错,法庭更应当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法律不外乎人情。
事发当时死者刚刚生下其女儿不久,还在哺乳期、身体虚弱,且当时天色已晚,不可能让其单独驾驶电动车或去坐车,死者与雷都是普通工人,家境贫寒,家里要养几位多病的老人还有刚出世的孩子,负担十分沉重,自然舍不得打车,为了让自己的妻子少走几步路,才会用电动车带她,并非明知故犯。
第三,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者,而是立刻倒车移动车辆,且并未标明位置,其意图明显是想改变车辆位置好让交警到现场后做出错误的责任划分,意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其不是这么做,而是帮助死者的丈夫立刻抢救死者,说不定就能抓住抢救时间,死者就不会到了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
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
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
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
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
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
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二)误工费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合日工资标准¥50.00元)。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我受被告胡**的委托,担任其与胡**交通事故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诉前的调查研究和今天的庭审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对受害人胡**的意外死亡我们深表同情,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要求我的当事人赔偿536299.12元一事,缺乏法律根据,理由如下:一、民法上的侵权责任需要以下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纵观本案,胡**的交通事故与胡**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我的当事人有没有责任的关键,但是本律师认为胡开支死亡与我的当事人没有关系。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93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第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本案原告是交通事故5天后后报警,也并未提供相关交通事故的证据,现场已经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应该通知原告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不应该有司法鉴定的倾向性意见,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事故经过,而不是医学意见;第四,事故认定书中的证据形成原因分析中,没有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笔录,纯粹为人为的想象的没有依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书。
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交通事故对胡**造成的损害是极其轻微的,与胡开支的死亡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doc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交通事故死亡代理尊敬的法官:xx华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五名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现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参考采纳。
1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相对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和他的两个孩子是第一继承人,在本案中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系于xx号牌车辆驾驶员,被告陈系于xx号牌车辆所有人,被告陈、刘系雇主、雇员,xx号牌车辆运营享有人,双方应共同赔偿。
被告霍系于xx车辆驾驶员,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系于xx车辆所有人,享有车辆经营权。
刘* *,系于xx号牌车与于xx号牌车相撞所致,驾驶员及所有车主均须对死亡后果负责。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原告的索赔及其计算标准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死亡补偿。
死者及五名原告所在的开封县行政区划已调整为XXXX 开封市香福区,故人身伤害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此外,在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生活和工作多年,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补偿标准也应根据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组,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月6日,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故死亡赔偿金为×元。
丧葬费。
本项目为法定补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四个受抚养人,他们的父亲、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死者的母亲是1963年出生的、父亲是1966年出生的,儿子徐1+无劳动能力的、无收入来源的。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组,XXXX月6日的《XXXX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看出xxxx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
因此,四名家属的生活费为x元、x元、x元、x元,合计x元。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官:
本人系×××路口某小区业主,因业务需要使用单位车辆,于××
年××月××日,行至××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我方车辆损
毁并造成一定人员伤害。
经了解,我方遵守交通规则,对于本次事故,他方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人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理赔,但由于赔偿款
数额较大,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进行赔偿。
考虑到自己只是普通业主,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条例领域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于是本人便选择了请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本人委托的律师,均具有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对于
民事赔偿案件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庭
上充分维护我们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代理诉讼暂行规定》的规定,律师代
理赔偿案件合法合规。
在此,本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恳请法庭支持我们的独立诉讼权利。
请法院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我们的车辆损失及人员伤害费用。
此致,敬礼!
代理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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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华泰(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五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系豫xx号牌车辆驾驶人,被告陈系豫xx号牌车辆所有人,被告陈与刘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另陈豫xx号牌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故二者应连带赔偿;被告霍系豫xx车辆驾驶人,被告xx 运输有限公司系豫xx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刘**的死亡系豫xx号牌车辆与豫xx号牌车辆相撞所致,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均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及五位原告所地的开封县,于2014年的行政区划已经调整为开封市祥符区,故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且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故死亡赔偿金为x元。
(2)丧葬费。
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故x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父亲、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儿子。
死者母亲1963年生、父亲1966年生,儿子许x**2013年生、许浩**2009年生,均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元/年。
故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共计x元;
(4)亲属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关善后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
请假并往返于xx和开封两地,由此产生了误工费是客观必**的。
另外亲属经常居住地与事故发生地(事故处理地)系两个不同的城市,必**需要多次往返,且有时因天气等原因,不得不借宿于xx,必**产生相应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因未能较好的保留相关票据,及法律意识淡薄,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考虑客观情况并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项目予以酌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x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六项法院在确定精神赔偿金数额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分别是(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的死者正值壮年,系两个儿子的精神支柱,系家庭收入来源的保证,亲生父母因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死者提供日常生活费用;且死者系唯一女儿,其两个儿子尚幼,至亲之人的离世给子女带来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失去亲人,又试问能有多少钱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亲属得到的经济赔偿不过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心理慰藉,远远不能抚平受害人的亲属心中留下的永远的创伤。
因此,原告坚持x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请求法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充分领会立法价值取向,公正做出判决。
三、死者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有过错,不应减少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陈系刘的雇员,日常对刘缺乏严格管理,未严格规范刘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刘作出同意刘**同乘的承诺,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刘**的人身安全,尤其对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霍及xx运输有限公司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善意同乘者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减少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四、肇事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应对刘**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告刘与被告霍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刘**死亡的后果,责任双方对由此造成死亡后果应互负连带责任。
这也就是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伤亡的,乘车人的伤亡是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虽**机动车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均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代理人认为系机动车之间的按份责任,是机动车之间就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进行的规定。
条文中的所指的“双方”是指机动车双方,而不是指机动车与乘车人之间的双方。
据此,该《规定》应当是规定机动车之间事故主体双方责任的划分,是一种内部责任确定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故本案刘**死亡的后果系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共同侵权所致,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
代理人: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