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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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代理词内容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代理词内容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代理词内容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上诉人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的代理律师,针对上诉状的观点,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但是上诉人出于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利用欠条和“处理意见”在同一天形成以及牵涉的主体均为双方的客观情形,故意歪曲事实,企图抹掉12万元的欠款。

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同一天形成的欠条和“处理意见”这两份证据的先后问题,上诉人认为,欠条在先而“处理意见”在后。

我们认为从两份证据内容及相互关系来看,上诉人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下面就这两份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做一个分析:鉴于两份证据的先后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处理意见”在前而欠条在后,另一种可能则是欠条在前而“处理意见”在后。

1、先分析“处理意见”在前的情形如“处理意见”在前的话,那么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故在此不再赘述。

2、再分析“处理意见”在后的情形如果“处理意见”在后而欠条在前的话,这正是上诉人的主张。

然而这种主张明显不符合逻辑常理和日常经验法则。

如果真是以车抵债的话,那么对于12万这么大的一笔数目。

作为任何一个理性、处事谨慎的正常人肯定会有如下举措:要么在“处理意见”中注明车款从17万元的欠款中扣除;要么绝不向被上诉人出具17万的欠条,即使出具后也要当场收回,如收不回,肯定要当场产生争执发生冲突甚至报警,然而什么都没发生,欠条完好无损地在被上诉人手中。

试问。

难道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一个具有较高智商和素质的人连这个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都不懂吗?金融危机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比比皆是,如果连这样明显的风险都不懂得防范的话,岂不是滑天下大稽?3、欠条和“处理意见”各自独立,无任何关联性欠条体现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处理意见”则体现的是买卖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两份证据也正是相互隶属于各自的法律关系中。

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其次,上诉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时,也没有区分每一笔货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料还是购买产品;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产品的增值税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R公司的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衡量。

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范文

二审上诉人代理词范文

⼆审上诉⼈代理词范⽂在我们进⾏⽣活⼯作活动,难免会和诉讼⼤交道,诉讼活动中会出现很多⽂书,如起诉书、判决书、辩护词等等,⼀审和⼆审出现的⽂书也有些差别,很多不清楚,所以,店铺⼩编在下⽂就为⼤家浅要的分析⼀下⼆审代理词格式范⽂是怎么样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审上诉⼈代理词范⽂被上诉⼈____公司⼆审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参加()扬___⼆终字第___号加⼯承揽纠纷上诉⼀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所参加的⼀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第⼀,本代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没有履⾏《塑钢门窗加⼯合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再次在⼆审中提出同样的在⼀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出庭作证不符合最⾼⼈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对证⼈证⾔拒绝质证,刚才上诉⼈的代理⼈辩论中讲到,xx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认为该证⼈的证⾔⾃相⽭盾,⼀会⼉说⾃⼰承包,⼀会⼉说⼯程完⼯交给了xx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也注意到了被上诉⼈的代理⼈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完全与该证⼈的说法不⼀致,同时该证⼈实际是上诉⼈的员⼯,在证据效⼒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也⽆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对于上诉⼈还另⾏提供了________的录⾳证据,被上诉⼈认为对该录⾳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

⽆法进⾏质证,实际是证⼈提供证⼈证⾔的⼀种⽅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对此拒绝质证。

第三,上诉⼈提供的xx服饰公司场外照⽚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已经履⾏了《塑钢门窗加⼯合同》的义务,该照⽚与本案⽆关,另外上诉⼈还⽋被上诉⼈⼯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将另⾏诉讼解决。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10号(097班)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

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的开放性,其洗澡这个行为本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综上,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所以,上诉人对焚烧热水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李宏敏在洗澡时,根据证据显示,在其自身无过错且无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伤,足以认定为是鞋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对于上诉人诉称其“虽然是焚烧炉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由我的委托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他应当知道该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这个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我的委托人承担,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我表示反对。

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

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

行政上诉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上诉人芜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诉请的最低要求不应遭拒绝上诉人吴某某拥有的位于芜湖市劳动路(现中山北路)137号建筑面积189.18平方米两层6间的混合结构商业用房,被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1月24日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登记号为20185513,权证字号:房地权字第2004111541号,因此,原告具有合法产权。

该房坐落于芜湖市一类地区繁华的中山北路,临街而踞,美观稳固,上下各3间,与芜湖市美食街咫尺之遥,毗邻沃尔玛、侨鸿国际购物中心,商业价值巨大。

市场价格至少在4—5万元/平方米以上。

属于被上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拆迁范围。

面临拆迁,上诉人在痛心之余,本着多年来恪守做个良好的遵纪守法市民的原则,积极而鼎力支持政府的市政建设,满心欢喜地多次与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芜湖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沟通,以最低的要求请求他们安置一个面积相当、区位哪怕偏一点的临街门面房即可。

如果第三人觉得安置有困难,上诉人也愿意自己在偏远的镜湖新城或新型铸管附近联系门面房,协助第三人完成产权调换。

然而,上诉人这样的最低要求,竟然被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断然拒绝。

二、本案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1、第三人制作的《银湖路拓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在制作的《银湖路拓宽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第三项“政策依据”明确写道:“1、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安徽省政府153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市政府20号令《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可是,第三人在第四项“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中赫然写道:“拆迁区域内的住宅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并坚持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

上诉劳务合同代理词

上诉劳务合同代理词

我是原告XXX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就本案劳务合同纠纷一事,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本案起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具体劳务内容],合同期限为[起止日期]。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金额],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金额]。

二、关于一审判决的审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对于被告未支付劳务费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合同、工作记录、支付凭证等,均能充分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劳务工作。

其次,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未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

三、关于上诉理由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劳务工作,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

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有失公正。

四、关于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金额]。

2.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金额]。

3.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代理词(2024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官,我代表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人代理词。

本次案件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经济意义,因此非常需要法庭的公正和公平。

概述本次上诉人是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被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被告的过失,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在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时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因此,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二审上诉,并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及证据第一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审理时,未充分考虑到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本次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提供了与合同有关的关键文件,包括合同签署人的联系明、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等。

然而,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了忽视,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权衡。

上诉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大影响,并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将这些证据重新考虑并予以合理评估。

第二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违约金的计算存在误差,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合理。

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在计算违约金时未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而是随意进行了判决。

上诉人认为,这种判决方式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且结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对违约金进行正确计算,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第三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解释存在错误。

根据我们提交的合同文件和相关证据,合同中对于利息计算和还款方式有明确的约定。

然而,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些约定,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合同进行了解释。

上诉人认为,这种方式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原则,而且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利益都具有重大的不公平性。

因此,上诉人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对合同约定的解释予以修正,并依法判决相应的利息计算和还款方式。

结论综上所述,本次上诉人代理词以详细的理由和证据论证了一审法院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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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晓上诉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金春晓、陈华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法院程序公正合法。

被上诉人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审程序,向两上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并告之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被上诉人称本案的合伙协议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送达,不切合实际,这在一审的案件的送达回证可以明显的体现。

合伙协议和个体营业执照被上诉人是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复印件,而非被上诉人所述当庭提供,向法院当庭提供的是原件。

这在我们向法院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清单上有明确的记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并非上诉所认为的必须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并不能说明审判程序的违法。

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程序公正合法,并无不妥。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多次提出,认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合伙协议书是当庭提交的,未向上诉人送达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而严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益,这一点我在第一点中已经陈述过,关于合伙协议和营业执照在立案的时候我们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并且法院也送达了当事人,我们当庭向医生法院提交的是证据的原件,这点完全有据可查,而上诉人由此提出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完全没有道理可言。

在上诉状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过上诉合伙协议,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伙经营温岭市京宫大酒店,没人各占25%的股份,未约定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比例等认定并没有错。

一审法院向两上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告之书,而两上述人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所以代理人为一审法院对事实部分的认定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劳务合同上诉案件代理词

我是原告(或上诉人)[原告/上诉人全名]的代理人,受原告/上诉人的委托,特此就[案件名称]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审中,原告(或上诉人)[原告/上诉人全名]与被告[被告全名]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上诉人向被告提供[具体劳务内容],合同金额为[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内容均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款,导致原告/上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上诉请求针对原审法院判决,原告/上诉人认为存在以下不当之处,特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 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书编号]判决书;2. 依法改判被告支付原告/上诉人劳务款[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案中,原告/上诉人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款,已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未支持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款,原告/上诉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审法院未支持原告/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四、结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

为维护原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法院名称]原告/上诉人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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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小朋、吕富京、杨雷雷、吕福刚、潘雅静、刘超杰、李龙飞、贾俊娟、韩静、苏志华、邵新会、郝胜豪、买浩文、乔玉娟的委托,指派魏书雨、何燕丽(实习)律师担任吕富京、杨雷雷、贾俊娟、邵新会、乔玉娟的诉讼代理人,指派魏书雨、徐治臣(实习)律师担任张小朋、吕福刚、潘雅静、刘超杰、李龙飞、韩静、苏志华、郝胜豪、买浩文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再次查阅卷宗材料,重新搜寻新的证据,经过庭审,对本案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对于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新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宜阳新都汇购物广场未整体开业,被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开业日”指的是被上诉人的商场整体开业日。

该合同文本属于格式合同,由被上诉人提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出现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应当认定“开业日”指的是被上诉人商场的整体开业日。

因上诉人一直申明商场未整体开业,被上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商场已开业,向法院提交商场已开业的可能存在瑕疵的证据,借以摆脱自己的责任,被上诉人实际上已构成了自认,承认“开业日”就是指的是被上诉人的商场整体开业日。

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未在2015年1月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开业的时间,商场并未整体开业。

其次,宜阳新都汇购物广场因其未整体竣工,未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尚达不到整体开业的要求。

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网页信息中,宜阳县住建局在2016年1月25
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9月2日回复网友均提到了被上诉人的宜阳新都汇购物广场并未整体竣工,其尚未收到验收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

被上诉人称工程已竣工,但是在上诉人提交官方网站证明被上诉人整体未完工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力的证据推翻上诉人的证据,那么就应当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的辩称苍白无力,没有任何说服力。

宜阳县住建局在2016年9月2日的回复中称根本就未收到被上诉人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被上诉人根本就是在向法庭陈述虚假事实。

再次,宜阳新都汇购物广场的现状本身就是一个未整体开业的状态。

新都汇购物广场里商铺承租率低,客流量稀少。

根据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视频材料,该广场多数商铺未承租,未装修,本应熙熙攘攘的购物广场客人稀少。

同时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电梯照片》也证实了这一点,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商场生意火爆,招商率达126%,但是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上却没有一个顾客,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恰恰推翻了自己的说法,证实了上诉人的说法。

被上诉人商场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业,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

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照片也显示出整个商场人员寥寥,整个商场就是一个未整体开业的状况。

被上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整体开业,最终导致宜阳新都会商场人流量未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特别是,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在录音中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商户,商场未开业,只是辩称未开业不收房租。

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交的开业照片,根本就没有任何显示开业的字样,一个“唯予”百货开业都大肆张贴开业公告,新都
汇商场这么大的项目开业,怎么能没有任何大型活动,没有大型的宣传活动,根本不符合常理。

被上诉人的老总系宜阳县人大代表,在其自己的生活超市周年时,都有大量送祝福的,大量的条幅悬挂在商场外,但是却从未见商场外有新都汇商场开业或周年庆的条幅等。

这些都说明了,新都汇商场根本未开业。

另外,被上诉人未按照承诺让洛阳新都会入驻宜阳新都会,与其招商时的向上诉人承诺的不一致,也已构成违约。

当时上诉人是由洛阳新都汇招商进而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被上诉人承诺洛阳新都汇将入驻宜阳新都汇,但最终洛阳新都汇没有入驻宜阳新都汇,根据事后调取的证据,也不可能入驻宜阳新都汇,被上诉人的承诺并未落实,属于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之规定,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承诺的事项,其已构成违约。

最后,被上诉人商场的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

按照合同附录四,被上诉人应在商场配套相应的电梯,停车设施、空调设备等。

根据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其确实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空调、电梯、停车设施等。

对于被上诉人辩称的,因为县城停车位不紧张,不需要配备自动化多层停车设备,甚至说合同是格式合同,商场设计根本就没有设计,合同确实是格式合同,但是该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被上诉人在商场设计时就没有设计相应的配套设施,却在合同中这样约定,那么就涉嫌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县城停车位不紧张,商场外有足够的车位,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总之,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配套设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上诉人的损失均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首先,被上诉人的商场未开业,其行为已经事实上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条第4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商场未实际开业,起租日也未实际起算,那么上诉人就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上诉人缴纳的保证金在合同解除时也是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任,对商铺进行装修,并加盟知名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上诉人在庭审中,已经提交了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损失,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一审法院存在明显偏袒。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大部分系伪造的,也是很容易被推翻的),就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开业,但是对上诉人提交的能充分推翻被上诉人证据的证据视而不见,对被上诉人的证据不顾客观事实,不加以辨别,全部予以采纳;而对于上诉人强有力的证据,在整个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法院作为中立方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宜阳新都汇商场未整体开业,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请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时,采取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谢谢!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习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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