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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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原创火树银花处处开2021-02-05 09:40:45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当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律师要写一份二审代理词,下面就是一份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崔XX(一审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行为,通过仔细阅读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其上诉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裁定对上诉人将款项借给被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地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善录在羁押所,上诉人曾多次向其公司问话,公司也予以认可,且妻子也说该款项是公司用了。

因此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裁定只包含个别人的陈述,而没有被上诉人的表达和事实陈述,也没有对被上诉方的解释意见以及如何评论,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三,一审认定违反法律原则。

一审裁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不利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绝顶。

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益冲突,不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由被上诉公司承担,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可笑,崔善录是被上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崔善录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额为1228万元,占所有出资额的95%以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呢。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仅程序错误,而且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敬请本院全面综合分析判断,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宗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责任或者由其与崔善录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及相关损失赔偿费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即每日计算违约金0.1%。

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了原告损失2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证据;3.相关电子邮件往来记录;4.相关付款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

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辩解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一些辩解,并表示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五、关于本案的判决建议根据上述观点,我建议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100,000元。

敬请贵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感谢贵庭的审理。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各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就下列几个方面提出我方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证据评价问题,我方提出异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不准确和不完整之处。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于关键证据的评价存在偏颇和片面之处,未能充分考虑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一审判决书中对于我方提供的辩护证据也未能充分采信和评价。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重新审查案件材料,并对事实认定进行重新评估。

其次,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我方对相关法律条文和先例的认真研究和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在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上存在模糊和错误之处,导致了一审判决结果的不准确。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新审议。

再次,我方对一审判决书中的量刑判断提出质疑。

一审判决书在量刑上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

在此基础上,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的量刑不公正。

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辩护理由,证明了被告方的无罪事实和辩护情节,然而一审判决书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对量刑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本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从公正和法律角度出发,判断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同时,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依法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被告方有充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来抵消原审判决书中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

我方希望法庭在二审中能够听取我方的辩护意见,并做出重审和改判的决定。

同时,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以上就是我方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请法庭予以重视和考虑!谢谢!。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二审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评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一审法院少列被告,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是:XX年4月6日晚10时,任**伙同张**、伍**抢劫田**手机并致田**受伤。

任**所起的积极作用已经被相关证据证实。

根据******派出所任**、张**、伍**抢劫案卷中第65页由原公派出所提取的证据证实:任**出生于1987年8月20日,XX年4月6日做案时年仅17岁7个月零17天,属未成年人。

任****系任**的生父,是任**的法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5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规定,任**虽然没有到案,其父任****作为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参加诉讼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以上分析,任****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又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将其列为被告,在实体上、程序上都违反法律的规定,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1、各被告应对任**、张**、伍**抢劫造成原告田**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号和陕西省公安厅XX年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布的农村人均收入元/年,住院伙食补贴18元/日计算如下:○1医疗费元,包括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元和二次治疗费元;○2误工费元包括:第一阶段误工费计算至XX年12月19日,8个月零12天:÷12×8+12×=1172元;二次手术误工费一个月:÷12×1=元○3护理费为400元;○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包括二次手术期50×18=900元;○5鉴定费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二次鉴定期间的CT 费和脑电图共计870元;○6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20×10%=3351元;以上六项共计元,对于原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和有明确医嘱的外购药费和其它相关费被告应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99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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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附民赔偿一案
二审上诉人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冯栋律师担任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

代理人研读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阅了全部缙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陆建业所作的讯问笔录、对控辩双方涉案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多次约见上诉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知情人员,据此,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二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2010年6月8日对岭头方水库承包人之一的蔡水才的询问笔录,2010年5月2日案发当日,水库周边并未设置类似“禁止钓鱼、禁止网鱼或者钓鱼收费”等标示牌,这是直接误导上诉人方停车、持杆、入库垂钓、网鱼的根本原因;因此,上诉人方在最初进入水库垂钓的主观心态上不存在过错。

二、被害人李锦卫的失职、越权、蛮横行为直接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

㈠作为岭头方水库管理员,李锦卫的失职行为继续误导、诱导了上诉人方垂钓行动的展开。

根据2010年5月2日对李锦卫的询问笔录,李锦卫早上六点即到水库上班,至上午九时三十分左右,即发现上诉人两辆车停在水库尾部的公路边,在发现上诉人方有五、六个人从车里取出鱼杆入水库垂钓时亦未及时制止,而是在上诉人方开始垂钓一个多小时后方上前阻止并提出钓鱼收费等要求,可见,李锦卫的失职行为是继续误导上诉人方垂钓行动展开的诱因,上诉人方从未强行垂钓。

㈡李锦卫向上诉人方提出要没收渔具导致了双方矛盾激化。

根据对被告人陆建业的讯问笔录、2010年5月2日对吴三明、詹清敏、唐薇、李锦明的询问笔录,李锦卫除要求上诉人方停止垂钓、网鱼外,还欲越权替代执法机构强行没收上诉人方的渔具,这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

㈢李锦卫电话呼喊村民增援的行为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上诉人方在垂钓、网鱼行为遭李锦卫阻止后欲离开水库返沪,却遭李锦卫蛮横阻拦,过程中,李锦卫首先不是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先后向李锦亮、被害人蒋庆禄致电请求增援,意图对上诉人方进行遏制和报复,李锦卫的敌意和狭隘将事态推入了进一步恶化的泥淖。

㈣李锦卫率先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建业,引燃了本案悲剧的导火索。

李锦卫仗着是当地人和己方增援人员到达,对上诉人极尽挑衅,并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建业面部,其中一拳直接击中陆建业眼睛,致使陆建业瞬间心态失衡、失去自制力,并进而导致了持刀伤人事件的发生。

由上,被害人李锦卫引发了矛盾激化、导致了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而上诉人×××虽与李锦卫发生过言语争执,但意在说理,并非希望通过暴力解决争端,且被告人陆建业之暴力行为并非上诉人指使和意料,近乎在瞬间发生,上诉人根本无法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过错并据此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牵强和不客观的,恰恰体现了一审法院对辖区事件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三、被害人蒋庆禄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建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地,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连带责任。

事件中,被告人陆建业在被被害人李锦卫两次拳击面部后拔刀刺向李锦卫背部,虽然造成李锦卫背部流血,但之后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而被害人蒋庆禄看到自己同伴受伤,即返回十米远的皮卡车内取出极具杀伤力的砍刀,并挥舞该刀向被告人陆建业砍去,而此时,陆建业仍旧持刀仅为防卫,不存在侵害他人的行为,为避免自身受损、制止蒋庆禄的伤害行为,陆建业被迫用刀捅向蒋庆禄,结果导致了蒋庆禄的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陆建业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虽然造成蒋庆禄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被害人蒋庆禄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建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四、即使被告人陆建业对被害人蒋庆禄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也并未实施任何单独的或者共同的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对被告人陆建业的讯问笔录、对李锦卫、李锦明、李晓峰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陆建业对被害人李锦卫和蒋庆禄的伤害行为在瞬间发生,伤害前×××对陆建业没有教唆,两人也不存在伤害李锦卫和蒋庆禄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并未对李锦卫和蒋庆禄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的承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人陆建业的伤害行为仅限于并只代表其个人,如需对蒋庆禄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陆建业一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五、上诉人×××组织、带领上海思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旅游是一种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说,上诉人×××亦不存在承担本案所谓责任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司法应根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感情和舆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本身就是对以法治国和法制精神的亵渎!就本案,无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明察公断,依法改判,实现司法公正。

以上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采纳。

上诉人:×××
代理人:冯栋律师
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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