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到法院打官司很多人都会选择代理人帮自己陈述,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本,以此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

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

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12个月×6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17.33年÷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3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

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计算赔偿数额时,对被害人之母xxx应当以城镇户口对待

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

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xxx所投保的金额给付被害人

家属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04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

赔偿。

5、被告xxx出租车公司对被告人xxx应当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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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411418273.htm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有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共有5条,廖廖数语。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程序规则,在突破成文法局限性时无法可依。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界定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中的许多理论不能恰当得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混乱,但收效甚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出重刑轻民思想,人权保障不力。特别是在民法上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没有完全重视被害人的法益。这在“刑事优于民事”,排除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被告人民事答辩权利被剥夺等方面表现得很清楚。 违反审判职责分工。形势的发展要求审判职责分工明确。人民法院刑、民、行政的归口审判,很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力促进法官的专业化、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庭同时行使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种功能,明显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2、法律冲突严重。 与民事诉讼相比,剥夺了被告人答辩、举证等民事诉讼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这是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实践当中,由于被害人一般需从法院领取刑事案件起诉书,了解案情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较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晚,再加上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一个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使得被告人获得十五日答辩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答辩权。被告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取证方面明显不利,对准备充分的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能是简单地承认与否,无力提供证据反驳,民事诉讼的对攻失衡。 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身心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根本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剥夺了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直接冲突,人为地制造了刑事、民事的立法割据,违反法律的统一性。 不能有效追究不在案的被告人或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合理解决被告人等共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被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将共同侵权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和共同犯罪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诉讼,请求共同赔偿。由于送达难,有时需要公告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和快审快判的刑事政策直接冲突等原因,法官便动员被害人放弃对不在押的人的请求,仅对在案被告人作出调解或判决。加重了在案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使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逃避追究,减弱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后被害人请求确认其

民事和解协议书

民事和解协议书 民事和解协议书1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XXXX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为%,方责任为%,方责任为%;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 方支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民事和解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xxx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xxx行为给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无法消失的痛苦,给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阴影,甲方答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x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及其家属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向甲方出具谅解书。 三、甲方应向乙方赔礼道歉,甲方出狱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

赔偿协议书范本

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2014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 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 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 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 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 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 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篇二: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 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 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 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 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二零一年乙方:月日见证人:篇三:打架赔偿协议书范本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到法院打官司很多人都会选择代理人帮自己陈述,那么,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本,以此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量刑的轻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该案件的调解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都规定的比较原则。这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因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对策,从而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问题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以调解得以解决。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调解结案60件,调解结案率为93.75%;被害人求偿金额236.73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216.016万元,实际获赔率91.25%.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为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法定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酌定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该程序中的调解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许多急

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2、“被告人已经赔偿物质损失”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已经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也没有明确“可以量刑的情节”就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有理解的偏差。有的法官怕事后麻烦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就是全部赔偿了损失,没有全部赔偿的,则不能从轻处罚,该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有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人在判决时并不一定要全部赔偿被害人,只要被告人有赔偿的真诚态度并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就可以认为符合了“已经赔偿物质损失”的法律规定对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作者:朱凯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

河南省律师案卷订卷顺序表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诉讼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阅卷笔录; 7.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8.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9.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14.辩护词或代理词; 15.庭审笔录; 16.裁定书、判决书; 17.办案小结; 18.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诉讼风险告知书; 3. 委托代理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反诉状; 7.阅卷笔录; 8.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代理词; 15.庭审笔录; 1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7.办案小结; 18.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8.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法律援助案件卷 1.指派通知书(原件加盖看守单位印章); 2.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3.一审起诉书; 4.一审判决书; 5.上诉书; 6.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至少一次); 7.有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阅卷笔录(原件); 9.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复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博主:自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下面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你去看看吧,或许对你有用。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26 iG;于2000年3月0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____在下列第________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6、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__________________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交通肇事) 审判长、审判员: 李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考察取证以及参加的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部分: 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刑40%;并且李某某当庭认罪,法庭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并已赔偿原告一方已十万元,按规定可以再减刑10-20%。。综上各种情形,李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点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二)民事部分: 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赔偿计算不精确、损失与理想有较大差异等成绩。具体状况如下: 第一,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孙某某不是受害人扶养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抚养人的概念进行了如下定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该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远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远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岳父母。可见岳父母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本案受害人不是孙某某的法定扶养人。 其次,从法理上来说,不能将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变为法定义务。即便受害人生前为孙某某的实际扶养人,但这只是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这种自愿行为,首先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而不是法律之上;其次是建立在受害人有扶养能力之上。如今受害人已经去世,即丧失了抚养能力,其自愿行为也不复存在。咱们不能把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强加于别人,不能将自愿行为变成法定义务。 第二,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已经63岁,而死者胡某某也已经67岁了,胡某某自己也属于被扶养的对象,胡某某与刘某某一样该当由其六个子女进行赡养,因此刘某某不是被害人胡某某扶养的对象。退一万步,即便胡某某有义务扶养刘某某,那么其依法也只承担一部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该当负担的部分。”胡某某、刘某某夫妇共有六个子女,该当摊派刘某某的扶养费用,即本案原告只承担刘某某扶养费用的七分之一。 第三、各项赔偿应以农村居民人均支出标准进行计算。首先,被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2013年的一些具体判决书分析 摘要: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以至于不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有很大的分歧。这样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明确立法 一、案例回顾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了不少分歧,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例。现在我想以以下具体的判决书开始论述这个问题:(2013)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茂君和与其有男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某在仁寿县富加镇富中路187号陈某某的租住房内,因琐事发生抓扯、扭打,杨茂君掐陈某某脖子,捂其面部,致其昏迷,并点燃陈某某的衣物后逃离现场。大火将陈某某烧死,并蔓延至相邻的房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杨茂君赔偿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制

同)17936元、死亡赔偿金140028元、被扶养人黄佳星生活费40250.25元,被扶养人陈双南、王南英生活费107334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3000元,共计315548.25元。最后法院的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结果为:被告人杨茂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 936元,其中丧葬费17 936元,交通费5 000、误工费2 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判例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判决以及(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梁程故意杀人案、(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刘玉亮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看出,同为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例和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广东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因此就是认可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陆明挺等3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陈毅海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87号张元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黄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王友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为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判佛山中院和海口中院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余的都没有支持:(2013)临刑初字第44号张守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阳少刑初字第3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讼恳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以下橙子为大家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文章,仅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1 委托人: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李家组,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练,男,汉族,19年月日生,江西赣州于都人,现住:明通商场五楼号,联络电话:。 被告人叶等人盗窃、诈骗罪一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向贵院依法提起公诉,委托人兹委托练继松在委托人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方清等人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授权范围: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讼恳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实体及程序事宜。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1/ 3

20xx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2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手册,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刑事诉讼法》手册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络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穿插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 x x x 性别: x 年龄: xx 现住址:贵州省 x x 县x x x乡x x村 x x x组 身份证号码:522126xx-xxx-xxx-xxx 联络电话:18xx-xx270xx 受委托人: x x 工作单位:贵州省xx-x县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xx-xxx-xxx-x联络电话:13885xx-xxx-xx 委托人 x x x 与 x x 成心伤害民事赔偿强制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恳求、代为 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2/ 3

电大法律文书试题及答案

电大法律文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C )的决定。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 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C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的犯罪事实如下 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B)。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 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C)时制作的文书。 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 C)文书。A.文字叙述式 B.表格式 C.填空式 D.笔录式 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C)。A.批准逮捕决定书 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C.逮捕决定书 D.决定逮捕通知书 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 )。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C)。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B )。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1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D)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1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D)提出。A.同级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C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号B.西刑初字(2002)第35号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D.(2002)西刑初字第35号 1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 C)。 A.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D.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 )。 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х份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C.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15.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 C )。 A.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维持的内容 B.撤销的内容、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国家利益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未能对受害人权利保障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救济,刑事诉讼法律对受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缺陷与不足。刑事诉讼中,不仅对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不适当的限制,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因此,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一、立法上的不适当限制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未予考虑。也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而从实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属民事法调整的范畴,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人格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范围非常广泛。从司法实践上看,也有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限制性的规定,使立法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既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刑事部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民事部分由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当然享有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同样享有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应当得以充分要求以上损害得以全面救济。但刑法的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却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方面的损失主张权利,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被无理剥夺了。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这种现象同刑事附民事诉讼制度的制定目的及我国的整体立法是矛盾的,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2、赔偿原则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短短两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并没有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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